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7-31 |
一、起草情况
《浦东新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农业农村委〔2020〕23号)文件已到期,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修订出台了《浦东新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农业农村委规〔2022〕9号)文件。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对原《实施细则》作了微量修改。《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农业农村委规〔2021〕7号)于2021年11月26日印发,在印发前开展了政策事前评估、调研研讨、意见征询等。鉴于印发时间不久,相关工作变化不大,本次修订核心内容不变。仅修订《实施细则》中文件依据部分,修改为《浦东新区农民增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农业农村委规〔2022〕9号)文件。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4个部分,涉农用工补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贴、务农农民直补、其他。前3部分为3项补贴的对象范围、补贴标准、申报程序、负面清单和管理要求。第 4 部分为文件时效、解释部门和其他管理事项。
(一)涉农用工补贴
1.补贴对象和范围:对区级达标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录用就业年龄段(18至60周岁)涉农用工,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予补贴。
2.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主体吸纳、录用符合条件的涉农用工,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补贴。其中:吸纳、录用本区农业户籍就业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吸纳、录用本区非农业户籍就业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本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用工单位承担社保缴费比例的70%。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和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应与计算用工补贴起始日期相符。用工补贴以社会保险缴纳日期为准,按月计算。对吸纳、录用本区农业户籍的劳动力就业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该组织100元/月/人,全年1200元/人的用工奖励。
3.申报程序:(1)用工单位每年2月底前,所在镇政府提出用工补贴和用工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2)镇政府在收到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镇经发办(农发办)、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联合审核;(3)经镇经发办(农发办)和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联合审核后,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的镇、村和企业进行公示;(4)公示无异议的,报送汇总数据;(5)区级审核。
4.相关材料要求: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申请表。
5.负面清单要求。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将土地经营权委托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规模流转的承包农户。
2.补贴标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予1000元/亩/年的补贴。
3.申报程序:(1)申报主体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2)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在所属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3)公示结束后由镇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复核;(4)由区农业农村委确认,并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委的申请拨付补贴资金;(5)9月30日前,各村向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完成申报;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10月20日前,各镇将审核汇总材料经镇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复核。
4.区镇资金分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贴资金根据区镇分摊原则,实行差异化分摊。
5.负面清单要求。
(三)务农农民直补
1.补贴对象:具有浦东新区农业户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段(18-60周岁),直接或间接从事涉农领域工作的农民。
注意5种对象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2.补贴标准:符合务农农民直补补贴发放条件的农民,给予100元/人/月的补贴,全年为1200元/人,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3.补贴方式:上半年度在7月底前发放,下半年度在12月底前发放,通过银行“一卡通”或“一折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农民)。
4.申报程序:(1)符合条件的农民填写《浦东新区务农农民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申请补贴;(2)村委会核实,提交至镇级审核;(3)镇级部门审核,提交至区级复核;(4)公示;(5)材料归档;(6)区农业农村委核定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委的申请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各镇政府专户,镇政府在财政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银行卡内;(7)停发情况;(8)对停止发放当年务农农民直补补贴的对象,其名单由所在村委会、镇人民政府认定,并应将停止发放当年补贴通知书送达当事人;(9)区级抽查。
5.负面清单要求。
(四)其他
1.专项资金使用要求。
2.定期检查农民增收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
3.相关材料及时归档保存。
4.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细则有效期自2023年4月1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