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7-31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4号)、《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浦农业农村委2021〕29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企业。

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定与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认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评定、监测一次。申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般应从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择优推荐。

一、申报条件

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企业经营的范围(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70%以上)

企业规模

带动能力

企业信用

企业产品竞争力

其他

农产品生产

总资产500万元(含)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

带动本区各类农业主体50户(个)以上。

 

 

 

 

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注册商标、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绿色认证或有机认证。

 

1.从事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企业,其主导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或已上市的农业企业,适当放宽条件。

2.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有“五违”现象未整改到位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有偷漏税款的,两年内发生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从事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企业,其主导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或已上市的农业企业,适当放宽条件。

2.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有“五违”现象未整改到位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有偷漏税款的,两年内发生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农产品加工

总资产800万元(含)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地产农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含对口援助地区农产品销售额)。

带动本区各类农业主体100户(个)以上。

注册商标、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农产品流通

总资产800万元(含)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地产农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含对口援助地区农产品销售额)。

带动本区各类农业主体100户(个)以上。

注册商标、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农业信息科技

总资产800万元(含)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

 

注册商标、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农业设施装备

总资产800万元(含)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

 

注册商标、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农业生产服务

总资产800万元(含)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本地农业服务销售额1000万元。

 

注册商标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年交易额1亿元(含)以上,其中地产农产品年交易额5000万元(含)以上。

 

注册商标、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二、申报材料

1.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请书;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需对地产农产品销售额、本地农业服务营业额作出说明;

3.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出具企业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

4.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的企业资信情况;

5.企业及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6.绿色认证、有机认证证书,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企业承诺材料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终止评审认证程序;已经取得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经查证提供不真实申报材料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报。镇人民政府须对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负责,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认定程序

1.企业提交申请相关材料至所在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2.区农业农村委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3.区农业农村委将经过专家评审的名单征询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金融服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五违办意见;

4.区农业农村委将拟认定的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5.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认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