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6-24

浦府办〔202415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28

 

 

 

浦东新区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6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环水〔202316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浦东新区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河湖、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浦东新区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制定印发排污口整治方案,分批推进问题排污口整治。基本完成镇级及以上河道问题排污口整治,重点保障国市考断面周边及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问题排污口整治,累计完成全区30%问题排污口的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整治工作,累计完成全区70%问题排污口的整治任务。涉及雨污混接的排污口,结合水务部门专项任务时间节点开展整治。基本建成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2026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所有问题排污口的整治任务,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组织排污口全面排查

根据《浦东新区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排污口底数,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及街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行业条线所属排污口的整治和销号工作,街镇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排污口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科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建交委、各街镇)

(二)强化排污口监测溯源

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技术要求,优化排污口监测方式和溯源方法。通过排污口水量水质监测,掌握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识别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的排污口;对呈季节性、间歇性排放特征的排污口,合理选取监测时段,重点选取排放水质较差时段开展监测。综合运用资料溯源、调查溯源、技术溯源等多种手段,开展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污水来源和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排污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本单位排污口的监测溯源。(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三)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结合溯源分析结果,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街镇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为进一步落实整治实效,浦东新区排污口明确行业责任主体、整治落实主体与责任主体。行业责任主体牵头行业条线所属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并完成销号,负责对行业条线所属的问题排污口是否保留和整治方案编制进行统筹,并指导、协调、推进问题排污口整治。整治落实主体为承接行业责任主体下达整治任务的单位或部门(街镇或相关委办局),负责编制整治计划,协调推进排污口整治及销号,涉及产业园区相关工作的,各管理局(管委会)做好配合工作。责任主体为问题排污口的归属或使用单位,承担整治方案的编制和具体整治任务,以及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建交委、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镇)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明确排污口分类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分类,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污口、其他排口等四个大类二十二个小类。为提高分类的准确度,浦东新区对其他排口中的三小类进一步细分,实行三级分类。(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二)深化排污口整治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开展分类整治。(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建交委、各街镇)

1.依法取缔一批。对自然保护地、应急取水口周边及工业企业违法违规设置的工业排污口,由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

2.清理合并一批。对城镇及农村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污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的排污口,尽可能进行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污口,鼓励其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要求,并依照相关规定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实施整治销号制度

制定完善浦东新区整治销号制度,明确程序和要求,整治一个,销号一个,一抓到底,进一步推动整治见实效。(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建交委、各街镇)

浦东新区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落实规划引领

各行业部门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时,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在对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建交委、各街镇)

(二)严格规范审批

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各相关部门按照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对入河排污口设置事项进行审核。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水务部门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管委会))

(三)落实监管责任

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强化排污口日常巡查。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排污口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并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核备案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常态长效管理的统筹协调,水务、农业农村、建设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督促指导本行业的排污口的常态长效管理工作。大力开展城镇雨洪排污口旱天污水直排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随意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污口,确保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先行先试,探索优化农业排污口、城镇雨洪排污口等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和治理模式。(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建交委、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镇)

(四)严格环境执法

区城管执法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执法监管等工作,加强对监管对象排污口的环境执法力度,对违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各行业责任主体要指导整治落实主体和排污口责任主体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行业责任主体和区城管执法局报告并留存证据。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对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于构成犯罪行为的,加强行刑衔接,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建交委、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镇)

(五)完善信息平台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梳理排污口监督管理需求,建立入河入海排污口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探索建立与河长制湖长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镇及管理局(管委会)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建交委、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镇)

五、加强支撑保障

浦东新区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全面推进全区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各阶段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对接市级行业条线,加强统筹协调,各单位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和负责部门,加强协同,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安排资金”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镇协调落实排污口整治等方面的资金。进一步落实、细化、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通报、例会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作用,强化督察督导,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实现排污口常态长效管理。

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