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1-26 |
浦府办〔2023〕4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教育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浦东新区教育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发〔2017〕44号)、《上海市教育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20〕14号)和浦东新区优化完善区镇财政体制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以及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方向,突出问题导向,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坚持稳中求进,逐步形成统一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教育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率先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明确区政府在区与镇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区与镇按照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区与镇在区域范围内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在市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合理划分区与镇在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任务和职责。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区、镇两级政府支出责任。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晰、务实规范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
坚持突出重点坚守底线。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按照事项,进一步细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区级基础标准,强化区与镇分级负责机制,加快推进本区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改革创新与稳定发展,确保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
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托育工作以及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社区教育等)四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公办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其财政事权总体为区财政事权。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区财政事权。
(三)托育工作
为了更好落实托育服务工作,夯实各镇职责,强化各镇主体责任,将托育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新区各镇的考核,形成区政府统筹落实、教育牵头、各镇推进的良好格局,为区镇共同事权,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公办幼儿园托班为区级事权,所需费用由区级承担。镇域范围社区托育点等事项和费用为镇级事权,所需费用由镇级承担。
(四)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主要为区财政事权。社区教育为区镇共担事权,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涉及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在市级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上,新区应确保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并制定区级标准,逐步与市级基础标准相衔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领域基本建设范畴的财权事权承担机制按照《浦东新区优化区级与镇级基本建设事权机制的实施办法》(浦府〔2017〕77号)实施,其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实施。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方案落实
推进教育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完善教育治理体系和提升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区、镇两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确保落实到位。
(二)增加教育投入,明确区镇权责
区、镇两级各部门要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现有教育投入相关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着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按照国家“两个只增不减”的要求,区、镇两级政府对属于各自的财政事权,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区级统筹
区级财政在兼顾考虑各镇政府履职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区级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通过项目化申报机制,支持财力薄弱镇的教育事业发展;通过区镇财力统筹,引导各镇完成市、区教育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和专项性工作。
(四)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改革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