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4-12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浦府办〔202316号)和《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和激励关怀的若干措施》(浦委组〔202316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激励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热情,加强农村集体经济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区农业农村委起草形成了《浦东新区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共五方面。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机制,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为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镇级农村集体企业(全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

(三)健全考核机制。各镇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任务和年度目标,建立健全对农村集体企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机制。各镇应按照农村集体企业的不同类型,制定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的主要考核内容包括职责履行情况、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四)健全约束激励机制。一是健全约束机制。农村集体企业管理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按要求完成年度考核任务。未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年度各项评优资格,并扣除全部或部分年度绩效。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应经民主程序决策后,调整相关人员。二是健全激励机制。各镇应根据考核结果,对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营收能力显著增强的农村集体企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在重大任务、重大工作中表现突出、带动集体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且无违法违纪情况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镇级农村集体企业的奖励方案由各镇结合实际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贡献情况,给予理事会成员奖励激励(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兼职除外)。

1. 完成年度考核任务。

2. 年度有净收益,并完成村集体收益分配。

3. 净资产增长率超过同期区GDP增长率。

奖励方案应兼顾效益和公平,奖励标准参考附件。奖励经费可在奖励人员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企业收益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各镇制定,并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大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

(五)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加强镇党委对各农村集体企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二是开展指导培训。立足岗位实际,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创新培训工作,有效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三是健全考核激励。各镇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和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镇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员约束激励机制,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具体由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承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