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10-12 |
浦环规〔202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流程,引导气候投融资项目提高效益水平,根据《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环办便函〔2022〕406号)、《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指南》(T/CSTE 0061-2021)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更好发挥气候投融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落实《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创新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发展路径和模式,充分发挥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作用,规范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流程,引导气候投融资项目提高效益水平,根据《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环办便函〔2022〕406号)、《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指南》(T/CSTE 0061-2021)等文件,结合项目库定位和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评价对象
申报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项目。
二、评价原则
(一)聚焦重点,统筹推进。以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为核心,以合法合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协同效益为重点,统筹开展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评价。
(二)精细分级,兼顾可行。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和差异性,建立分类分级、客观科学、明确清晰的评价指标体系,确保评价方法可执行、评价结果可应用。
(三)动态更新,有序推进。按照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要求,综合国际、国家及地方相关新战略、新趋势、新标准,动态更新评价方法,有序服务项目库管理和产融对接。
三、评价方法
项目评价包括符合性评价、综合性评价和绩效跟踪评估。符合性评价是综合性评价的前置流程,为约束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满足符合性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综合性评价是项目纳入实施库的重要依据。绩效跟踪评估为项目执行后在气候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等方面的跟踪评估,可参照综合性评价方法予以开展。
(一)符合性评价
项目符合性评价包括主体合规性评价、产业符合性评价、目录符合性评价和气候效益符合性评价。
1. 主体合规性评价:项目主体应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事故;未发生较严重及以上程度的生态环境失信行为,或相关失信行为完成信用修复的。
2. 产业符合性评价: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绿色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
3. 目录符合性评价:项目符合分类目录所列项目范围。
4. 气候效益符合性评价:项目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
具体评价指标如下:
表1 项目及申报主体符合性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适用项目类型 |
指标内容 |
主体合规性 |
证照及存续期要求 |
所有项目类型 |
申报主体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环境管理合规要求 |
申报主体依法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相关环保手续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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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要求 |
申报主体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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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未发生较严重及以上程度的生态环境失信行为,或相关失信行为完成信用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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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合规性 |
安全管理合规要求 |
所有项目类型 |
申报主体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事故。 |
产业符合性 |
产业符合性 |
项目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等要求,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淘汰类和限制类的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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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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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符合性 |
目录符合性 |
项目符合分类目录所列项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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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效益符合性 |
减缓气候变化 |
减缓气候变化一类项目 |
项目具有碳减排效益。 |
减缓气候变化二类项目 |
项目年度碳排放量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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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气候变化 |
适应气候变化项目 |
项目在减轻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降低自然和人类系统的脆弱性方面具有推动作用。 |
(二)综合性评价
减缓气候变化项目综合性评价包括气候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评价,采用定性定量结合评价法。减缓气候变化一类评价项目的气候效益根据“目录匹配性”进行评价,减缓气候变化二类评价项目的气候效益根据“项目年度单位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或“低碳技术使用效果/低碳服务提供水平/低碳技术研发及应用水平”进行评价。
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详见表2。
适应气候变化项目综合性评价包括气候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评价,采用定性评价法,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详见表3。
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和加分项的综合计算方式,加分项为5分。依据综合评分,分值≥35分的项目纳入项目实施库。鼓励金融机构依据综合性评价结果,为实施库项目提供差异化的绿色金融支持。
表2 浦东新区减缓气候变化项目综合评分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容 |
评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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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效益(70分) |
减缓气候变化(70分) |
一类项目 |
减排量阈值 |
分散式(分布式)发电项目: 1. 年减排量>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得70分。 2. 年减排量≤ 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得50分。 |
集中式发电项目: 1. 年减排量>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得70分。 2. 年减排量≤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得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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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能项目: 1. 碳排放强度<每千瓦时100克二氧化碳当量,得70分。 2. 碳排放强度≥每千瓦时100克二氧化碳当量,得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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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匹配性 |
非分散式(分布式)发电、集中式发电、地热能项目的其他项目: 符合浦东新区减缓气候变化项目分类目录中评价分类为一类的项目,得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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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项目 |
项目年度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 |
1. 项目计划年度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4%,得70分; 2. 项目计划年度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介于3%(含)~4%,得50分; 3. 项目计划年度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介于1%(含)~3%,得30分。 [注:项目可以是单体项目或产业链打包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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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技术使用效果/低碳服务提供水平/低碳技术研发及应用水平 |
项目计划使用的低碳技术、产品具有国内外先进性,或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可达到国内外行业标杆水平,或计划提供的低碳服务满足国内外最新规制、标准和要求,或计划开展的低碳技术研发满足《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中的技术推进方向且成果转化度高,得70分; 项目计划使用的低碳技术、产品具有国内先进性,或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可达到国内外行业先进水平,或计划提供的低碳服务满足国内最新规制、标准和要求,或计划开展的低碳技术研发满足《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中的技术推进方向,得50分; 项目计划使用低碳技术,或计划提供低碳服务,或计划开展低碳技术研发,得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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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 (10分) |
财务内部收益率(10分) |
财务内部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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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计划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10%(含)以上,得10分; 项目计划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5%(含)~10%之间,得7分; 项目计划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5%以内,得5分; 项目计划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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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10分) |
社会贡献性 (5分) |
健康、卫生、供水、受教育水平的贡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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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提升健康、卫生、供水、受教育机会水平,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5分; 项目可提升健康、卫生、供水、受教育机会水平,说明或证明材料较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3分; 未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可具有社会贡献性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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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积极性(5分) |
自主披露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 |
申报主体已开展或计划开展通过自主披露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等方式,展示企业在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等领域取得成果,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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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家或地方降碳减污实践的积极性 |
申报主体已申报或计划申报国家或地方绿色智能示范工厂、绿色智慧标杆园区、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低碳发展实践区/社区、国家或地方降碳减污协同创新试点等,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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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协同效益(10分) |
减污协同效益(4分) |
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物排放的协同降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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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协同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砷/汞/镉/铬/铅)/固体废物产生减量化,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4分; 项目可协同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砷/汞/镉/铬/铅)/固体废物产生减量化,说明或证明材料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2分; 未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具有减污协同效益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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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利用协同效益(3分) |
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的协同促进性 |
项目可协同促进资源、能源循环利用,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3分; 项目可协同促进资源、能源循环利用,说明或证明材料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1分; 未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具有资源、能源循环利用协同促进性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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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效益(3分) |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协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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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协同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3分; 项目可协同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说明或证明材料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1分; 未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可协同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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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自愿减排项目开发潜力 (5分) |
自愿减排项目开发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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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开发成CCER、上海市碳普惠等自愿减排项目,得5分; |
注:行业基准财务收益率参考《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方法和参数》(第三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建设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586号)。
表3 浦东新区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评分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容 |
评分细则 |
气候效益(80分) |
适应气候变化 (80分) |
减轻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降低自然和人类系统的脆弱性效果 |
项目可提升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能力,或提升水资源/海洋及海岸带/陆地生态系统/能源/交通/通信/人居环境敏感产业/健康与公共卫生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或提升全社会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80分; 项目可提升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能力,或提升水资源/海洋及海岸带/陆地生态系统/能源/交通/通信/人居环境敏感产业/健康与公共卫生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或提升全社会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说明或证明材料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50分 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具有适应气候变化作用的,不得分。 |
社会效益(10分) |
社会贡献性 (5分) |
健康、卫生、供水、受教育水平的贡献性 |
项目可提升健康、卫生、供水、受教育机会水平,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5分; 项目可提升健康、卫生、供水、受教育机会水平,说明或证明材料较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3分; 未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可具有社会贡献性的,不得分。 |
社会效益(10分) |
社会责任积极性(5分) |
自主披露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 |
申报主体通过自主披露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等方式,展示企业在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等领域取得成果,得2分。 |
参与国家或地方适应气候变化试点 |
项目参与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得3分; 项目未参与适应气候变化试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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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协同效益 (10分) |
减污协同效益 (4分) |
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物排放的协同降低性 |
项目可协同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砷/汞/镉/铬/铅)/固体废物产生减量化,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4分; 项目可协同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砷/汞/镉/铬/铅)/固体废物产生减量化,说明或证明材料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2分; 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具有减污协同效益的,不得分。 |
循环利用协同效益(3分) |
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的协同促进性 |
项目可协同促进资源、能源循环利用,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3分; 项目可协同促进资源、能源循环利用,说明或证明材料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1分; 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可协同促进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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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效益(3分) |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协同促进性 |
项目可协同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说明或证明材料充分、数据详实的,得3分; 项目可协同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说明或证明材料简单、无数据支持的,得1分; 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不能说明或证明项目可协同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不得分。 |
(三)绩效跟踪评估
参照综合性评价方法,对项目执行后在气候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等方面的表现定期开展绩效跟踪评估。通过绩效跟踪评估的项目纳入示范库。
四、附则
本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气候投融资项目:资金用途以实现应对气候变化为主要目标的项目。
减缓气候变化项目: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增加温室气体清除的项目。
适应气候变化项目:为了减轻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针对实际或预期的气候影响采取措施,以降低自然和人类系统的脆弱性的项目。
减缓气候变化一类项目:一类项目主要涵盖可再生能源开发及利用、生态系统碳汇、CCUS等气候效益显著的项目。
减缓气候变化二类项目:暂未划入一类项目的减缓气候变化项目。
碳排放强度:单位产品产量、服务量或产值、面积的二氧化碳排放当量。
财务内部收益率:项目在整个计算期内财务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符合性评价:在项目执行前,依据主体合规性、产业符合性、目录符合性和气候效益符合性开展的事前评价。
综合性评价:在项目执行前,对气候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开展的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
绩效跟踪评估:在项目执行后,对气候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开展的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跟踪评价。
项目储备库:通过符合性评价的用于产融对接储备的项目库。
项目实施库:通过综合性评价的用于产融对接实施的项目库。
项目示范库:通过绩效跟踪评估的具有推广示范意义的项目库。
本意见自2024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浦东新区减缓气候变化项目分类目录
2.浦东新区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分类目录
附件1
浦东新区减缓气候变化项目分类目录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解释说明 |
评价分类 |
目录来源 |
M.1 低碳能源 |
M.1.1 可再生能源开发及利用 |
M.1.1.1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
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太阳能热利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 29319)等国家标准。 |
一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4.2.2,《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3.2.2,《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3.2.2.2,《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09,《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3.2.2 |
M.1.1.2风力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 |
包括风力发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符合《风电场工程场址选择技术规范》(NB/T 10639-2021)《风电场工程质量管理规程》(NB/T 10684-2021)等国家或行业标准。 |
一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4.2.1,《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3.2.1,《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3.2.2.1,《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09,《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3.2.1 |
||
M.1.1.3水力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 |
包括水力发电和抽水蓄能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
一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4.2.4,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3.1.4,《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3.2.2.4,《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09,《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3.2.6 |
||
M.1.1.4生物质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 |
包括以垃圾发电为主的生物质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符合《生物质能可持续性认证要求》(RB/T 175-2018)等国家或行业标准。 |
一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4.2.3,《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3.2.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3.2.2.3,《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09,《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3.2.3 |
||
M.1低碳能源 |
M.1.1 可再生能源开发及利用 |
M.1.1.5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 |
包括农作物秸秆生产生物质成型燃料设施、畜禽粪污生产沼气设施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 |
一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4.2.3,《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3.2.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1.5.3.1-1.5.3.3,《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09 |
M.1.1.6地热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
包括浅层地热资源规模化利用、中深层地热资源试点示范等。符合《浅层地热能地下换热工程验收规范》(NB/T 10276-2019 )《浅层地热能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 38678-2020 )等国家、行业标准。 |
一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4.2.6,《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3.2.7,《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3.2.2.6,《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09,《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3.2.6 |
||
M.1.1.7海洋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
包括潮汐能、波浪能等海洋能利用设施建设等。 |
一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4.2.7,《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3.2.8,《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3.2.2.7,《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09,《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3.2.6 |
||
M.1.1.8氢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
包括可再生能源制氢(氨)、氢电耦合、氢气安全高效储存、加氢站、氢燃料电池运行维护、氢燃料电池汽车、氢燃料电池发电和氢能应用等设施建设和运营。需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19774)等国家标准。 |
一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4.2.8,《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3.2.9,《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3.2.2.8,《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09,《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3.2.6 |
||
M.1.1.9热泵建设和运营 |
包括空气源热泵、地下水源热泵、地表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高温地热热泵、高温空气能热泵等热泵供热(冷)设施建设和运营。 |
一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4.2.9,《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3.2.10,《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3.2.2.9,《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09,《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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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 低碳能源 |
M.1.2 能源系统高效运行 |
M.1.2.1高效储能设施建设和运营 |
包括高效储能设施建设和运营。需符合《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储能用铅酸蓄电池》(GB/T 22473)等国家或行业标准。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4.3.2,《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3.4.2,《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3.2.3.2,《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09,《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3.4 |
M.1.2.2多能互补工程建设和运营 |
包括多能互补利用设施、分布式供能设施或系统、智能微网等城镇一体化集成供能设施建设和运营。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4.3.8,《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3.4.1,《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3.2.3.1,《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09,《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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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2.3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运营 |
包括加强清洁输电通道建设、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1.3.4、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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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2.4能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
包括发展分布式智能电网、能源系统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长三角示范区能源互联网示范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4.3.9,《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3.4.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3.1.1.2,《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09,《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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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3 传统能源低碳转型 |
M.1.3.1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
包括煤电转型升级、现役煤电“三改联动”改造、燃煤电厂实施气电替代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4.4.3,《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3.3.2,《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09,《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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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3.2油气清洁高效利用 |
包括推进低碳燃料替代传统燃油、可持续航空燃料、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替代传统燃油等。 |
二类 |
《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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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低碳工业 |
M.2.1 工业节能 |
M.2.1.1能量系统优化 |
包括通过工艺流程优化等技术手段,提高能源梯级利用成效,使生产系统整体能效提升的节能改造。符合《能量系统优化导则》(GB/T 35071)、《工业园区物质流分析技术导则》(GB/T 38903)等国家标准。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1.3.6,《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1.5.4,《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1.1.2.4,《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05,《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1.5 |
M.2.1.2工业节能改造 |
包括以电机、风机、水泵、压缩机、变压器、换热器、锅炉、制冷机、电梯等设备为重点,通过更新改造等措施,全面提升系统能效水平。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1.3、1.4,《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1.5,《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1.1.2.1-1.1.2.3、1.1.3.1、1.1.2.5,《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05,《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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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2 低碳技术装备制造 |
M.2.2.1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 |
包括太阳能发电装备制造、生物质能利用装备制造、核电装备制造、智能电网产品和装备制造、燃气轮机装备制造、燃料电池装备、地热能开发利用装备、新型储能装备制造等 。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4.1,《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3.1.1-3.1.12,《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3.2.1.1-3.2.1.9,《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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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2.2高效节能装备制造 |
包括节能锅炉制造、节能窑炉制造、节能型泵及真空设备制造、节能型气体压缩设备制造、节能型液压气压元件制造、节能风机风扇制造、高效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等重大节能装备制造。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1.1,《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1.1,《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1.1.1.1-1.1.1.14,《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1.1 |
||
M.2.2.3绿色交通装备、设施及产品制造 |
包括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低碳航空关键零部件制造;绿色船舶及零部件制造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1.2,《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1.4,《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1.6.1.1-1.6.1.3,《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1.4 |
||
M.2低碳工业 |
M.2.2 低碳技术装备制造 |
M.2.2.4低碳装备制造 |
包括低碳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智能物流和仓储装备、智能制造装备等制造。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2.1,《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3.1.8,《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3.1.1.1,《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1.2 |
M.2.2.5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 |
包括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装备制造、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装备制造、废旧物资循环利用装备制造、垃圾资源化利用装备制造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3.1,《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1.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1.5.1.1-1.5.1.8,《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1.3 |
||
M.2.3高碳排放低碳转型产业 |
M.2.3.1钢铁行业降碳 |
包括钢铁生产工艺从长流程向短流程转变、提高废钢回收利用水平、电炉项目建设和高炉调整、研发应用新型炉料等钢铁行业降碳路径。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1.4,《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2.3.4,《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2.1.1.1、2.1.1.3,《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2.2-2.5 |
|
M.2.3.2石化行业降碳 |
包括应用原油直接裂解制乙烯、新一代离子膜电解槽等石化行业降碳路径。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1.4,《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2.3.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2.1.1.2、2.1.3.2、2.3.2.1,《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2.2-2.5 |
||
M.2.3.3其他重点行业绿色工艺技术使用 |
包括汽车、电子信息、船舶、航空、电力装备等行业聚焦重点工序,加强先进铸造、锻压、焊接与热处理等基础制造工艺,与新技术融合发展,实施智能化、绿色化改造。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1.4,《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1.4、2.1.1、2.1.4,《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2.3.2.1、2.3.2.3、2.1.3.2,《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2.2-2.5 |
||
M.2.3.4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
包括绿色工厂、零碳工厂(研发中心)、零碳数据中心、零碳园区、低碳发展实践区等试点创建。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1.2、6.3,《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2.1.1-2.1.4,《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2.1 |
||
M.3 低碳农业 |
M.3.1 低碳农产品供给 |
M.3.1.1低碳种植业 |
包括推进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农产品“三品一标”(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绿肥种植,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5.1,《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4.1.2,《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4.1.1.1、4.1.1.2、4.1.3.1,《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4.1.1 |
M.3.1.2低碳畜牧业 |
包括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新型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优质饲草产业发展,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科学合理利用天然草原的家庭牧场,推广水禽无水面养殖、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等实用技术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5.1.14,《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4.1.8,《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4.1.3.2,《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4.1.4 |
||
M.4 低碳建筑及建筑节能 |
M.4.1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
M.4.1.1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
包括超低能耗建筑的建设与运营。符合《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等政策或标准。 |
一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1.2,《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5.1.1,《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5.2.1.1,《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11,《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5.1.1 |
M.4.1.2绿色建筑 |
包括绿色建筑的建设与运营。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等政策、标准。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1.1,《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5.1.2,《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5.2.1.2,《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11,《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5.1.2 |
||
M.4.1.3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 |
包括太阳能光伏建筑规模化应用等。符合《上海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2022年起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至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1.5,《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5.1.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5.2.1.3,《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11,《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5.1.1 |
||
M.4 低碳建筑及建筑节能 |
M.4.1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
M.4.1.4装配式建筑 |
包括装配式建筑建设与运营。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G/TJ 08-2198-2019)等政策、标准。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1.6,《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5.1.4,《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5.2.1.4,《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11,《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5.1.3 |
M.4.1.5 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 |
包括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和绿色化改造,提高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建筑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等。符合《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标准》(DG/TJ 08-2338-2020)等政策、标准。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1.3,《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5.1.5,《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5.2.1.5,《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5.1.4 |
||
M.4.1.6 物流绿色仓储 |
包括物流绿色仓储设施建设与运营。符合《绿色仓储与配送要求及评估》(GB/T 41243-2022)等国家政策、标准。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3,《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5.1.6,《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5.2.1.6,《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11 |
||
M.4.1.7 低碳建筑示范区建设 |
包括开展超低能耗建筑集中示范区和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集中示范区建设,能源应用集中示范区建设,集中示范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和高于全市要求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标准。 |
二类 |
《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11 |
||
M.4.2 绿色建筑材料 |
M.4.2.1 绿色建筑材料制造 |
包括节能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节能玻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绿色工业化定制家装等绿色建材产品制造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1.1.18,《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1.1.14,《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1.2.1.1 |
|
M.4.3 建筑低碳数字化管理 |
M.4.3.1 建筑智慧运行管理服务 |
包括数字化平台数据资源,推动建筑能耗监测智能化、精细化提升,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1.3 |
|
M.5低碳交通 |
M.5.1 低碳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 |
M.5.1.1 货物运输铁路建设运营和铁路节能环保改造 |
包括既有铁路电气化改造、铁路场站和铁路设备绿色化改造等。铁路场所建设需达到《绿色铁路客站评价标准》(TB/T10429)等标准。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2.8,《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5.2.10,《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5.5.2.1,《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12,《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5.2.1 |
M.5.1.2 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及机场廊桥供电设施建设 |
包括港口、码头岸电设施、港口电气化、智能化改造及机场廊桥供电设施建设等。符合《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05-2018)等国家政策、标准。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2.12,《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5.2.2,《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5.5.3.1,《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12,《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5.2.2 |
||
M.5.1.3 城乡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和运营 |
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城乡公交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城乡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2.6,《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5.2.7,《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5.5.1.5,《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3G012,《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5.2.3 |
||
M.5.1.4 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和运营 |
包括步行交通系统建设、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建设等。 |
一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2.7,《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5.2.6,《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5.5.1.4,《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5.2.5-5.2.6 |
||
M.5.2 清洁能源车辆配套设施 |
M.5.2.1 充电、换电、加氢和加气设施建设和运营 |
包括充电、换电、加氢和加气设施建设和运营等。符合《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政策。 |
一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5,《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5.2.5,《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5.5.4.1 |
|
M.5低碳交通 |
M.5.3 低碳物流 |
M.5.3.1 低碳物流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
包括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轻型物流车辆、中重型卡车购置,绿色物流枢纽或绿色物流园区的建设和运营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5.5.1.3 |
M.5.4 交通数字化管理 |
M.5.4.1 智能交通 |
包括枢纽场站智慧能源管理系统,气象、客流监测预测数据平台,互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交通行业深度融合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2.4,《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5.2.4,《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5.5.1.3 |
|
M.6 低碳技术研发 |
M.6.1 能源关键技术 |
M.6.1.1 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研发 |
包括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以及氢能的制取、储运、加注与多元化利用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研发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3.1、4.1.12、4.2.8,《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 |
M.6.1.2 传统能源关键技术研发 |
包括清洁智慧火电、工业装备和工艺过程共性能效提升等方面关键技术研发。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4.4 |
||
M.6.2 低碳与零碳工业流程再造技术 |
M.6.2.1 重点行业零碳技术研发 |
包括钢铁、化工等重点工业原料燃料替代、短流程制造和低碳技术集成耦合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1.3 |
|
M.6.2.2 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制造技术研发 |
包括围绕工业、生活、建筑、农林等领域废弃物资源化与再制造领域的“源头控制-过程减量-高质循环-精准管控”全技术链研发应用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3.2,《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 |
||
M.6 低碳技术研发 |
M.6.3 城乡建设低碳/零碳技术 |
M.6.3.1 低碳/零碳建筑材料与设计建造技术研发 |
包括天然固碳建材和高性能建筑用钢/纤维复材/气凝胶/木结构等新型建筑材料与结构体系等研发。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1.1.12,《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 年版)》6.4 |
M.6.3.2 低碳/零碳建筑运维技术研发 |
包括建筑运维能效提升和数字化技术、“光储直柔”建筑能源系统关键设备及柔性化技术等研发。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1.5 |
||
M.6.3.3 低碳/零碳建筑智能化集成技术研发 |
包括区域-建筑能源系统源网荷储用技术及装备、建筑全生命周期数据库与国产化软件等研发。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1.7 |
||
M.6.4 低碳/零碳交通技术 |
M.6.4.1 新能源载运装备技术研发 |
包括高性能电动车、氢燃料电池车辆等低碳能源驱动载运装备技术等研发。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2. |
|
M.6.4.2 低碳交通基础设施技术研发 |
包括交通基础设施低碳建造和运维技术、既有交通枢纽设施节能减排降碳改造技术、太阳能公路技术等研发。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2. |
||
M.6.5 低碳前沿技术研发 |
M.6.5.1 低碳/零碳/负碳前沿技术研究 |
包括超高效光伏电池、负碳、变革性二氧化碳转化利用、新一代核能,温和条件下的空气直接碳捕集、人工模拟光合作用化学品合成、可再生能源驱动下的燃料合成、新型能源、储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等技术研发。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1.5.1、《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 |
|
M.7 低碳服务 |
M.7.1 低碳咨询及节能管理服务 |
M.7.1.1 低碳评估审计核查服务 |
包括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节能和能效诊断、碳排放核算与核查、合同能源管理、低碳供应链管理评价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7.2.2、7.4,《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6.2.2、6.3.1、6.3.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6.1.1.1-6.3.1.5,《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6.1 |
M.7.1.2碳排放权益交易服务 |
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服务、用能权交易、林权交易、可再生能源交易、绿证及绿色电力交易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7.6,《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6.5-6.6 |
||
M.7.1.3碳排放监测服务 |
包括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温室气体排放源监控、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评估、碳监测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7.3 |
||
M.7.2 低碳供应链服务 |
M.7.2.1 低碳产品认证互认推广服务 |
包括低碳产品认证与推广,以及为其提供的配套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7.5,《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6.5,《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6.5.1.1-6.5.1.8 |
|
M.8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 |
M.8.1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设施建设和运营 |
M.8.1.1 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工程 |
包括直接空气碳捕捉与封存、生物质能碳捕捉与封存等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工程,如火电厂二氧化碳捕集、二氧化碳驱油、直接空气碳捕捉、生物质能碳捕捉与封存等技术应用。 |
一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1.5.1,《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3.2.3.6,《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 |
M.8.2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设备制造 |
M.8.2.1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设备制造 |
碳捕集、利用、封存专用设备制造。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1.5.1 |
|
M.9 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 |
M.9.1 减少甲烷逃逸排放 |
M.9.1.1 减少甲烷逃逸排放 |
包括减少煤炭行业、油气行业甲烷逃逸排放和放空排放的活动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3.2.7、4.4.8,《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3.2.3.3 |
M.9.2 生产过程碳减排 |
M.9.2.1 生产过程碳减排 |
包括通过工艺改进和清洁生产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等,如水泥行业通过非碳酸盐原料替代传统石灰石原料、应用先进的浮法工艺减少温室气体。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1.5.3,《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 |
|
M.9.3 控制氢氟碳化物(HFCs) |
M.9.3.1 控制氢氟碳化物(HFCs) |
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的要求,氢氟碳化物(HFCs)替代产品的生产及应用,包括绿色高效制冷产品、空调等制冷设备低GWP替代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1.5.2 |
|
M.9.4 废弃物和废水处理 |
M.9.4.1 农业种养非二氧化碳控制 |
包括农田和畜禽养殖的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控制。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5.1.3,《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1.7.7,《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1.5.3.2 |
|
M.9.4.2废弃物处理非二氧化碳控制 |
包括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甲烷排放控制和回收利用,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零直排”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2.1.2、2.5,《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5.3.1,《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1.3.2.3、2.1.2.1、5.3.1.1 |
||
M.9.5 资源循环型体系 |
M.9.5.1 循环型产业 |
包括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重点园区循环化改造、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粉煤灰、焚烧灰渣等大宗工业固废、工业废弃物的高水平利用、扩大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等领域再制造规模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3.2,《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1.7.1-1.7.4,《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1.5.2.1-1.5.3.3,《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行)》 |
|
M.9 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 |
M.9.5 资源循环型体系 |
M.9.5.2 循环型社会 |
包括一次性塑料制品源头减量、湿垃圾集中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分散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等。 |
二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3.2.6 |
M.9.5.3 建设领域循环发展 |
包括工程渣土等废弃物源头减量、采用模块化部件、组合式设计、易回收和重复利用材料进行建筑内装、再生建材推广应用、通沟污泥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等。符合《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政策。 |
二类 |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 |
||
M.10 生态系统碳汇 |
M.10.1 森林、绿地碳汇 |
M.10.1.1 提升森林、绿地固碳能力 |
包括公园绿地、近郊绿环、生态走廊、生态间隔带建设与运营等。符合《上海市造林项目管理办法》《2022-2024年上海市开放休闲林地建设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 |
一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6.4,《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4.1.4-4.1.6,《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4.2.2.1、4.2.2.3、4.2.2.4,《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4.1.3 |
M.10.2 海洋碳汇 |
M.10.2.1 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
包括近岸海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海岸带生态服务功能、滨海湿地生态品质和碳汇能力,港区海洋岸线的植被恢复与重建等。 |
一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5.2.13,《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4.3.1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4.2.2.5,《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4.1.3 |
|
M.10.3 湿地系统碳汇 |
M.10.3.1 湿地系统保护 |
包括构建水、城共生的“湿地城市”体系,湿地培育、保育与生态修复等。 |
一类 |
《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5.2.12,《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4.3.2,《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4.2.2.5 |
附件2
浦东新区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分类目录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解释说明 |
目录来源 |
A.1 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 |
A.1.1 完善气候变化观测网络 |
A.1.1.1 完善大气圈观测网络 |
包括加强气候系统综合观测站网建设,以“一站三点多能、点面结合”的布局理念,构建河口湾区沿海超大城市海陆气综合观测体系,开展陆家嘴城市气象观测和城市边界层观测示范,实现真实大气的数字孪生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一)提升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能力 |
A.1.1.2 完善气象监测、温室气体监测 |
包括建设长三角区域气候与环境变化科学观测基地,完善温室气体监测,加强生态系统监测;强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预警,开展重大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归因分析,发展复合型灾害预测预警技术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一)提升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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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提升综合监测预警能力 |
A.1.2.1 优化自然灾害监测设备和网络布局 |
包括强化重点区域(场所)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感知网络、终端设备布点建设、完善气象高影响区域和高敏感行业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等。 |
《上海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中2.强化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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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2 建设综合监测预警体系 |
包括“市-区-街镇-社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具备全要素综合监测、综合风险评估、灾害预警、灾害态势智能分析的监测预警技术支撑系统建设等。 |
《上海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中2.强化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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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加强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 |
A.1.3.1 加强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 |
包括加强敏感领域和重点区域的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建立长江流域降水对本市供水的影响评估模型。研判极端天气对本市人口暴露度的影响和风险。开展临港新片区、崇明生态岛等重点区域的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一)提升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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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 |
A.1.3 加强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 |
A.1.3.2 加强敏感领域和重点区域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 |
指重点领域和气候敏感行业的定量化、动态化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包括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普查、区划、监测和精细化评估,城市和城市群气候变化风险评估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一)提升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能力 |
A.1.4 强化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
A.1.4.1 加强灾害风险管理 |
包括绘制基于灾害普查成果的“灾害风险图”。完善应急广播体系,拓展发布渠道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一)提升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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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2强化自然灾害综合治理 |
包括气候灾害加重地区和灾害风险可能发生显著变化区域的综合治理,积极推进智能化防控技术应用,提升极端条件下抗损毁和快速恢复能力。 |
《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第三章 加强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第四节 强化综合防灾减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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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3 强化应急机制和处置力量建设 |
包括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实现灾害应急响应救援扁平化、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例如适用装备配备、新技术应用、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下综合救援能力。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一)提升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能力;《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第四节 强化综合防灾减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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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提升自然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A.2.1 水资源领域适应气候变化 |
A.2.1.1 加强水生态保护 |
包括实施河湖综合治理、滩涂湿地复育保护、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优化增强水资源调控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二)提升水资源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第四章 提升自然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第一节 水资源 |
A.2.1.2 构建水资源及洪涝干旱灾害智能化监测体系 |
包括水文、海洋监测站网布局和建设,海洋浮标、海床基观测系统和X波段雷达建设,优化水情预报模型、水利工程建设、城镇雨水排水系统建设、存量排水设施提质增效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二)提升水资源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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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3 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
包括雨水收集、处理、利用及其它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二)提升水资源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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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提升自然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A.2.1 水资源领域适应气候变化 |
A.2.1.4 提升原水系统安全保障能力 |
包括加强对咸潮入侵及海水倒灌的防范管理,强化长江口水源地供水安全保障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水资源优化配置;建立黄浦江上游原水系统应急机制,规划建设太湖-黄浦江之间的太浦河清水走廊;推进青草沙-陈行原水系统连通工程;实施原水西环线南段工程,实现长江、黄浦江原水系统连通成环,增强长江原水系统应对咸潮入侵的韧性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二)提升水资源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A.2.1.5 完善城市防洪除涝和内涝治理工程体系 |
包括高标准巩固建设黄浦江防汛墙,主海塘达标建设,推进张泾河出海闸等20 余座水利片外围水(泵)闸建设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二)提升水资源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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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6 强化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 |
包括以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为重点推进河道水系生态保护治理,开展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位)监控,实施分片活水畅流精细化调度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二)提升水资源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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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海洋与海洋带适应气候变化 |
A.2.2.1 完善海洋灾害观测预警与评估体系 |
包括强化海面风、浪、潮、流等基础要素预报,拓展目标精细化预报,深化灾害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报,完善海域海岛海岸线监视监控、预报监测、灾害应急处置等设施设备及动管基地建设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三)提升海洋及海岸带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四)中19提升水文海洋测报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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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2 加强沿海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
包括实施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完成长江口-杭州湾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增殖放流,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三)提升海洋及海岸带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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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3 提升海岸带及沿岸地区防灾御灾能力 |
包括加强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提高海洋环境风险预报预警能力,加强海上溢油、危化品及核泄漏等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三)提升海洋及海岸带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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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提升自然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A.2.2 海洋与海洋带适应气候变化 |
A.2.2.4 加强沿海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
包括逐步修复受损退化的生态系统,开展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实施“蓝色海湾”、海岸带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 |
《上海市海洋“十四五”规划》的(一)高水平保护利用海洋资源6.积极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
A.2.2.5 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 |
包括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入海排污口实时自动监测、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三)提升海洋及海岸带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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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陆地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 |
A.2.3.1 构建陆地生态系统综合监测体系 |
包括构建覆盖湿地、海洋、河湖、城市、森林、农田等生态状况调查和监(观)测网络,建立调查监测、成效评估、预测预警、监督检查、信息发布的监管平台。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三)提升陆地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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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2 建立完善陆地生态系统综合体系 |
包括保护珍稀濒危和特有林草动植物资源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三)提升陆地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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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3 加强陆地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 |
包括聚焦长江口等重点区域,加强新生湿地培育、保育和生态修复,加强重要鸟类资源栖息地、迁徙地保护和建设,修复相关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 |
《上海市2021—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中(三)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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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4 提升灾害预警防御与治理能力 |
包括管控野外火源,生物病虫害监测预警站点网络体系,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构建基于气象、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等多要素融合的生态环境与气候一体化监测网络,加强台风、热浪、寒潮、洪涝等气候灾害及其可能造成的栖息地破坏、物种丧失、咸潮赤潮等生态系统次生灾害的预测预报能力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三、重点任务中(三)提升陆地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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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强化经济社会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A.3.1 健康与公共安全适应气候变化 |
A.3.1.1 开展气候变化健康风险和适应能力评估 |
包括制定气候变化健康风险评估方案和指南,厘清和识别气候变化健康风险及脆弱人群;评估医疗卫生系统及重点脆弱人群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制定适应能力提升计划;建立气象和健康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基于气象要素的基准传染病预报预警体系,实现对重点传染病发病趋势的预测预警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九) 提升健康与公共卫生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第二节 健康与公共卫生 |
A.3 强化经济社会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A.3.1 健康与公共安全适应气候变化 |
A.3.1.2 加强气候敏感疾病的监测预警及防控 |
包括气候敏感疾病和人兽共患病的监测网络和数据报告系统,例如实时监测、检疫和早期预警,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救治管理等。 |
《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第二节 健康与公共卫生 |
A.3.1.3 建立高温对健康影响的风险预警体系 |
包括加强中暑病例监测和网络直报工作,分析高温等气象要素对中暑发病的影响,开展高温中暑事件风险评估,明确易中暑重点人群和重要控制环节,提出防控措施;初步构建中暑健康风险预警模型,为制定适应气候变化的中暑防控策略提供依据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九) 提升健康与公共卫生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第二节 健康与公共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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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4 增强医疗卫生系统韧性 |
包括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与医疗物资储备体系、制药与医疗器械生产系统应急产能储备体系建设、医疗卫生系统能源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九) 提升健康与公共卫生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第二节 健康与公共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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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 能源领域适应气候变化 |
A.3.2.1 提升供电、供气保障和储备能力 |
包括开展煤机灵活性改造,提升电力系统的调节保障能力和清洁化水平;进一步完善500千伏双环网为支撑的城市主干网架,结合电源布局调整优化配套线路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五)提升能源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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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2 建设气候适应型能源体系 |
包括推进建设气候适应型能源体系,城镇老旧燃气管网设施更新改造,加强海上风电、太阳能光伏等应对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能力,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下输配电系统保护和应急调度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五)提升能源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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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3 开展需求侧响应试点和智慧能源网络试点 |
包括基于互联网+智慧能源+大数据技术,研究搭建数据计算、存储和可视化云计算架构平台, 实现智能化、自动化、资源多元化能源需求响应,并为电力调峰/调频和吸纳可再生能源提供服务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五)提升能源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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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 交通领域适应气候变化 |
A.3.3.1 提升综合交通体系韧性 |
包括打造临港多式联运中心,发展江海联运和江(河)海直达运输,完善“连接苏浙、对接海港”的高等级内河航道网,构建市域铁路骨架体系,优化完善对外公路通道网络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六)提升交通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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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强化经济社会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A.3.3 交通领域适应气候变化 |
A.3.3.2 交通领域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 |
包括完善城市主要道路能见度等交通气象监测系统,健全轨道交通、航道和港口气象监测网,完善黄浦江、长江入海口及洋山港区的大雾、大风气象监测系统,发展警务航空、通用航空、低空飞行气象服务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六)提升交通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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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3 提高交通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包括老旧设施更新改造,在役道路桥梁隧道土建结构改造,推广应用长大桥隧主动安全系统,系统开展航道疏浚,完善航标与水上服务设施设置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六)提升交通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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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4 提升交通防灾和应急保障能力 |
包括建设集监测、响应、决策、管理于一体的交通应急指挥协同平台,提升应急响应协同能级和处置效率。加强交通应急物资储备。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六)提升交通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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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 城市与人居环境适应气候变化 |
A.3.4.1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
包括推进“1+6+5+16”海绵城市建设格局,统筹推进建筑小区、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水务系统等各类海绵建设项目。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七)提升人居环境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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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2 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普查归档和体检评估、城市地下工程排水、通风、墙体强度和地基稳定等;城市电力电缆通道建设和具备条件地区架空线入地,城镇老旧燃气管网设施更新改造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七)提升人居环境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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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3 加快人居环境提升改造 |
包括“两旧一村”改造,中心城区零星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各类旧住房更高水平改造更新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七)提升人居环境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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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 敏感产业适应气候变化 |
A.3.5.1 强化农业防灾减灾工作体系 |
包括防灾减灾农业物资储备,研发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完善农业巨灾保险机制。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新增建设与改造提升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八)提升敏感产业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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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强化经济社会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
A.3.5 敏感产业适应气候变化 |
A.3.5.2 发展气候适应型旅游业 |
包括识别并评估气候敏感型旅游资源的潜在风险,科学开展古树名木、桥梁、村落、古建筑、遗址遗迹等旅游资源保护的人工干预;完善宜游气象服务,发布“美好生活气象指数”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八)提升敏感产业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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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3 防范气候相关金融风险 |
包括将气候风险因素纳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全业务流程。借助绿色金融工具和服务创新,与企业通过融资项目建立起气候风险的共同管理体系等。 |
《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的(八)提升敏感产业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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