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被征地人员政府补贴及区镇分担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200271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6-24

 

关于浦东新区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被征地人员政府补贴及区镇分担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浦人社规〔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浦东新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规〔2022〕1号)精神,现就本区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被征地人员政府补贴及区镇分担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且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征地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转职”)的被征地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分担机制

(一)“居转职”被征地人员,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先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镇两级政府给予补贴。该政府补贴由区、镇两级政府按8:2比例分担。

(二)对“居转职”被征地人员,给予个人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扣除政府补贴外的部分,该个人缴费补贴由区、镇两级政府按8:2比例分担。

三、工作要求和流程

(一)各镇应按时落实缴费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相关被征地人员的缴费补贴。

(二)区级补贴申报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申报年度,以征地项目《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日期为准。每年7月至10月受理上一申报年度的项目。各街镇向浦东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区级补贴部分的补贴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关于××镇被征地人员区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浦东新区××镇××年度区级财政补贴核定表》及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年度内征地项目和相应征地项目中“居转职”被征地人数、区级补贴资金等情况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报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审批。

(四)区人社局审批通过后,汇总至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核定。

(五)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各镇指定账户,同时将核定后《浦东新区××镇××年度区级财政补贴核定表》抄送区人社局以及各镇。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