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7-17

浦市监规〔20241

 

浦东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为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的质量发展政策环境,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和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联合修订了《浦东新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451

 

 

 

浦东新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动《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更好发挥质量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重点聚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领域,提升区域质量总体水平,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十四五”期间在浦东新区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单位。

 

第二章 质量创新

第三条 (重点产品质量攻关)

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上海品牌)

对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

对入选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质量奖励

第六条 (中国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七条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四章 标准化

第八条 (标准化组织)

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落户在浦东新区的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修订上述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制定上述标准资助额度的50%

第十条 (试点示范项目)

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上海标准”标识)

对获得“上海标准”标识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和企业联合标准)

对发布团体标准且该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的单位,以及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并体现引领性的企业联合标准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 (标准化成果)

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计量测试平台)

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五条 (计量技术机构)

对国际性计量技术组织、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落户浦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 (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七条 (测量管理体系)  

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章 检测认证

第十八条 (国家实验室认可)

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中心)

对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扶持数量)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重点产品质量攻关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的“上海品牌”认证项目,奖励对象不超过2个。

对承担不同级次标准化组织的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资助,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

若同一单位每年都有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五年累计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多个单位同时承担同一标准化项目的,只对该项目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申报指南)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上半年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局网站(www.pudong.gov.cn/scjgj/)统一发布。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材料,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

获扶持的单位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专项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品牌建设、质量改进、标准化管理提升、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不得挪作他用。区市场监管局可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查。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468日起施行,至20251231日止。原《浦东新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市监质规〔2022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