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7-31

浦农业农村委规〔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农村改革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农业农村委﹝2020﹞20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浦委办发〔2020〕4号),加强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日

 

 

 

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农村改革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农业农村委﹝2020﹞20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浦委办发〔2020〕4号),加强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规范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防止财政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强化农村环境综合管理,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分级保障原则。农村环境综合管理资金由区、镇分级保障,区实施奖补(原则上承担50%补贴),镇承担属地支出责任,落实配套资金兜底。

2.专款专用原则。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用于各行政村的农村环境综合管理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镇在统筹做好专业养护的基础上,切实保障村级组织基本养护资金需求。

3.讲求绩效原则。各镇使用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应编制预算计划,合理安排,科学使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资金拨付

1.区级奖补资金预算纳入区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根据区农业农村委核定的各行政村设施量和考核结果进行拨付、清算。

2.区级奖补资金按核定的设施量先预拨50%,年末再以年度百分制考核得分为系数下拨其余资金。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5分(不含85分)的镇,暂缓资金拨付,待整改复核达标后拨付。整改仍不达标的镇取消当年度其余50%区级奖补资金;工作年度内未完成红灯“灭灯”的行政村取消当年度其余50%区级奖补资金。

3.各镇设立“农村环境综合管理资金”台账,实行专项独立核算,专账(专页)管理。

四、资金使用

(一)主要用途

1.在村内健身点、广场、家门口服务点、活动室等养护设施范围内(详见附表)根据实际合理统筹使用区级奖补资金,可用于5年以上村内道路大中修,但应剔除镇级以上管理责任和内容。

2.村内设施养护可由各行政村负责落实。积极探索通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管或以农村物业管理方式组织开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积极组织发动村民参与农村环境综合管理,鼓励村民以工代赈方式或优先吸纳当地村民参与养护工作。区级奖补资金可用于村民参与农村环境综合管理的误工补贴,实行镇级报账制,必须采用划拨个人实名银行卡的办法。区级奖补资金支付村民误工费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每人每天120元,特殊工种由各镇自定。各镇应加快制定本镇范围内村民误工费发放标准和审批程序,可根据工时、工种及地区差异适当浮动。各行政村发放村民误工费必须详细说明事由、时间、工时、工种,并规范证明和审批手续,严禁“白条”入账。

(二)负面清单

1.镇村应加强设施量的动态管理,根据撤村撤队等变动情况及时上报设施量变化,原则上每年对设施量数据进行更新,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严禁虚报冒领的情况发生。

2.村两委班子成员不得领取相关误工费。

3.不得列支会务等各类管理费,不得列支集体或个人奖励费,不得列支土地流转费、青苗补偿费等各类补偿费,不得用于添置与养护工作无关的设备,不得超出文件规定使用范围列支。

4.区级奖补资金不得用于监理、审计、审价以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等各项二类费用支出,上述各项二类费用由镇级财政资金落实。

五、资金监管

1.严禁资金长期宕存。区级奖补资金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按照 “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视同结余资金”的规定,将予以收回。

2.加强预决算管理。各镇应增强预算管理意识,强化预算执行过程管理,避免超预算和超范围使用。应科学编制预算计划,合理安排镇级年度预算,落实镇级保障。预算计划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3.强化使用监管。一是完善财务管理,区级奖补资金不得与镇村其他资金混收混支,镇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镇相关部门应做好资金专项独立核算和专账(专页)管理,完善相关台账管理等基础工作;二是严格程序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实行镇管村用,执行镇级报账制。村级组织大额资金使用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管范围,切实保证民主决策程序,并按规定实行公开。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并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备。大中修项目按规定实行监理、验收、审计、审价等监管程序。

4.落实审计和绩效评估。建立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审计制度,适时开展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农村环境综合管理设施量养护参考价明细表

 

附件:

 

农村环境综合管理设施量养护参考价明细表

 

序号

养护项目名称

2022年度设施量

单位

参考价

(元/年)

区财政补贴

(元/年)

1

健身点

1873

2400.00

1200.00

2

广场

387373

平方米

1.475

0.74

3

家门口服务点

983

7200.00

3600.00

4

活动室

681

7200.00

3600.00

5

停车场

724375

平方米

1.475

0.74

6

村内道路

4443906

14.16

7.08

7

村内路灯

40209

423.00

211.5

8

公厕

708

49800.00

24900

9

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

427

12000.00

6000.00

10

柴砖银行

215

6000.00

3000.00

11

村内绿化

2483047

平方米

6.00

3.00

12

标识标牌

31200

44.00

22.00

13

宣传设施

21248

44.00

22.00

14

栅栏

1787115

3.10

1.55

 

村内道路大中修

 

/平方

120/75



备注:村内道路大中修核定基价150元,其中大团、新场、航头、宣桥、惠南5镇区级资金承担比例为80%,计120元;其他镇承担比例为50%,计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