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0024560280202200273 | ||
信息名称 | 关于浦东新区被征地人员延长缴纳及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06-24 |
关于浦东新区被征地人员延长缴纳及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浦东新区被征地人员延长缴纳及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浦人社规〔2022〕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浦东新区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提高保障水平,根据《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4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浦东新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规〔2022〕1号)精神,现就浦东新区被征地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具有浦东新区户籍,被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或征地养老待遇的被征地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
二、补贴标准
(一)上述人员在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补贴。
(二)上述人员灵活就业的,给予其个人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50%的补贴。
(三)上述人员一次性补缴费的,给予其个人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50%的补贴。
三、受理审核程序
(一)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本街镇被征地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受理及初审,核实补贴条件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浦东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
(二)浦东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各街镇初审后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定,确认补贴人员身份符合补贴条件的,报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补贴材料,审批通过后,由浦东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划拨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
四、其他
(一)用人单位可以按年或半年申请补贴;被征地人员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按年、半年、季度或月申请补贴。补贴于申请次月发放至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二)原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实施前被征地选择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