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标社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5-26 |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按照《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沪农委规〔2020〕2号)、《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浦农业农村委〔2021〕29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浦东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标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标准,并经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的评定与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认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每年评定、监测一次。申报市级示范社,一般应从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中择优推荐。
一、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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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社 |
达标社 |
依法登记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近2年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订本社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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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2年以上 |
运行1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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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民主 |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按照章程规定,涉及到的相关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2.有完善的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并按照制度严格执行。 3.须在浦东新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综合服务系统进行注册、登录,完善相关信息并定期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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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设立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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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规范 |
1.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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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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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经营 |
年经营收入200万以上,合作社联合社年经营收入300万以上;农机合作社年耕作面积不少于5000亩(不作年经营收入要求)。同时,畜禽养殖合作社须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水产养殖合作社须具有《水域滩涂养殖证》。需有2名成员或工作人员持有《浦东新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近三年累计参加区级及以上农业培训3人次以上,以培训证书为准。 |
不作年经营收入要求。畜禽养殖合作社须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水产养殖合作社须具有《水域滩涂养殖证》。 |
服务带动 |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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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成员数量10人以上,养殖类、农机类合作社成员人数可适当放宽(实有成员数以成员大会通过,建立成员账户、按交易额参与可分配盈余人数为准)。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带动农户达到50户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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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服务)优质 |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按照要求开展农业生产信息直报。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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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基地须实施绿色生产基地建设管理规范,主要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养殖类生产基地可放宽),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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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声誉 |
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没有发生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经营、违法居住的行为。 |
二、申报材料
1.《浦东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标社申报表》;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个年度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结论应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年限、注册登记人数、成员账户数以及参与盈余分配情况、是否已按法律要求建立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年销售额或营业额等要素);
3.成员名单(附成员大会记录、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4.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附成员或理事签名);
5.监事会(监事)名单(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6.成员出资清单(市场监管部门证明);
7.上一年度盈余分配清单(附成员签收、联系电话);
8.带动农户清单(附农户签字、联系电话)。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申报合作社承诺材料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终止评审认证程序;已经取得区级示范社、区级达标社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经查证提供虚假材料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报。各镇人民政府须对推荐合作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负责,推荐合作社申报材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认定程序
1.合作社提交申请相关材料至所在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2.区农业农村委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合作社进行评审;
3.区农业农村委将经过专家评审的名单征询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金融服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五违办意见;
4.区农业农村委将拟认定的合作社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5.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认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