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7-17 |
沪浦发改规〔2024〕1号
各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引导资金的全流程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提升示范效应,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等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发展情况,修订形成新一轮《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现正式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0日
附件:
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发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简称“市级引导资金”)对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市级引导资金及浦东新区服务业引导配套资金(简称“区级引导资金”)的事中事后管理,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 号)相关要求,结合浦东新区发展情况,修订《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沪浦发改规〔2021〕1 号),形成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级引导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浦东新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管理推进部门)
由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小组(简称“区工作小组”),负责牵头相关开发区(镇)开展引导资金项目初筛、监管、验收等工作。区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第五条 (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潜力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等,聚焦服务业新赛道,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
具体根据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
第六条 (支持重点)
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类支持的方式,本资金重点支持市评审小组核定的总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市评审小组或相关部门推荐的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办理)。
项目总投资是指经市评审小组下达的引导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投资额。
区级引导资金按照与市级引导资金1:1的比例配套(市级、区级引导资金对单个重点项目的支持金额均不超过300万元),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初筛)
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按照项目库方式进行管理,并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同科经委、商务委、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区工作小组,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初筛、转报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级引导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公开启动新区整体项目申报工作。
(二)各管理局(管委会)、镇受理各自区域内市引导资金的申报,对申报项目的条件完备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和材料汇总,形成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将初审通过的项目转报至区发改委。
(三)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初筛,初筛标准由区工作小组根据市级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要求确定,包括定性指标、定量指标。第三方机构按照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区工作小组的要求组织专家按确定的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向区发改委提供评审结果。
(四)区工作小组参考第三方机构的评审结果,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引导资金的项目名单。
(五)区发改委代表区工作小组,按程序和时间节点上报市评审小组。
第八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四)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五)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六)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八)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九)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 60%以上。
(十)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十一)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十二)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资金拨付)
经市评审小组通过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按照市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期限、建设地点、承担单位、建设内容、考核目标、总投资等,明确相关内容,并向市评审小组报备。
引导资金支持计划下达后,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条 (事中监管)
获支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材料、市评审小组核定的投资、合同推进项目实施,每季度如实、全面向区工作小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表,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季度报送材料和项目最终验收申请材料应当一致。
企业应按时(每年 1 月 31 日、4 月 30 日、7 月 31 日、10月31日前)、完整向区工作小组报送季度信息。
区发改委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变更情况等报送市评审小组,并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区工作小组通过季度信息报送等方式,及时了解重点项目进展概况。对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工作小组报送变更申请,包括变化内容、原因等。区工作小组对变更申请进行会商,形成会议纪要。区工作小组同意后,项目单位方可实施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变更有关材料上报市评审小组: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
(五)总投资额缩减 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工作小组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经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市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后 6 个月内、或者获得区工作小组同意延长的实施期限后 6 个月内,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满后 6 个月内、或者获得区工作小组同意延长的实施期限后 6 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区工作小组在获得项目验收完整材料后 6 个月内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材料)
项目单位应对申请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如下方面:
(一)项目申报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 框架协议书》、市发改委下达的批准文件、企业按时提交的变更申请。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对项目法人、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主要内容、功能、
软硬件投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原定的验收指标及相应的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差异原因进行说明。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需对项目总投资、明细结构投资、专账管理、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审计(注: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进项税不计入投资支出,不作为项目实际投资支出核算)。附件包括:项目预算与实际汇总表、专项和自筹资金明细表、设备和无形资产购置明细表、设备预算与实际购置对比表等。
全部资金支出的记账凭证和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单笔一万元以上的需提供银行对账单复印件)。托管的机柜提供采购清单复印件及编号。单价 5 万元以上硬件设备的照片(含铭牌)。
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和季度报送材料相关内容的一致性作出判断及说明。
(四)本项目相关支出的所有合同。
(五)软件测试报告、软件安全测试报告(涉及数据存储分析的项目)。
(六)单位自主开发软件的功能模块与工作量明细、项目人员参与相关工作的清单与薪资清单,或委托外部开发的详细任务书与开发资质。
(七)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
对第一次现场验收中资料严重不全或存疑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资料补充后,半年之内组织第二次现场验收或审核。若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则按要求结项或要求项目单位退还引导资金。
第十五条 (验收内容和标准)
包括法人和建设地点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性质完成情况、项目投资实际完成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管理验收的配合程度等方面。
第十六条 (验收流程与结果)
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材料初审,具备验收条件后,会同科经委、商务委、财政局、第三方评估机构、社会专家等方面组成验收管理小组,采用现场验收方式(含会议答辩等)开展验收工作。
现场验收后形成的验收报告,经过区工作小组会审和集体决议,明确验收通过(含等比例拨付)、结项(含不再拨付后续资金或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撤销三种验收意见。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年度总结)
区工作小组对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形成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每年 2 月底前报市评审小组。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如项目验收后的审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发现新问题,项目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信用管理)
区工作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依法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在年度总结时报送给市评审小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效期)
本规定由区发改委会同区科经委、商务委、财政局组成的区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规定生效前,参照沪浦发改规〔2021〕1 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适用原则)
对《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 号)颁布后获批、且本规定实施后尚未完成验收的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