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7-31

浦农业农村委规〔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5月11日

 

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4号)、《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浦农业农村委〔2021〕29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定与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认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四条  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评定、监测一次。

第五条  申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般应从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范围。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为主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70%以上。

3.企业规模和带动能力。

农产品生产企业:总资产500万元(含)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带动本区各类农业主体50户(个)以上。

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800万元(含)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地产农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含对口援助地区农产品销售额)。带动本区各类农业主体100户(个)以上。

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企业:总资产800万元(含)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

农业生产服务企业:总资产800万元(含)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本地农业服务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含)以上,其中地产农产品年交易额5000万元(含)以上。

4.企业信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农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应通过绿色认证或有机认证。从事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企业,其主导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或已上市的农业企业,适当放宽条件。

6.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有“五违”现象未整改到位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有偷漏税款的,两年内发生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请书;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需对地产农产品销售额、本地农业服务营业额作出说明;

3.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出具企业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

4.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的企业资信情况;

5.企业及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6.绿色认证、有机认证证书,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企业承诺材料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终止评审认证程序;已经取得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经查证提供不真实申报材料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报。镇人民政府须对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负责,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是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征询意见、认定等工作。

第九条  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企业提交申请相关材料至所在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2.区农业农村委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3.区农业农村委将经过专家评审的名单征询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金融服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五违办意见;

4.区农业农村委将拟认定的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5.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认定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委员每年对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参照申报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对监测不合格或者未参与监测的企业移出名单,取消相应资格。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认定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如上级相关管理文件调整,将结合新文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3年6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                                 (签章)

申请日期: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企业性质

 

企业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总资产(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主要产品

 

注册商标名称

 

规模

种植面积(亩)

 

牲畜饲养量(头)

 

家禽饲养量(羽)

 

水产养殖面积(亩)

 

农业服务户数(户)

 

带动本区农业主体数(个)

 

与农户联结方式

 

年加工交易

 

收购本地农产品(吨)

 

企业前三年经营情况

 

 

 

销售额(万元)

 

 

 

出口创汇额(万美元)

 

 

 

净利润(税后)(万元)

 

 

 

缴纳税金(万元)

 

 

 

地产农产品销售(加工)或本地农业服务金额(万元)

 

 

 

二、企业情况介绍(500字以内)

三、企业承诺

本企业承诺,所提交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承担一切后果。

 

 

 

 

 

 

 

 

 

 

 

 

 

        法人签字(盖章):

                       

四、企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意见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