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10-31 |
浦应急规〔2023〕1号
局各处(室、中心)、执法支队:
《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31日第19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指挥、救援类专家日常管理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应急指挥中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为应急指挥中心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和工作建议,并纳入应急指挥中心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日常维护)
建立应急指挥中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对相关专家信息录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信息平台”),做好结构层级分类、日常联络协调、年度活动安排、信用记录等工作。从专家库中遴选10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
第四条(任务分类)
聚焦应急指挥中心处室职能,根据专家所擅长领域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将应急指挥中心专家总体分为四类:
(一)体系建设类,涉及应急体系建设、政策法规制定、应急指挥管理等;
(二)咨询服务类,涉及决策咨询、政策法规咨询、现场抢险救援咨询等;
(三)应急救援类,涉及海上救援、陆地救援、空中救援;
(四)专项预案类,各专项预案制定单位根据预案推荐,不少于2人。
第五条(管理部门和职责)
应急指挥中心为专家库管理的职能处室,负责专家的使用、服务和管理工作。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并审批专家的推选入库;
(二)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专家队伍;
(三)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并对专家参与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登记;
(四)组织编制专家库年度工作任务和相关工作计划;
(五)指导做好专家信息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专家工作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研究时可临时召开;
(七)其他有关服务和管理事宜。
第二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主要权利)
专家享有的主要权利:
(一)受邀参加区应急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活动、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有权可以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有充分发表和保留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六)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主要义务)
专家应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不得无故不参与区应急管理系统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二)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和相关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评审、咨询,对自己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并承担责任;
(四)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为应急管理工作献计献策,主动调查研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六)不得擅自以应急指挥中心名义开展有关工作;
(七)严格自律,不接受与所参与工作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馈赠和超出工作需求的接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基本条件)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技术秘密,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客观公正,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接受区应急管理局的管理;
(二)熟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准,具有较丰富的事故和灾害救援、调查、现场安全管理等经验;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国家职能技能一级/高级技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相关管理部门从事专业工作8年以上。专业业务能力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
(五)无犯罪记录以及因严重失信受到联合惩戒的情况。
第九条(资格取消)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专家资格: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到龄、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专家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两年内不参加专家正常交流或培训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保密制度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六)擅自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专家工作证件的。
第四章 专家遴选入库
第十条(专家遴选程序)
(一)专家一般由所在单位和各街镇应急管理部门推荐,还可以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推荐。推荐加入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如实填写《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专家推荐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送应急指挥中心进入入库申报程序;
(二)专家库管理组对申报专家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三)根据初审结果,专家库管理组研究形成推荐名单,报专家库管理组组长审定;
(四)经审定合格的专家,通过综合信息平台上报个人信息,登记入库,并向专家反馈确认;
(五)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续聘任,确因工作需要,可在聘期内进行人员调整。
第五章 专家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由应急指挥中心救援保障组负责管理,开展专家库的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综合信息平台每年度更新专家的工作单位、职务、技术职称、通讯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专家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申报,并更新综合信息平台内相关信息。逾期三个月没有正当理由未更新或确认信息的专家,将不能继续参加调用。
第十二条(专家选用)
(一)根据工作特点、专业特长、紧急程度等因素提出专家使用需求,可采取按专业抽取、选用部门推荐等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
(二)需专家参与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的应急管理政策制定、应急指挥、咨询服务、应急救援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时,按照需求,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在应急指挥中心专家库中选取,确定人选后填写《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专家使用申请表》,报经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开展工作;如系库内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选用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待工作完成后,及时推荐该专家加入专家库;
(三)如遇有突发事件,需紧急调派专家的,可先使用专家,后补填专家使用申请单;
(四)应急指挥中心救援保障组负责通知专家本人、记录专家工作情况,专家工作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工作情况做好记录;
(五)不得以熟悉工作为由,长期委派、使用少数固定专家参与应急指挥中心相关工作;
(六)专家使用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涉及应急指挥中心项目评审、工作评价、专项检查等工作,不得选用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同一项目的立项评审、设计评审、验收评审等相关联的事项,不得重复选用同一专家。
第六章 专家评定与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评定组织和实施)
(一)每年十二月对专家库内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二)根据专家参与的应急指挥、应急管理、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技术支撑咨询等工作的次数和内容建立专家工作档案,结合工作档案和专家使用评价实施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基本依据。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专家费用)
(一)应急指挥中心将专家劳务费作为应急处置专项经费编入处室年度预算。选用专家参与应急指挥、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决策咨询等(不包括处室外包服务项目)工作的劳务费按日计算,当日工作4小时以内,原则上劳务费标准为每半天500元/人,当日工作超过4小时且在8小时以内,原则上劳务费标准为每天1000元/人。经应急指挥中心救援保障组统计报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并上报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审核符合专家选用规定、支付标准后,一事一结,按月计发。
(二)专家收取专家费后,应当自行解决交通等费用,如需住宿应当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产生的差旅费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9〕104号)等相关规定由区应急局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专家个人自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至2028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