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态空间保护利用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12-01

浦府管规〔20228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生态空间保护利用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21226

 

 

 

浦东新区生态空间保护利用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加强生态空间要素保护,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推动超大城市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生态空间保护利用活动及其相关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生态空间,是指市和区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农田、林地、湿地、湖泊河道水系、近郊绿环、生态间隔带、生态走廊、外环绿带、公园绿地、楔形绿地等功能空间。

第三条 总体要求

浦东新区生态空间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生态惠民,以保护生态功能为主,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生态空间的各种资源,确保生态空间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保障不打折。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区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本行政区范围内的生态空间保护利用工作。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空间保护利用项目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生态空间保护利用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态空间保护利用项目涉及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建设交通、财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区域管理局(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协同推进生态空间保护利用工作。

第五条 公众参与

浦东新区建立健全生态空间规划、保护、利用、开放和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涉及生态空间规划、保护、利用、开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区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六条 规划引领

生态空间保护利用项目选址应当坚持规划引领,以市和区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空间专项规划为依据。

区、镇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结合生态空间保护利用需求,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布局、高效利用。

第七条 项目管理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市和区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空间专项规划等,结合生态宜居、提升重要河湖生态功能等实际,提出生态空间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清单和年度生态空间保护利用项目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

区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遴选,确定与区域范围内生态空间保护利用要求相适应的单位作为生态空间保护利用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第九条 保护利用方案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者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编制生态空间保护利用方案,并按规定报市、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保护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护利用范围及功能定位;

(二)土地现状调查和生态要素现状调查;

(三)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自然资源空间优化方案;

(四)生态环境、景观保护与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要求;

(五)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有关情况;

(六)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保障方案;

(七)其他保护利用内容。

城市更新涉及生态空间保护利用项目的,可以不专门编制保护利用方案,但应当在更新方案中编制生态空间保护利用专章,明确前款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方案编制基本要求

项目实施主体编制生态空间保护利用方案或者生态空间保护利用专章(以下统称“保护利用方案”),应当充分考虑河、湖、林、草、田、湿等生态要素现状,有序引导生态空间内土地用途向有利于生态功能提升的方向转变,提高生态空间的完整性和连通性。

生态空间内规划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保护利用效益

生态空间保护利用应当强化生态敏感区和生态景观等保护,根据生态空间的特点,结合乡村振兴、文化遗产保护、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等工作,满足生态保护、功能匹配、布局合理、风貌协调和安全舒适等要求,提升生态空间保护利用的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

生态空间保护利用应当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遵守耕地保护规定,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确实无法避让、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选择质量较低、零星分散、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并按规定报批。

浦东新区通过持续推进建设用地减量化和一般整理复垦等方式,统筹补充优质耕地资源,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十三条 差别化土地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生态空间布局,改善生态环境,区规划资源部门实行生态空间差别化土地政策时,应当强化用途管制,确保土地性质长期不变。

纳入实施计划的生态空间保护利用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且实施后用地性质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工作,不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报区政府办理生态空间保护利用项目边界确认以及用地手续。

为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生态空间,确需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生态空间内建设活动的规模、强度和布局等,其所占用的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障

区政府根据规定对生态空间保护利用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充分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区政府承担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征收补偿和社会保障。对有就业需求的,提供有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鼓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开放共享

生态空间应当对社会公众开放,但因重大活动、防汛防台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临时封闭的除外。临时封闭或者特定时间段封闭生态空间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在生态空间内合理设置漫步道、跑步道等慢行设施以及文化宣传、体育运动等公益性服务设施,营造可漫步、可阅读、有温度的城市生态空间。

第十六条 禁止性行为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保护利用方案开展生态空间保护利用活动,禁止在生态空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改变生态空间用途、功能或者用地性质的;

(二)擅自改变生态空间主导功能定位的;

(三)实施与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生态保护以及修复无关的各类开发活动;

(四)其他擅自改变保护利用方案的行为。

第十七条 智慧管理

浦东新区推动生态空间智慧建设,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利用视频监控、物联网监测等技术和网格化管理等方式,综合采集生态环境、安全运行、公共秩序、市容环境、防洪防涝等数据信息,实现集感知、分析、服务、指挥为一体的智慧管理。

第十八条 事中事后监管

区政府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空间保护利用项目的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就生态空间保护利用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全域管理、全要素管理和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定期更新生态空间用地信息清单,并就土地利用状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生态空间用地的日常监管,对土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行政处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3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