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1-26 |
沪浦发改规〔2023〕4号
新区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工作,结合新区实际情况,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工作,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投资)监理制,是指由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和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专业的社会中介单位(以下简称“财务(投资)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符合标准的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投资控制及财务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等文件,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造价咨询及财务管理服务,进行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及建设流程的监督,为项目单位发挥建设主体的投资控制作用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是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财务(投资)监理的相关规定,并作为联合委托主体对财务(投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等工作,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财务(投资)监理单位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浦东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投管中心”)具体承担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报告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违规违约行为,并依据委托合同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六条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和相关工作要求提供咨询服务。进驻项目现场,掌握项目各阶段动态投资情况,进行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及财务管理;及时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及项目建设单位预警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资行为不规范(建设内容及标准发生较大变化、超批复投资等)、资金使用不规范及建设程序不规范等情况,披露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并整理好档案资料备查。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发挥投资控制主体作用,主动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工作,指导并督促代建单位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发生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或者单项工程超出概算单项批复金额较大、比例较高的情形,项目单位应事前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以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实施依据。
第八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落实投资控制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
项目代建单位应协助配合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开展工作,为财务(投资)监理单位提供现场办公等必要条件,及时向财务(投资)监理单位提供工可批复、概算批复、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图纸、清单、合同等审核材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投资控制,重点关注签证及设计变更,统筹各参建单位意见事前报项目单位审核。在签证及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及时锁定工程量。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选取范围
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标准的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原一体化招标项目)、总价包干类项目除外):
(一)工程建安投资在1.5亿元及以上市政道路类项目(不含项目前期费用);
(二)工程建安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生态类项目(不含项目前期费用);
(三)工程建安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社会事业类项目(不含项目前期费用);
(四)工程建安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信息化类项目(扣除软件开发及大型设施设备购买费用,不含项目前期费用和系统运维费);
(五)管线及绿化搬迁等前期类项目;
(六)除上述情况外,对方案复杂、前期方案未锁定等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可依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视情况进行委派。
第四章 准入和选择
第十条 财务(投资)监理原则上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委派,针对按照《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采用简化程序审批的项目、管线及绿化搬迁类项目,可提前至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委派。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选择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其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可以是具备相应资信等级与能力的独立单位,也可以是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单位。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及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财务(投资)监理工作的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或者3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已信用修复的,具有较完善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承担项目财务(投资)监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在信用中国等平台上没有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可视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仅委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对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及财务管理。
(一)投资控制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前期阶段
(1)对招标文件及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就招标及采购流程是否合规、投资控制是否存在风险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
(2)参与管线搬迁的排摸旁站工作,对管线及绿化搬迁方案预算进行审核等。
2. 施工阶段
(1)分析项目开工情况;根据施工蓝图确定项目投资控制目标。
(2)配合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证及设计变更的费用测算审核及流程管理工作,提出咨询意见供项目单位投控决策参考,并以项目单位或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作为签证及设计变更实施依据,及时做好签证及设计变更的过程留痕及资料整理工作。
(3)编制财务(投资)监理工作月报,对工程验工月报及进度款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批价或专业工程暂估价需招标的部分出具投资控制咨询意见,并以项目单位确认意见作为实施依据。
(5)参加工程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并提供超投资预警等咨询服务。
3. 竣工阶段
项目竣工验收后,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根据竣工图、现场情况、影像资料、签证及设计变更等资料,就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建设流程是否规范等情况独立出具总结报告。
(二)财务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 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指导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
2. 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工程用款,并出具审核意见。
3. 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单位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4. 协助项目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规范基建财务核算方法。
5. 协助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的总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
6. 通过平台每月对项目建设(含分部分项工程)形象进度、招标及政府采购、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等工作内容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做好动态投资控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超概算批复金额、规模、标准,概算批复范围外新增内容,建设流程不规范等投资控制风险点,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以专报形式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及项目建设单位预警,并提出相应的咨询意见或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财务(投资)监理人员应进驻项目现场参与管线临搬、明暗浜处理、临时设施拆除等隐蔽性、临时性工程计量工作,及时锁定工程量,并保留影像记录资料,避免事后无法追认。
第十五条 在项目请款过程中,由财务(投资)监理单位会同项目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对项目月度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先行审核,并由项目单位认可后报区财政局申请工程款。
第十六条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各项工作成果均应通过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管理平台进行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加强单位内控管理,按要求做好各类工作成果审核工作,对出具的成果文件负责。财务(投资)监理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出具意见。
第十八条 在同一项目中与设计、评估咨询、招标代理、代建、监理单位等有关联的单位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财务(投资)监理单位也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工程价款审查、审核及工程审计工作。
第六章 合同管理和费用支付
第十九条 财务(投资)监理费原则上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额(管线搬迁类项目以概算批复费用)作为计费基数来计取。如项目实施过程中计费基数发生调整,财务(投资)监理费相应调整。财务(投资)监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义务、责任等条款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财务(投资)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职责。若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时,由新区投管中心对其进行约谈,并下发整改意见,要求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对整改意见落实及回复;并按合同约定,予以延期付款、扣减财务(投资)监理费、直至解除合同。对情节严重的,新区投管中心可提请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对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约行为及相应处理措施,通知或函告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如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各镇政府使用本级财力投资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