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200269 | ||
信息名称 | 《浦东新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修订解读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06-24 |
《浦东新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修订解读
《浦东新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修订解读
一、文件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修订依据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4号)。
二、被征地人员是如何确定和分类的?
答:“被征地人员”是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的简称。
需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三、被征地人员可享受哪些就业政策?
答:就业阶段人员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就业存在困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自主创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和职业技能相关补贴。
鼓励就业阶段人员多渠道实现就业,对于就业阶段人员中的浦东新区“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被征地人员如何落实社会保障?
答:根据被征地人员的分类和选择,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费补贴、政府补贴中的续缴补缴补贴、一次性补缴补贴、医保缴费补贴。
五、征地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流程是什么?
答:征地单位首先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生活补贴费,再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方案后,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完成备案,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备案证明后,规划资源部门凭备案证明,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居转职”人员如何缴费?
答: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征地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简称“居转职”),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政府补贴承担。
七、修订后的文件从何时起实施?
答: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