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2023版)》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9-13 |
浦财规〔2023〕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各直属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7日
浦东新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2023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3.2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启动标准
4.3 财政收入政策
4.4 财政支出政策
4.5 预算调整
4.6 政府采购
4.7 资金拨付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2 总结评估
5.3 信息发布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解释
6.2 预案修订
6.3 预案报备
6.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浦东新区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浦东新区区镇两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围绕新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机构,统一开展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1.3.2 依法规范,协同配合。区镇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处置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和统一部署,以及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有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1.3.3 快速有序,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判。突发事件发生后,区镇两级财政部门从实际情况出发,立即启动财政应急保障响应,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 组织体系
区镇两级财政部门作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相关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具体执行财政应急保障任务。
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了解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同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和措施建议,并认真组织落实。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深化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制度
3.2.1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财政部门给予应急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镇域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如确需区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由镇财政部门报镇政府审批后向区政府报告。
3.2.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等,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财政部门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 报告一般应为书面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书面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区镇两级财政部门接到相关部门报告后,要立即开展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并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财政保障具体措施方案。相关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工作。
4.2 启动标准
4.2.1 根据相关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其中,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采购便利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2 对需要区财政局应急保障的事项,由区有关部门根据处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的具体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镇域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如确需区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由镇财政部门报镇政府审批后向区政府报告。
4.2.3 对需要市财政局应急保障的事项,由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
4.3 财政收入政策
4.3.1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区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由其按规定权限研究处理。
4.3.2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及时拟订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由其按规定权限研究处理。
4.3.3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社会保险费减免等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减收影响较大的财政困难镇,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4.4 财政支出政策
4.4.1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区政府审批。镇财政部门根据区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镇政府审批。
4.4.2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且有银行贷款的行业、企业,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对被依法征用物资、场所用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补偿;其他财政支出政策支持。
4.4.3 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属于镇政府事权的,经费由镇财政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4.4.4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进行部门预算调剂的,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在确保兜牢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底线的基础上,可要求各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加快办理预算调剂。
4.4.5 年度预算安排和部门预算调剂仍不能满足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时,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动用预备费等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
4.5 预算调整
突发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受突发事件影响,保工资、保运转和保基本民生底线存在风险时,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采取暂停其他资金拨付、抓紧清收财政借垫款、压减“三保”以外的其他支出等措施,以及提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报告。
4.6 政府采购
根据中央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部署要求,区镇两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应急保障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根据突发事件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对于紧急的采购项目,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采购“绿色通道”,但应建立健全紧急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采购文件、履约情况以及相关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4.7 资金拨付
4.7.1 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安排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付。
4.7.2 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拨款手续。
4.7.3 区财政局对镇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7.4 紧急情况下,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报批手续。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1.1 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1.2 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1.3 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5.2 总结评估
5.2.1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5.2.2 各镇财政部门要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和清算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5.3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上海市和新区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6.2 预案修订
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6.3 预案报备
本预案是新区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行动指南,各镇政府和新区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并抄送区财政局备案。
区财政局将本预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发生在新区行政区域外且涉及新区的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可参考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自2023年9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分工
附件2.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分工
序号 |
主要处置单位 |
职 责 |
1 |
区镇财政部门 |
一、事前 加强与有关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深化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二、事中 1、成立相关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具体执行财政应急保障任务。 2、及时了解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同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和措施建议,并认真组织落实。 3、对需要市财政局应急保障的事项,由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镇域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如确需区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由镇财政部门报镇政府审批后向区政府报告。 4、按照受影响范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政策优惠建议。区财政局提出的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区政府审批。镇财政部门报镇政府审批。 5、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及时拨付资金或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剂或调整。 6、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付应急保障资金。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拨款手续。紧急情况下,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报批手续。 7、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事后 1、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2、各镇财政部门要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和清算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3、做好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 |
2 |
需财政保障的 相关部门 |
1、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财政部门给予应急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2、对于紧急的采购项目,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采购“绿色通道”,但应建立健全紧急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采购文件、履约情况以及相关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
3 |
区税务局 |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区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由其按规定权限研究处理。 |
4 |
区发改委 |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及时拟订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由其按规定权限研究处理。 |
5 |
区审计局 |
做好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的监督检查。 |
附件2:
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