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5-26

浦民规〔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7日

 

 

 

浦东新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撤销工作,切实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群团组织的领导,夯实村组撤制工作的组织基础。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推进村组撤制工作,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撤制为民、撤制利民。

(三)坚持稳妥审慎。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时度效,坚持“一村一策、一组一案”,妥善解决村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稳步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第三条(组织机构)

(一)区政府建立区村组撤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村组撤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村组撤制相关政策和办法,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指导和督促村组撤制工作扎实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等。

(二)镇政府建立镇村组撤制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本镇村组撤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及监督审核工作。指导小组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信访部门、社建办、经发办、审计部门、经发中心、土地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三)各村建立村组撤制工作推进小组,负责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等。推进小组成员由村“两委”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相关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及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启动条件)

启动村民小组撤制工作,需满足以下条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或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剩余集体土地不足原有数量的30%;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以户代表会议的形式)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同意。

启动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需满足以下条件:所属村民小组建制已全部撤销,其集体资产除剩余集体土地外已经处置完毕;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同意。

第五条(村民小组撤制工作流程)

村民小组的撤制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涉及村委会范围调整的,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村民小组会议表决。村民委员会组织拟撤销建制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拟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意见进行表决。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村民委员会提交请示。村民小组会议通过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意见后,由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提出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请示,并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代表签名等相关材料。

(三)镇政府审核及报备。镇政府按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请示进行审核。镇政府批复同意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须报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备案。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流程)

村民委员会的撤销由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村民会议表决。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拟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意见进行表决。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镇政府提交请示。村民会议通过拟撤销本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意见后,由镇政府向区政府提交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并附相关附件,包括:村民会议决议、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撤村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策略等相关材料。

(三)区政府审核及批复。区政府对镇政府的请示进行审批,具体审核工作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政府根据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委的审核意见,批复同意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

第七条(资产处置)

撤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前,应当按照规定,对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市、区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会保障)

村民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处理撤制村组剩余集体土地问题,村组撤制中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要按照规定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九条(基层治理)

村民委员会撤制后,要依法依规针对原管辖区域或原村民集中安置小区及时设立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暂时不能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要落实管理责任主体和措施,实现管理和服务全覆盖。

第十条(档案管理)

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应当完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撤销相关档案的管理,妥善保存与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撤销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其他情况)

国家和本市对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