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1-26

沪浦发改规〔20233

 

浦东新区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科学、系统地对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227

 

 

附件:

 

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的项目决策机制。 

根据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指标性、 规划性评价。 

第三条 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发展改革委”)是项目后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投管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具体实施项目后评价相关工作。

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做好自我总结评价工作,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后评价单位”)按照相关委托要求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应在工作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六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纳入浦东新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范围、类型、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项目后评价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列入浦东新区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并对政府投资决策有借鉴作用的项目; 

(二)建设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以及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区政府确定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后评价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单个项目后评价: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段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价。

(二)同类型项目综合评价:找出同类型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三)造价指导指标及建设标准研究:对同类项目造价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提出适用于浦东新区的造价指导指标及建设标准。

(四)投资体制及政策评价:对投资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九条 后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利用效率、环境影响、可持续能力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等;

(五)项目后评价总结:后评价结论、项目取得的成效、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如后评价项目为同类型项目综合评价、造价指导指标及建设标准研究、投资体制及政策评价的,其主要内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项目后评价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

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新区发展改革委应在每年四季度,结合有关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建设进度,确定下年度项目后评价计划。 

第十二条 投管中心应在每年一季度,根据当年后评价年度计划,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研 究机构等单位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第十三条 后评价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根据后评价项目特点,编制后评价工作方案及指标体系。 

后评价工作方案应包含后评价项目概况、评价目的及意义、评价思路及主要内容、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组织分工、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投管中心应组织专家评审会(即项目开题会)对后评价单位编制的后评价工作方案及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后评价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独立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被评价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通知后,按照 时间要求,向新区投管中心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考后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 被评价项目单位应提供或协助提供开展项目后评价所需的如下文件及相关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的资料。 

(二)项目实施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文件、施工图设计会审及变更资料、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财务(投资)监理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其他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项目运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和统计资料等。 

第十六条 投管中心负责后评价项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跟踪及审核等工作,同时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参与座谈、组织讨论等形式对后评价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后评价单位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公众参与,如有必要,可以开展社会调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十八条 后评价单位提交后评价报告送审稿后,由投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后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评审。后评价单位应根据评审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并最终形成正式报告。 

第十九条 后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开展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后评价单位负责将后评价项目的委托合同、工作大纲及指标体系、专家评审书面意见、调查问卷、评价过程档案及后评价报告等材料整理后,统一送投管中心归档。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后评价成果是指以后评价报告为基础,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形成的经验总结、问题建议、造价指导指标和建设指导标准、以及投资体制机制方面的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后评价成果应作为同类项目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体制机制研究、基建项目问效工作等重要参考依据。各相关部门在同类项目决策、审批及报建等环节, 应对后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并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规范。 

第二十三条 后评价成果应及时提供给被评价项目单位,为今后项目建设管理提供借鉴;将具有代表性的后评价报告以工作报告的形式报区政府,为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后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评价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分析和整改,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形成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指导指标及建设指导标准,为后续同类项目报建、评审和审批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对投资体制及政策执行情况评价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建议,为制定投资方面的政策提供参考。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被评价项目单位,应根据要求认真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积极配合后评价单位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和数据。如有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后评价单位应当对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后评价单位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加过项目前期、建设实施工作或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单位及其关联单位不得承接同一项目后评价任务。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