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8-23 |
浦环规〔2024〕1号
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统计局、区委金融办、区税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区科协、浦东电力公司:
《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
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
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
(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精神,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3〕19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若干措施>的工作安排》(浦府办〔2023〕35号)等工作要求,深化高水平改革开放,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区域现代环境治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区内企业、商业组织等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激发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内生动力,协同推进浦东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特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对标国际,聚焦先导。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关注主流环境管理要求和标准,支持试点地区内企业、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
(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统筹加强政府管理部门对环境绩效评价工作的引导作用,制定配套激励政策;支持相关协会、商会为浦东新区的主导行业企业主动提供对标国际的环境绩效评价规则,并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鼓励浦东企业积极开展自愿性环境规制行为,参与环境绩效评价,提高环境绩效水平。
(三)激励先进,有序推进。鼓励区内重点行业先行先试, 建立企业环境绩效评价体系,树立行业先进典型,逐步引导区内更多行业企业参与环境绩效评价实践。
三、实施内容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依法设立且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浦东新区的企业。
(二)评价组织
区生态环境局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研究制定企业环境绩效评价规则,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实施。
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统计局、区委金融办、区税务局、区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统计数据对接服务,并针对环境绩效评价实施结果制定激励措施,落实执行。
(三)评价程序
1. 提交评价需求
按照自愿参与原则,企业于每年3月31日前(2024年为8月31日前)向所属行业协会、商会提交参与环境绩效评价需求,根据评价通则或细则要求提交材料,经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材料完整性审核后,形成评价名单。
2. 组织评价
区相关部门调取评价名单上环境绩效相关统计数据,交付行业协会、商会。区生态环境局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结合企业提交材料,开展综合评价,得出每家企业的评价结果。
3. 社会公示
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商会的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平台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0天。如有异议,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情况可组织调查和复核。
4. 激励落实
区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各项激励措施。激励措施有效期为名单公示期满之日起三年。
5. 动态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或区生态环境局在日常管理中或经投诉举报后发现企业存在评价材料弄虚作假,经核实,取消原享受的各项激励政策。
(四)评价要求
本方案确定了区内各行业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参考指标。区生态环境局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照评价指标,制定评价通则、行业评价细则。企业根据所属行业类别,有行业评价细则的依据行业评价细则开展评价,无行业评价细则的按照通则开展评价。
按通则或细则,评选各行业的“绿色引领企业”、“绿色发展企业”和“绿色潜力企业”。其中,绿色引领企业绩效综合得分须高于行业平均绩效水平50%以上,绿色发展企业绩效综合得分须高于行业平均绩效水平30%以上,达到该行业环境绩效平均水平的企业均可评为绿色潜力企业。
获得此三类评价结果的企业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2. 依法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相关环保手续齐全的;
3. 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未因行政机关移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评价方法
评价指标共有资源集约高效利用(25分)、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25分)、应对气候变化(25分)、现代环境治理能力(25分)四个一级目录,包含16个二级评价指标和6个加分指标组成。采用百分制评价+加分项的综合评价方法。针对不同的企业的评价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单个指标的缺省评价,缺省赋值原则为同级别指标均衡赋权。
四、鼓励政策
经评价流程确认获得“绿色引领企业”结果的企业可享受以下配套鼓励措施:
(一)限停产豁免
满足生态环境部应急减排措施要求的,在本市重大活动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负荷管理执行、限产管控等期间,可免于执行应急停产、错峰生产等管控措施。(区生态环境局、浦东电力服务公司)
(二)正面清单管理
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企业,除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应急处置等必须开展的现场检查外,原则上只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督。企业没有主观过错,危害后果轻微,原则上不采取停工停产整治措施;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区城管执法局)
(三)环保审批服务
对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快审批流程。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需要增加排污总量的,优先调剂。服务企业实现“两证合一”办理,提高办理时效。(区生态环境局)
(四)绿色金融支持
对接全市优质融资渠道,为企业提供绿色审批通道、增加授信、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等优惠措施,提供专属信用类融资产品,设计专项融资支持,给予具有市场竞争力、低于市场同类融资利率的信贷产品,同时配套银行结算费用优惠减免。(区委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
(五)绿色低碳产业服务政策
优先纳入浦东新区绿色制造体系储备库,推荐加入浦东新区绿色低碳产业联盟,优先安排“服务管家”纳入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区科经委)
(六)品牌推广
定期组织拍摄企业宣传片,在主流媒体或官方公众号发布,促进企业品牌推广,提升品牌核心价值和品牌竞争力,提高用户的信任度。(区生态环境局)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和资金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方案的实施内容确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统筹资金安排,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推进工作,辅导未纳入行业组织的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实施。
(二)加强宣传推广
区生态环境局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践经验,推动全区企业对标行业标杆,不断提升自身环境绩效水平。
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4年8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后续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指标(试行)
附件:
浦东新区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指标(试行)
序号 |
一级指标 |
分值 |
编号 |
二级指标 |
单位 |
单项分值 |
计算说明 |
1 |
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
25 |
1.1 |
土地资源产出率 |
亿元/平方公里 |
6 |
根据企业超过行业平均绩效水平的程度赋分。 |
1.2 |
能源利用效率 |
吨标煤/万元 |
6 |
根据企业超过行业平均绩效水平的程度赋分。 |
|||
1.3 |
水资源利用效率 |
立方米/万元 |
6 |
根据企业超过行业平均绩效水平的程度赋分。 |
|||
1.4 |
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 |
7 |
根据废弃物综合利用程度赋分。 |
|||
加分项 |
1.5 |
再生原料使用率 |
% |
4 |
根据企业再生原料使用情况赋分。 |
||
1.6 |
无废细胞建设 |
/ |
3 |
根据企业参与“无废细胞”建设情况赋分。 |
|||
2 |
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
25 |
2.1 |
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 |
污染当量/万元 |
7 |
根据企业低于行业平均绩效水平的程度赋分。 |
2.2 |
水污染物排放强度 |
污染当量/万元 |
7 |
根据企业低于行业平均绩效水平的程度赋分。 |
|||
2.3 |
危险废物防控 |
/ |
4 |
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赋分。 |
|||
2.4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 |
7 |
根据生态红线执行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建设情况、生物友好型原料使用情况等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举措成效赋分。 |
|||
加分项 |
2.4 |
新污染物防控 |
/ |
3 |
根据企业实施《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情况赋分。 |
||
3 |
应对气候变化 |
25 |
3.1 |
碳排放强度 |
吨二氧化碳/万元 |
10 |
根据企业低于行业平均绩效水平的程度赋分。 |
3.2 |
温室气体减排计划 |
/ |
8 |
根据企业自主制定温室气体减排计划的情况、设置减排目标和时间节点情况,以及细化减排措施和行动方案的情况赋分。 |
|||
3.3 |
碳市场履约 |
/ |
7 |
根据企业完成国家或地方碳市场履约清缴情况,和参与碳交易二级市场产品开发、CCER等产品开发情况赋分。 |
|||
|
|
加分项 |
3.4 |
碳排放管理 |
/ |
3 |
根据企业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低碳供应链管理体系,以及开展产品碳足迹等研究、统计核算、跟踪评估等情况赋分。 |
3.5 |
气候投融资试点 |
/ |
3 |
根据企业申报气候投融资试点项目的情况赋分。 |
|||
4 |
现代环境治理能力 |
25 |
4.1 |
清洁生产审核 |
/ |
3 |
根据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评价的情况赋分。 |
4.2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 |
3 |
根据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赋分。 |
|||
4.3 |
绿色认证 |
/ |
3 |
根据企业获得环境管理体系国际国内认证情况赋分。 |
|||
4.4 |
生态环境信用 |
A/B/C/D |
4 |
根据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赋分。 |
|||
4.5 |
环境绩效自愿披露 |
/ |
12 |
根据企业自行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ESG)或社会责任报告(CSR)的情况及相关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赋分。 |
|||
加分项 |
4.6 |
绿色荣誉 |
/ |
4 |
根据企业获得CDP(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评级(或同类国际标准)、通过科学碳目标(SBTi)审核等国际认可;工信部“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等称号;国家或地方“水效领跑者”、“能效领跑者”、“环保领跑者”等称号;入选上海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典型案例或者试点名单;入选上海市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名单。 |
||
合计 |
100分+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