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10-12 |
浦环规〔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气候投融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规范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依据《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更好发挥气候投融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落实《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规范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依据《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方案>的函》(浦府〔2022〕5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以下简称“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设计、运行和管理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目标引领,统筹推进。紧扣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以投融资活动更好服务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为核心,统筹推进降碳减污协同增效。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加强政府在顶层设计、运维服务、实施保障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模式、机制、金融工具等方面的创新主体作用。
(三)动态更新,梯次服务。按照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要求,综合国际、国家及地方相关新战略、新趋势、新任务,动态更新项目库管理制度,按照储备库、实施库、示范库对项目进行分级管理和服务。
(四)开放合作,共建共享。强化与绿色项目库等其他项目库的衔接,实现项目库数据互通、信息互享、服务互联。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生态环境局加强组织协调,负责统筹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区发改委、区委金融办负责根据国家和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最新要求,定期对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入库分类目录的编制开展指导。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国资委、区气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管理局(管委会)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详见附件1),开展气候投融资项目的来源储备、定向推荐、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气候投融资示范项目的评定。区委金融办负责气候投融资项目的产融对接。区国资委、区委金融办负责引导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气候投融资项目发展。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委金融办、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气候投融资试点配套激励制度。相关行业协会在各职能部门指导下,积极引导相关单位申报气候投融资项目。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五条(入库条件)
(一)项目主体须满足:
1. 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2. 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事故;
3. 未发生较严重及以上程度的生态环境失信行为,或相关失信行为已完成信用修复。
(二)项目须满足下列第1条或第2条之一,并同时满足下列第3、4、5条:
1. 项目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范围内;
2. 项目申报主体/母公司/集团位于上海市或项目投融资机构位于上海市;
3. 符合《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目录范围;
4. 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等要求;
5. 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依据本办法填报《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2)。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鼓励申报主体提交经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核查确认的碳减排量等支撑材料。
第七条(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涵盖项目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三大类。企业可以自主申报。在获得企业授权的前提下,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可代项目主体开展入库申报。
第八条(申报路径)
申报主体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气候投融资试点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九条(项目评价及入库分类)
(一)符合性评价及项目储备库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评价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入库评价实施意见》”)进行符合性审核,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结果。
上海市绿色金融相关服务平台承担申报主体合规性审核。
满足符合性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二)综合性评价及项目实施库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依据《入库评价实施意见》对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综合性评价。评价通过后,拟入实施库的项目在“气候投融资试点服务平台”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项目实施库,生成气候投融资项目认定证书,并同步推送至上海市绿色项目库。
(三)绩效评价及项目示范库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参照综合性评价方法,根据项目执行后在气候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等方面的表现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跟踪评价,并征询专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通过后,纳入项目示范库。
第四章 变更和移除
第十条(项目变更)
纳入储备库、实施库、示范库的项目,项目主体、项目内容、项目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气候投融资试点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更新。项目变更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库予以信息更新。未及时提交变更信息或变更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从项目库移除。
第十一条(项目移除)
项目因故难以完成的,申报主体可提出销项申请。经核实后,予以移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从项目库移出:
1. 项目被迫终止的;
2.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3. 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发现重大问题的;
4. 因项目主体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约谈、挂牌督办的;
5. 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突发环境等事件的;
6. 发生较严重及以上程度的生态环境失信行为的。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十二条(绿色金融支持)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气候友好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给予企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信贷产品和服务。鼓励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气候投融资项目发展。
第十三条(上海市绿色项目库对接)
实施库项目同步推送至上海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实现项目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政策协同。
第十四条(自愿碳账户建立)
鼓励并支持纳入实施库的项目申报主体建立企业自愿碳账户,并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以环境气候信息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或自愿性评价认证等方式发布碳账户核算结果与报告。
第十五条(自愿减排市场衔接)
鼓励并指导纳入实施库的项目申报主体积极参与上海市碳普惠、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的项目方法学开发备案及减排量消纳。
第十六条(政策咨询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为项目申报主体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绿色金融、碳排放交易、碳普惠、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等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能力建设)
鼓励高校与专业机构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建设培养一批跨经济金融、气候科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等领域的综合型人才。支持金融机构、高校、专业机构等面向气候投融资申报主体组织开展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有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各职能部门协同推进气候投融资项目一览表
2. 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项目申报表
附件1
各职能部门协同推进气候投融资项目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分类 |
涉及职能部门 |
1 |
可再生能源项目 |
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区国资委、区农业农村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管理局(管委会) |
2 |
低碳高效现代能源项目 |
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区国资委、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管理局(管委会) |
3 |
低碳工业项目 |
区科经委 |
4 |
绿色低碳研发项目 |
|
5 |
数据中心能效提升项目 |
区科经委、区数据局 |
6 |
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楼宇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
区建交委 |
7 |
低碳交通 |
|
8 |
绿色商场项目 |
区商务委 |
9 |
绿色低碳循环农业项目 |
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 |
10 |
碳汇类项目 |
区生态环境局 |
11 |
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 |
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区农业农村委 |
12 |
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 |
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
13 |
低碳服务类项目 |
区发改委 、区科经委、区生态环境局 |
备注:本表项目和涉及的职能部门主要参考《浦东新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沪浦发改能源〔2022〕171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浦发改能源〔2024〕342号)等文件确定。若征集的气候投融资项目难以根据本表明确所涉及的职能部门,可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各部门的要求予以明确。
附件2
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申报表
项目申报主体 |
名称 |
|
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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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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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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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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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全国或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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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重点排污单位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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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登记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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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类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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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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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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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属领域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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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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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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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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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阶段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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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综合性效益 |
减缓气候效益 |
减缓类项目评价分类6 |
□一类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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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项目年碳排放量是否下降 |
□是 □否 如是,则设计最大年碳减排量为________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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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项目年碳排放强度是否下降 |
□是 □否 如是,则预计下降幅度为 (%) |
||||
如无法定量,可定性描述:项目低碳技术使用效果/低碳服务提供水平/低碳技术研发及应用水平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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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 气候效益 |
适应类项目气候效益描述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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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 |
财务内部收益率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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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作模式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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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
项目社会效益11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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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协同效益 |
项目环境协同效益12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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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情况 |
总投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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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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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政府资金( )万元,自筹资金( )万元,其他融资资金13(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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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情况 |
项目融资需求(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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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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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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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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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诉求及建议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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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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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要要件:营业执照、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主体自行编制或发改委批复)、环评报告(仅限于减缓类项目)、项目碳减排量(含排放强度)下降证明材料或项目低碳技术使用效果/低碳服务提供水平/低碳技术研发及应用水平证明材料(仅限于减缓类项目)等,如缺少必需提供要件,需在“其他需说明的事项”中予以说明。 2.可选要件:项目技术设计、工艺流程图,或其他材料等。 |
注:
1. 类型包括:央企及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其他。
2.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包括: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无需办理、已注销(吊销)、未办理。
3. 项目所属领域:①减缓类项目包含:M.1低碳能源、M.2低碳工业、M.3低碳农业、M.4低碳建筑及建筑节能、M.5低碳交通、M.6低碳技术研发、M.7低碳服务、M.8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M.9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M.10生态系统碳汇;②适应类项目包含:A.1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A.2提升自然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A.3强化经济社会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4. 项目建设性质包括:新(迁)建、改扩建、技改、已完工。
5. 项目阶段包括:未开工、已开工、已竣工、已投产。
6. 减缓类项目评价分类:浦东新区减缓气候变化项目评价分类分为一类和二类,其中一类针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及利用、生态系统碳汇、CCUS等项目 ,二类针对其他减缓气候变化项目。
7. 项目低碳技术使用效果/低碳服务提供水平/低碳技术研发及应用水平:描述项目使用的低碳技术、产品的国内外水平,或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的国内外水平,或提供的低碳服务是否满足国内外最新规制、标准和要求,或开展的低碳技术研发是否满足《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中的技术推进方向。
8. 适应气候效益:描述项目提升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能力,或提升水资源/海洋及海岸带/陆地生态系统/能源/交通/通信/人居环境敏感产业/健康与公共卫生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或提升全社会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9. 财务内部收益率指项目在整个计算期内财务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等于零的时候的折现率。
10. 资金运作模式包括:全部政府财力投资、部分政府财力投资、全部社会资本运作。
11. 社会效益:(1)描述项目申报主体ESG信息披露及评级情况;(2)描述项目是否具有健康、卫生、供水、受教育机会水平提升的社会贡献性。
12. 环境协同效益:描述项目可协同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砷/汞/镉/铬/铅)/固体废物产生减量化。
13. 其他融资资金:融资方式包括通过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
14. 政策诉求及建议:请填写期望项目获得的政策支持及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