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5-10

为落实《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简称《创新应用规定》),推动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浦东新区科经委牵头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以规范浦东新区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

国内各大城市加快无人化自动驾驶落地,北京、深圳、武汉、重庆等城市完善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政策环境,相继开放车内无安全员的无人化测试与应用,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

浦东新区是上海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核心承载区,具备立法优势。2021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20221123日,《创新应用规定》正式出台,自202321日起施行。为保障立法顺利实施,浦东新区积极开展配套政策研究工作。

二、《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临港新片区除外)的划定路段、区域,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以下统称“创新应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创新应用申请条件、创新应用申请流程、管理要求、附则等内容,细化了《创新应用规定》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及区公安分局共同成立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推进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区发改委、区网信办、区城管执法局、区大数据中心、有关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等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管理工作。

二是细化申请要求。对申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等不同阶段的主体、车辆、人员需要满足的条件做出了详细要求。申请车辆需要经过仿真测试、封闭场地测试、实际道路测试并提供相应报告。

三是阐明示范运营申请条件。对《创新应用规定》中的示范运营条件进行细化,明确在不具备运输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申请主体需要具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等条件方可申请开展道路运输示范运营活动。

四是制定申请流程。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主体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能力评估报告、示范应用能力评估报告,并准备规定材料后向区科经委提交申请,区科经委组织市区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后,申请主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车辆识别标牌,正式开展相关活动。示范运营申请主体向区科经委申请获得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及由区建交委发放的道路运输示范运营通知书后,向区建交委申请办理相关车辆营运证件,正式开展道路运输示范运营活动。

五是细化日常管理要求。明确规定企业应该上传至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台的监管数据类型、频率及保存时长等;规定示范运营收费管理要求;细化了企业对故障、应急指令响应、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时限及要求;明确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的时间节点及流程;明确在浦东新区以外区域开展的测试与示范结果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不做重复测试;完善创新应用活动的暂停、整改、恢复管理要求;明确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