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促进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12-01

一、概况

为引导产业用地资源高效配置,加快存量产业用地盘活,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浦东新区促进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一般性规定(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对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推进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区政府加强对促进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二)总体性管理要求(第五条至第六条)。主要对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及应用、严格准入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五条明确,定期组织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调查,为全区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提供基础支撑;第六条明确落实坚持产业用途要求,定期完善准入标准,强化项目准入审核。

(三)具体支持举措(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主要对支持工业上楼新模式、优质低价的标准厂房和通用研发类物业供给、节余空间租赁、多元主体参与、收储重新出让、支持零星工业用地转型、集中成片区域高质量转型等举措涉及的操作路径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监管保障举措(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主要对发挥产业监管协议效能、全生命周期监管、部门协同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四条明确,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项目的实施,应当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相关约定事项;第十六条明确,将产业用地的指标要求、利用绩效等信息纳入存量产业用地监管信息系统,健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的动态监管机制。

(五)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了由区政府或者区产业、规划资源等工作部门制定相应支持保障措施的专项实施细则。

(六)施行日期(第十八条)。明确了施行和有效日期。

三、主要创新点

《规定》起草过程中充分学习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浦东的发展实际,在关键重点问题上探索改革创新。

(一)在强化产业空间供给上的创新。一是支持“工业上楼”新模式,在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支持未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存量工业用地项目在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后,建设功能复合楼宇,形成综合高效利用的产业空间。二是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存量产业用地,建设优质低价的标准厂房和通用研发类物业。

(二)在调动多元主体参与上的创新。一是支持具有招商资源和运营经验的园区开发运营企业、社会资本等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收购、与土地原权利人合作等方式,参与存量产业用地的开发建设、园区的运营管理等活动。二是支持国有企业发挥主导带动作用,通过收购存量产业项目等方式参与促进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三是支持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划定集中成片转型区域,通过集中收储等方式推进区域转型升级。四是区政府可以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对存量产业用地进行收储,重新进行产业用地出让。

(三)在产业空间高效利用上的创新。一是鼓励国有企业将经批准实施容积率提升而增加使用面积的标准厂房、通用研发类物业,在满足企业自用以外,可以用于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入驻。二是支持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存量产业用地项目的厂房、研发类物业,在满足企业自用以外,经批准后可以出租给科技型初创企业或者孵化器、加速器运营机构,并限定租赁价格。三是工业用地可以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经批准调整为研发用地。土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分期方式补缴,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并在不动产登记前缴清。补缴金额综合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贡献等因素确定。

(四)在多方协同有效监管上的创新。一是要求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项目的实施,应当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明确项目的准入类别、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履约承诺、投产时间、违约责任等约定事项。二是要求区政府统筹组织各相关部门、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落实全生命周期监管,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开展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三是要求健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等行为的联合监管,加强对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的联动监管,最终做到“管得住”才能“放得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