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定价事项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10-18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定价事项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浦府〔2022〕9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5号),纳入区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等14个政府定价事项(详见附件)授权区人民政府管理。经研究,由区发改委等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上述政府定价事项具体工作。

本区区域内,《中央定价目录》《上海市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单位相应的管理办法、价格水平、收费标准等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定价事项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浦府〔2018〕12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附件:授权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政府定价事项

 

 

附件:

 

授权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政府定价事项

 

序 号

类 别

定价项目

管理部门

备 注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1.辖区内区域性独立管网燃气销售价格

区发改委会同区建交委等相关主管部门

 

供水

水利工程供水

2.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区发改委会同区水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供水即原水;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自来水

3.区属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交通运输

城市客运交通

4.起讫站均在浦东新区境内地面公交票价

区发改委会同区建交委等相关主管部门

 

 

5.辖区内区域性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多功能无障碍巡游出租汽车车型除外

车辆停放

6.除市级定价范围以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定价范围为省际道路客运站、除市级定价以外的其他铁路客 运站、客运码头配套建设停车场所,上海市三级甲等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配套建设停车场所

教育

7.民办非营利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

区发改委会同区教育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养老服务

8.区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

区发改委会同区民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殡葬服务

9..区级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区发改委会同区民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保障性住房和公有房屋

保障性

住房

10.属于区管项目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以及廉租住房租金

共有产权住房初次销售价格、廉租住房租金由区发改委会同区建交委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五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由区建交委等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该项目只适用于优先购买实施单位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浦东新区户籍家庭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11.属于区管项目的征收安置住房销售价格

区建交委等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委、财政局、规划资源局

 

文化旅游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服务

12.区属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提供培训服务等收费

区发改委会同区文体旅游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景区

13.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未纳入市级管理目录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区发改委会同区文体旅游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形成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除外

环境保护

污水处理

14.区属公共排水系统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水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