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7-31

浦农业农村委规〔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浦委办发〔2020〕4号),持续巩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成果,不断优化完善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切实落实“一网统管、一口统考”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浦委办发〔2020〕4号),持续巩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成果,不断优化完善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切实落实“一网统管、一口统考”的工作要求,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镇人民政府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考核主体

区农业农村委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农村环境综合管理考核机制;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过程考核;区农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第三方开展区级督查,并形成年度考核量化结果。

三、考核内容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组织开展对各镇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绩效实施考核,涵盖农村环境综合管理涉及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村宅环境等4大类,实施区域、要素“两个全覆盖”管理考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区、镇、村等不同的责任主体分别限期落实整改。

四、考核办法

(一)镇级考核:各镇每月组织对镇域范围所有建制行政村、养护单位等开展一次考核,并实行“亮灯”警示机制,镇级考核结果按月报区农村服务中心。

(二)过程考核: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每月组织开展过程考核,并实行“亮灯”警示机制,过程考核结果按月报区农村服务中心。

(三)区级督查:区农村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区级督查,委托第三方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对镇级考核和过程考核工作绩效开展暗访和测评,并实行“亮灯”警示机制。

(四)年度考核计分:根据镇级考核、过程考核、区级督查等情况,按不同权重实施百分制考核,形成年度考核量化结果。年度考核情况以“情况通报”的形式报区相关领导,送区相关部门及各镇主要领导。

1.镇级考核占比35%。凡在区级督查中亮红灯而镇级考核中未亮灯的、镇级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未挂钩的、镇级考核台账不真实或不完备等情况,在年度考核计分中实施扣分。

2.过程考核占比25%。凡过程考核中亮灯并在下个月未完成“灭灯”的,在年度考核计分中实施扣分。

3.区级督查占比40%。根据区级督查、亮灯以及镇管理考核制度制定、管理力量配置、资金规范管理、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在年度考核计分中实施扣分。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与专项资金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与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专项资金直接挂钩,年度考核得分即为年度区级奖补专项资金系数。得分低于85分(不含85分)的镇,暂缓资金拨付,待整改复核达标后拨付。整改仍不达标的镇取消当年度其余50%区级奖补资金;在工作年度内未完成红灯“灭灯”的行政村取消当年度其余50%区级奖补资金。

(二)考核结果与示范村创建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与申报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和市、区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评资格挂钩。

(三)考核结果与街镇年度考核挂钩: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区农业农村委对各镇年度考核范围。

六、其他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