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12-01 |
浦府管规〔202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浦东新区户外招牌全过程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设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标识标牌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利用户外招牌发布广告的,按照户外广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区绿化市容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贸区保税区管理局、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在区绿化市容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户外招牌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区规划资源局、区建交委、区文体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设置导则
区绿化市容局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主要道路沿线和景观区域、历史风貌区等重点区域内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重要建(构)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鼓励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在区绿化市容局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应当根据技术规范进行编制,体现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以及业态特点,为设置者展现个性和创意提供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第六条 设置要求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招牌技术规范和设置导则的要求。
户外招牌设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
(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居民正常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危及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
(四)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六)垂直设置于建(构)筑物外立面,且招牌面积大于0.5平方米;
(七)设置于建(构)筑物屋顶、围墙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女儿墙部位;
(八)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分类信息登记
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招牌,应当办理户外招牌设置信息登记。
符合以下四类情形的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办理信息登记:
(一)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
(二)设置箱体式整体结构户外招牌、高度大于2.5米的独立式户外招牌;
(三)超过建(构)筑物3层或者在建(构)筑物10米以上部位设置;
(四)市政府确定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四类情形外,设置人应当在户外招牌设置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信息登记。鼓励设置人在户外招牌设置前办理信息登记。
第八条 事前信息告知与服务指导
区绿化市容局和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通过业主自治、商户自治、物业管理、网格化管理等多种途径,告知户外招牌设置信息登记要求。
区建交委核发建筑外立面装修施工许可、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对限额以下小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监管、企业服务窗口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时应当告知户外招牌设置信息登记要求。
区绿化市容局和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采用多种方式,为设置人知悉户外招牌设置基本要求、技术规范、设置导则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供便利,并根据设置人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指导。
第九条 设置人责任
设置人对户外招牌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负有主体责任。
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设施的日常管理,对户外招牌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招牌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图案、文字、灯光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缺失、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台风、暴雨、暴雪、雷电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设施的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设施载体所有权人责任
户外招牌设施所在建(构)筑物等载体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人依法设置、维护管理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人违法设置或者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报告区域管理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安全检测
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设置满两年的户外招牌设施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向所在地的区域管理责任单位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设施拆除
因搬迁、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户外招牌设施。
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且设置人未自行拆除户外招牌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拆除。
第十三条 安全保障
区绿化市容局、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户外招牌设施安全检查,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户外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全区户外招牌设施的抽检,每年安全抽检比例不低于2%;区域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施的抽检,每年安全抽检比例不低于20%。必要时,可以组织实施户外招牌设施的集中安全检查和整治。
台风、暴雨、暴雪、雷电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督促设置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鼓励设置人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户外招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户外招牌设施安全。
第十四条 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局与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不断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协同管理工作机制:
(一)区绿化市容局应当与区城管执法局、区建交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域管理责任单位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掌握街面业态布局、商户开办、建设项目施工、建筑外立面装修等信息,及时开展户外招牌设置指导、监督工作。
(二)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协同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加强对商业密集、人流量大、设施安全风险高等重要路段的监督抽查。发现问题设施的,督促设置人及时整改。
(三)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户外招牌智能化综合管理平台数据信息,并依托数据库进行协同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监管
设置人和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责任
区绿化市容局、区域管理责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抽检等职责的;
(二)对发现、投诉或者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