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大龄征地保障人员特殊就业援助的实施办法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5-10 |
浦人社规〔2023〕8号
为进一步做好对大龄征地保障人员的特殊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与保障联动,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22〕8号)精神,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规〔2023〕1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人员界定
大龄征地保障人员是指2017年4月1日之前被征地的,具有浦东新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由浦东新区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5年、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满15年且申领镇保生活补贴费期满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一次性缴纳社保人员”)。
(二)2009年6月30日前签订“两保障一补偿”协议,由征地安置责任单位或就业企业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在征地安置责任单位领取生活补贴费的征地“两保障一补偿”人员(以下简称“两保障一补偿人员”)。
选择自谋职业一次性与征地单位买断的被征地人员、征地待工人员、征地待退休(内养)人员、征地养老人员不属于上述界定范围。
二、补贴条件、标准和期限
(一)“一次性缴纳社保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的,“两保障一补偿人员”实现自主创业或市场化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的,就业期间可按月给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
(三)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三、补贴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大龄征地保障人员可以携带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和征地保障协议书等材料向浦东新区征地安置责任单位或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核实确认,报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按月给予补贴。
四、停止享受就业补贴
大龄征地保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次月起不再享受补贴:
(一)“一次性缴纳社保人员”办理退出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两保障一补偿人员”办理退出就业参保登记手续;
(二)录用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文员、社区工作者、社区辅助人员、村干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等各级财政供养人员;
(三)“一次性缴纳社保人员”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
(四)与征地安置责任单位解除社会保障关系;
(五)本人要求撤销补贴申请;
(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提前办理退休养老手续;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
(九)出国定居;
(十)死亡;
(十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
(一)上述补贴所需资金从浦东新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自2023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