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自然资源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1-26 |
浦府办〔2023〕5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自然资源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浦东新区自然资源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发〔2017〕44号)、《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22〕8号)和浦东新区优化完善区镇财政体制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中央与地方、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框架下,建立区与镇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浦东新区自然资源领域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厘清区、镇事权分工界线。合理界定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科学评估自然资源领域区、镇事权分工,根据事权划分,切实承担支出责任。
2. 加强区、镇预算绩效管理。分类实施,精准施策,促进区、镇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配置公平合理均衡。
3. 推进区、镇高效优质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区、镇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高效能高质量。
二、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改革总体要求和本市自然资源领域的特点,根据《上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结合浦东新区自然资源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区级财政事项,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浦东新区范围内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与专项调查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汇总,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土地利用变化监测、土地巡查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浦东新区范围内森林资源、湿地的调查、监测与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浦东新区范围内海域海岛海岸线调查监测评估,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与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除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范围外的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地籍修补测,浦东新区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浦东新区政府部门负责开展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受市级政府委托或法律授权浦东新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包括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等具体管理事务,土地出让等自然资源市场运行监测、调查评估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 国土空间规划
将根据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明确由浦东新区政府实施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主城区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事项,区内项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面)编制研究,浦东新区国土空间规划、新市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编制及区层面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风貌评估、地名规划编制研究等事项确认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与镇按照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浦东新区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编制及镇层面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等事项,确认为镇级财政事权,由镇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区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区级土地征收转用具体实施,区级土地减量化全流程管理及行政许可项目评估复核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根据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明确由浦东新区政府实施的生态保护相关事项,浦东新区范围内其他相关生态保护修复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域土地综合治理等事项,确认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与镇按照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浦东新区砖瓦用粘土采矿权管理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浦东新区范围内耕地保护、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与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与镇财政按照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根据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明确由浦东新区政府实施的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相关事项,确认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与镇财政按照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根据具体事项和机构职能,明确由浦东新区政府负责开展的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浦东新区适用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浦东新区范围内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服务、文件汇编、监测卫片技术数据处理、卫片执法判定、自贸区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综合监管平台运维、用地预审图形转换及相关配套服务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中未列明的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根据中央、市改革部署及财政事项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按照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要求,结合具体事项的特点合理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适时动态调整。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支出责任落实
区、镇两级财政要按照明确的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基本自然资源服务的有效提供。要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明确投入保障机制
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加大统筹力度,保障浦东新区自然资源领域事业高效发展。
(三)协同推进建章立制
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与生态、执法等部门协同推进、建章立制,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