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共文化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1-26 |
浦府办〔2023〕5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公共文化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浦东新区公共文化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发〔2017〕44 号)、《上海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22〕2号)和浦东新区优化完善区镇财政体制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优化区、镇两级政府在公共文化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区与镇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区与镇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1.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公共文化发展的功能定位, 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支撑性作用,科学合理确定政府公共文化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动公共文化发展的强大合力,加快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2. 合理划分区与镇权责。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类别、组织开展主体、隶属关系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区级财政侧重支持全区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按照国家和市部署,聚焦区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文化品牌打造、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镇级财政侧重支持各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地域特色文化品牌培育、区域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
3.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公共文化领域各类事项,进一步优化公共文化领域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公共文化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将本区公共文化领域事项划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和其他事项六个方面。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本区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与镇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 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本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涉及的阅读服务、公益电影放映、公共文化配送服务、全民健身服务等事项,确认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其中,阅读服务主要由区与镇按照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公益电影放映、公共文化配送服务由区与镇按照事项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级公共体育服务配送、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街镇自发组织的公共体育服务配送、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等由镇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等方面。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区与镇共同承担财政事权,按照政策明确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事项的主体,确定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等。
(1)不可移动文物
区政府各委办局、管理局(管委会)、街道所有文物,区属企业代政府管理的国有房产(又称直管公房)文物的抢险加固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区政府各委办局、管理局(管委会)、街道所有文物的整体修缮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镇所有文物的抢险加固确认为镇级财政事权,由各镇承担支出责任。镇所有文物整体修缮原则上确认为镇级财政事权,由各镇承担支出责任,特殊情况下需要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的,需“一事一议”提出方案上报区政府审定。
(2)可移动文物
区与镇共同承担财政事权,根据可移动文物实施保护的主体,确认支出责任。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等。国家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事项,确认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与镇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各镇自发组织实施的区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事项,确认为镇级财政事权,由各镇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主要包括,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出版等方面,区与镇共同承担财政事权,按照组织实施的主体,确定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 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区与镇分别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2. 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由区与镇分别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六)其他事项
公共文化领域基本建设范畴的财权事权承担机制按照区级与镇级基本建设事权机制相关实施办法实施,其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实施。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区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区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要始终坚持把公共文化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保障财政公共文化投入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公共文化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公共文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公共文化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