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1-26 |
浦府办〔2023〕4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浦东新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发〔2017〕44号)、《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9〕4号)和浦东新区优化完善区镇财政体制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界定区、镇两级政府权责,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划分,规范区与镇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障标准,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统一、区域均衡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入手,明确区与镇财政事权,合理划分支出责任,确保公共财政优先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2. 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在本市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结合本区实际,合理划分区与镇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区与镇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3.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均衡。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本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实现应保尽保;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4.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在尊重历史沿革、遵循财政事权划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分步实施、逐步完善,首先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划分予以确认和规范,再结合相关领域改革情况,逐步完善财政事权划分。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划分
根据浦东新区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对《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所涉9个领域中,支出责任涉及区级的88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逐一明确区与镇财政事权划分,具体如下:
1. 幼有所育(12项)。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生育指导咨询和宣传服务、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再生育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保障、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10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免疫接种和儿童保健等2个事项确定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2. 学有所教(8项)。将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服务、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午餐、义务教育资助、普通高中助学金、普通高中资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资助等8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
3. 劳有所得(8项)。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用工保障等3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就业信息和指导服务、创业服务、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援助等5个事项确定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4. 病有所医(18项)。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卫生监督协管、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妇女两病筛查、学校卫生、院前医疗急救、安宁疗护服务、社区全科门诊诊疗、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14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慢性病防治、心理健康咨询等4个事项确定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5. 老有所养(9项)。将养老服务补贴、老年综合津贴、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照护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8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老年人健康管理1个事项确定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6. 住有所居(4项)。将公共租赁住房、农村低收入危房改造补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4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
7. 弱有所扶(18项)。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基本殡仪服务补贴、法律援助服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社会保险缴费补助、残疾人养护服务、残疾人教育、无障碍服务等13个事项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康复服务、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维权服务等5个事项确定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8. 优军服务保障(3项)。将优待抚恤、退役军人安置等2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1个事项确定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9. 文体服务保障(8项)。将收听广播、观看电视等2个事项确定为区级财政事权;将公共文化设施开放、公益电影放映、阅读服务、文化配送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全民健身服务等6个事项确定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二)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支出责任划分
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并保持基本稳定。对属于区级并由区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等因素,区分情况确定区与镇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具体包括:
一是对于区、镇两级设有专门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区与镇按照机构隶属关系分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公共文体设施等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共涉及12项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二是对于由镇级统一提供、支出保障标准较为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共同财政事权,由区与镇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管理和咨询等基本公共服务,共涉及6项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三是对于区、镇两级分别提供、服务内容由多个子项构成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区与镇按照事项分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老年人健康管理、受灾人员补助、文化配送和全民健身等基本公共服务,共涉及6项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障
落实本市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障标准,区或镇级支出保障标准与全市支出保障标准相衔接。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划分等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区对镇转移支付制度,健全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转移支付体系。
三、配套措施
(一)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优先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在预算安排时,要切实聚焦支持民生持续改善,合理保障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区支出保障标准,全面落实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支出责任。同时,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
(二)建立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本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支出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情况,对于新增项目,及时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于既有项目,客观环境、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于本市各项支出保障标准调整,及时落实到位,以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财政支出统计工作
根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财政支出统计口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化、标准化、均等化打下坚实基础。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