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标社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5-26

浦农业农村委规〔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标社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4月11日

 

 

 

浦东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标社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按照《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沪农委规〔2020〕2号)、《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浦农业农村委〔2021〕29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标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标准,并经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的评定与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认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每年评定、监测一次。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一般应从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近2年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订本社章程。

4.区级示范社运行2年以上,区级达标社运行1年以上。

(二)管理民主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按照章程规定,涉及到的相关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2.有完善的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并按照制度严格执行。

3.须在浦东新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综合服务系统进行注册、登录,完善相关信息并定期维护。

4.区级示范社须设立监事会。

(三)财务规范

1.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4.区级示范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四)规模经营

1.区级示范社须达到以下标准:年经营收入200万以上,合作社联合社年经营收入300万以上;农机合作社年耕作面积不少于5000亩(不作年经营收入要求)。同时,畜禽养殖合作社须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水产养殖合作社须具有《水域滩涂养殖证》。需有2名成员或工作人员持有《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近三年累计参加区级及以上农业培训3人次以上,以培训证书为准。

2.区级达标社须达到以下标准:不作年经营收入要求。畜禽养殖合作社须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水产养殖合作社须具有《水域滩涂养殖证》。

(五)服务带动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2.区级示范社须实有成员数量10人以上,养殖类、农机类合作社成员人数可适当放宽(实有成员数以成员大会通过,建立成员账户、按交易额参与可分配盈余人数为准)。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带动农户达到50户以上。

(六)产品(服务)优质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按照要求开展农业生产信息直报。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3.区级示范社生产基地须实施绿色生产基地建设管理规范,主要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养殖类生产基地可放宽),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七)社会声誉

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没有发生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经营、违法居住的行为。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合作社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标社申报表》;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个年度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结论应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年限、注册登记人数、成员账户数以及参与盈余分配情况、是否已按法律要求建立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年销售额或营业额等要素);

3.成员名单(附成员大会记录、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4.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附成员或理事签名);

5.监事会(监事)名单(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6.成员出资清单(市场监管部门证明);

7.上一年度盈余分配清单(附成员签收、联系电话);

8.带动农户清单(附农户签字、联系电话)。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申报合作社承诺材料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终止评审认证程序;已经取得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经查证提供虚假材料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报。各镇人民政府须对推荐合作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负责,推荐合作社申报材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是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的申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征询意见、认定等工作。

第九条 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合作社提交申请相关材料至所在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2.区农业农村委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合作社进行评审;

3.区农业农村委将经过专家评审的名单征询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金融服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五违办意见;

4.区农业农村委将拟认定的合作社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5.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认定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建立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动态监测制度,区农业农村委员每年对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运行情况参照申报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对监测不合格或者未参与监测的合作社移出名单,取消相应资格。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认定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合作社变更名称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对名单进行更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如上级相关管理文件调整,将结合新文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23年5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浦东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标社申报表

 

合作社名称

 

通讯地址

 

理事长姓名

 

联系方式

 

工商首次注册时间

及变更时间

 

生产基地面积(亩)

 

合作社成员数(人)

 

持职业技能资格证人数(人)

 

经营情况

年销售收入(万元)

 

 

 

年利润总额(万元)

 

 

 

入社经营土地面积(亩)

 

 

 

获得认证情况

 

 

 

合作社获过何种荣誉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情况

 

 

 

合作社申请:

  本合作社承诺,所提交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承担一切后果。

 

 

理事长签字:         盖章:

 

  月  日

所在镇人民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月  日      

区农业农村委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