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绿色农业生产补贴专项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60280202200278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6-24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绿色农业生产补贴专项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农业农村委规〔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浦东新区绿色农业生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农业农村委〔2020〕21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专项有关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8号),制定了《浦东新区绿色农业生产补贴专项有关实施细则》,并将种植业、蔬菜、农机、畜牧、渔业等条线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工作要求等予以细化明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符合本细则的,参照本细则执行。如与上级相关文件不一致,按上级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2年1月18日

 

 

 

附件:1.种植业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2.蔬菜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3.农机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4.畜牧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5.渔业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6.种业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7.农产品质量监管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8.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

           9.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


附件1:

 

种植业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

(一)补贴对象

本区范围内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

1.水稻种植直接补贴430元/亩(市补260元/亩、区补170元/亩)。

2.水稻病虫害防治物化补贴区补120元/亩(其中绿色食品认证水稻每亩增加不超过30元)。

3.杂交稻良种物化补贴区补80元/亩(数量2公斤/亩)、常规稻良种物化补贴区补40元/亩(数量4公斤/亩),补贴良种须为本区水稻主导品种。

4.水稻机械化种植补贴区补50元/亩,包括机械化育插秧、机械化直播、无人机飞播等。

5.家庭农场水稻种植面积达到80亩以上的,或水稻种植面积占经营面积50%以上的,区级财政对水稻种植增加平均每亩270元现金考核奖励补贴。

(三)工作要求

1.水稻种植质量:出苗率不得低于80%,杂草比率不得高于5%,杂稻率不得高于5%。水稻规模化经营主体,种植面积上图率须达到100%,水稻生产农事操作信息(电子档案)上网直报率须达到70%以上。

2.申报审核流程:(1)镇村核查申报。补贴对象将种植真实信息报所在村,村核对后报所在镇;镇对照种植要求,核查无误后将种植信息录入区农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要求导出后报区农业农村委。(2)区抽查核实。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对照种植要求,随机抽取不少于20%面积进行现场核查(镇100%、村不少于30%)。如发现与上报信息不一致,第三方现场取证报区农业农村委,并责成所在镇核实。(3)完善信息上报。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抽查、核实结果,修改区农用地信息管理系统,种植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

3.将水稻种植面积、机械化种植完成情况纳入对种粮镇年度考核;经核查,达不到种植要求的,补贴面积作相应核减,并以核查差错率核减全镇补贴资金,核减资金由镇财政承担。家庭农场水稻种植奖励补贴按《浦东新区家庭农场水稻种植奖励补贴操作口径》(浦农业农村委〔2021〕5号)执行。

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一)补贴对象

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有关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

1.冬绿肥种植补贴300元/亩(市补75元/亩、区补225元/亩)。

2.冬季深耕晒垡补贴200元/亩(市补50元/亩、区补150元/亩)。

3.有机肥使用、绿色防控技术应用等水稻绿色生产技术应用,施用商品有机肥每亩不少于500公斤,根据水稻种植面积补贴120元/亩(市补15元/亩、区补105元/亩)。对安全利用类耕地施用有机肥开展土壤修复农艺调控的参照执行,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参照执行。

4.秸秆机械化还田补贴50元/亩(市、区各补25元/亩),秸秆综合利用补贴300元/吨(市补240元/吨、区补60元/吨)。

(三)工作要求

1.冬绿肥种植、冬季深耕质量:冬绿肥出苗数量不低于0.8-1.0万株/亩,沟系配套,生物学产量不低于1000公斤/亩;冬季深耕深翻深度须达到20厘米以上。绿肥补贴品种为以培肥地力为主的冬作蚕豆、金花菜、紫云英、豌豆、紫花苜蓿、黑麦草。

2.申报审核流程:(1)镇村核查申报。补贴对象将冬绿肥种植、冬季深翻、水稻秸秆还田与利用、以及有机肥使用情况报所在村,村核对无误后报所在镇;镇对照相关要求,核查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区农用地信息管理系统,秸秆还田信息录入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系统,导出和汇总申报区农业农村委。(2)区抽查核实。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对照相关要求,对冬绿肥种植、冬季深耕,随机抽取不少于20%面积进行现场核查(镇100%、村不少于30%)。如发现与上报信息不一致,第三方现场取证报区农业农村委,并责成所在镇核实;对水稻秸秆还田与利用情况,由区农机部门组织抽查,市相关部门组织核查;对有机肥使用情况,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对照相关档案资料进行抽查核实。(3)完善信息上报。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抽查、核实结果,修改完成区农用地管理信息系统,结果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3.如发现以上核查结果与上报信息不一致的,核减相应的补贴面积或数量,并提出整改要求。

4.化肥农药减量以及冬绿肥种植、冬季深耕、商品有机肥使用、秸秆还田利用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耕地定点监测点位的土壤有机质含量不降低,耕地等级不降低。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各镇的耕地地力考核评价体系。

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一)补贴对象

承担本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瓶、农药袋)回收和集中处置的受委托单位。

(二)补贴标准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集中处置补贴3.15万元/吨(市补0.6万元/吨、区补2.55万元/吨)。

(三)工作要求

1.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100%、处置率100%,完成年度考核任务。

2.补贴对象每月报送回收与处置数量,数据及时、准确。区农业农村委委托区农业执法大队对补贴对象及其回收点随机督促、检查,要求回收流程规范、台账记录齐全;对回收质量不符要求的,补贴作相应核减。

3.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镇属地化管理和考核,督促实施集中回收,减少对农田环境的影响。


附件2:

 

蔬菜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蔬菜农资)

(一)补贴对象

本区规模2亩以上(含2亩)的常年菜田种植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100元/亩(市、区各补50元/亩)。

(三)工作要求

1.申报审核流程:(1)镇村核查申报。补贴对象将种植真实信息报所在村,村核对后报所在镇;镇对照种植要求,核查无误后将种植信息录入区农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要求导出后报区农业农村委。(2)区抽查核实。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对照种植要求,随机抽取不少于20%面积进行现场核查(镇100%、村不少于30%)。如发现与上报信息不一致,第三方现场取证报区农业农村委,并责成所在镇核实。(3)完善信息上报。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抽查、核实结果,修改区农用地信息管理系统,种植结果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2.将蔬菜种植面积、总产量、机械化种植等完成情况纳入对蔬菜种植镇年度考核;经核查,达不到种植要求的,补贴面积作相应核减。补贴对象年内被相关部门通报农残超标的,一次扣50%、二次取消补贴。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蔬菜上图补贴)

(一)补贴对象

纳入农业农村委“一张图”、实施生产过程电子化管理的10亩以上规模的本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

对有效上图上网的绿叶菜生产补贴对象,给予种植补贴160元/亩次(市补120元/亩次、区补40元/亩次,全年补贴上限为5个亩次);对有效上图上网其它蔬菜(非绿叶菜及多年生蔬菜)生产补贴对象,给予种植补贴100元/亩次(市、区各补50元/亩次,全年补贴按1个亩次计算)。

(三)工作要求

1.由镇农业部门对所属镇补贴对象蔬菜种植生产上网信息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区相关部门对补贴对象上报上网信息数据对照现场情况进行核查,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补贴。

2.根据区、镇对蔬菜种植生产数据的核查结果,补贴对象出现1次绿叶菜等种植品种、数量不实信息,对其提出警告;出现2次不实信息,补贴资金扣除50%;出现3次不实信息,取消其年度全部补贴资金。

三、地膜回收

(一)补贴对象

承担本区农业废旧地膜等实施源头收集回收的受委托单位。

(二)补贴标准

农业废旧地膜等实施源头收集回收补贴1万元/吨(市补0.15万元/吨、区补0.85万元/吨)。

(三)工作要求

1.农业废旧地膜等回收率达90%、处置率达100%,完成年度考核任务。

2.补贴对象每月报送回收与处置数量,数据及时、准确。区农业农村委委托区农业执法大队对补贴对象及其回收点随机督促、检查,要求回收流程规范、台账记录齐全;对回收质量不符要求的,补贴作相应核减。

3.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对地膜使用者督促、检查,加强属地化管理和考核,督促实施集中回收,减少对农田环境的影响。


附件3:

 

农机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一、农机购置补贴

(一)补贴对象

符合本区补贴条件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用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用户包括下列人员:(一)本区户籍个人;(二)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最近24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保满一年,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剩余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重点扶持本区镇级农机服务专业组织。

(二)补贴品目和原则

根据中央、市级财政资金选取的品目范围进行补贴,水稻育秧盘继续列为区农机补贴品种。

对于粮食和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的主要农业机械,严格按照《浦东新区主要农业机械配置标准》进行存量测算,缺额可申请购机补贴。严格实行报废更新制度,即报废一台、更新一台,原则上不得新增,控制总量、有序更新。

(三)补贴标准

中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严格按照现行《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规定标准执行。区财政补贴资金向蔬菜生产机械、水稻种植和绿色高效植保机械重点倾斜、应补尽补。对符合本区农业发展的,已列入《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农业生产机械,区级补贴资金累加后原则按不超过实际购机金额的70%补贴。水稻育秧盘由区财政补贴资金给予实际购置金额70%补贴。

单机实际购机金额超过50万元的,实施分段补贴,超出部分区财政累加后按不超过实际购机金额的50%补贴。

(四)工作要求

1.补贴对象自主选机购机,对购买机具真实性负责。享受市级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五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受本市重大建设规划调整等特殊因素影响确需转卖的,须经所在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违反此规定的转卖行为,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购机操作流程:购机者提交信息核实表,由镇农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报区农机站复核、确认;购机者自主购机,并通过手机APP或辅助办理服务系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由镇农业管理部门进行线下申请材料初审,并由区农机站通过辅助办理服务系统进行线上审核;区、镇农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对补贴机具进行实地核验并确认、公示。

3.年底根据各镇购机完成情况,对无故未完成的镇,下年度减少资金安排;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购机者,停止或取消相关补贴。

二、提高蔬菜生产机械化率

(一)补贴对象

本区范围内成功创建市级蔬菜生产“机器换人”示范基地,蔬菜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5%的园艺场。

(二)补贴标准

根据年度实际生产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300元/亩(市、区各补150元/亩)。

(三)工作要求

1.有创建意向的园艺场报所在镇,镇对照创建要求进行初审,同意后报区农机站审核,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审核情况和年度任务报市下一年创建名单。由区农机站会同镇,对创建园艺场进行技术指导,接受市相关部门督促检查。

2.根据年度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区、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接受市相关部门年度考核,考核以书面材料形式审核和现场生产情况调查为主。其中,补贴对象出现1次不实信息的,对其提出警告;出现2次不实信息的,补贴资金扣除50%;出现3次不实信息的,取消其年度全部补贴资金。未能通过考核的,不享受相关补贴。

三、推广侧深施肥技术

(一)补贴对象

本区范围内实施水稻机插秧或机直播同步侧深施肥作业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

根据年度实际生产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30元/亩(市、区各补15元/亩)。

(三)工作要求

1.对照技术要求,由镇村对使用对象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报区农机站审核;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年度任务和审核情况报市下一年推广使用对象名单。由区农机站会同镇,对推广使用对象进行技术指导,接受市相关部门督促检查。

2.根据年度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区、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接受市相关部门年度考核,考核以书面材料形式审核和现场生产情况调查为主。其中,补贴对象出现1次不实信息的,对其提出警告;出现2次不实信息的,补贴资金扣除50%;出现3次不实信息的,取消其年度全部补贴资金。未能通过考核的,不享受相关补贴。


附件4:

 

畜牧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一)补贴对象

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对象为本区范围内从事畜禽饲养的养殖场(户)。

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对象为本市乡镇和村从事畜禽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疫情观察和报告、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防疫工作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

(二)补贴标准

强制免疫疫苗,由市统一采购,综合考虑各区和单位畜禽实际饲养量等因素分配发放。

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牲畜注射费不低于3元/头次,家禽注射费不低于0.6元/羽次。

(三)工作要求

1.散养畜禽:指存栏规模在500头以下或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羊等牲畜,存栏规模在2000羽以下或年出栏10000羽以下的家禽。

2.规模场、散养畜禽强制免疫疫苗补助依据生产报表存栏数实际饲养量报市农业农村委,由市审核、统一实物发放。

3.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补贴对象按实际强制免疫发生量报所在镇,由镇核实汇总后报区动物疫控中心;区动物疫控中心根据强制免疫相关要求,实施免疫效果监测评估,核实、落实补助资金。

4.区动物疫控中心根据各级专项检查情况,结合市动物疫控中心年度考核结果,加强对强制免疫的核查。

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补助对象

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本区生猪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饲养过程中因病死亡的或者其他原因死亡的病害猪,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病害猪。流产、死胎和木乃伊胎不予补助)。

(二)补贴标准

将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其中:对已完成初次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贴80元/头。对未完成初次免疫或未佩戴畜禽标识的仔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贴40元/头。

(三)工作要求

1.补贴对象对发生情况实时申报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平台”和区农业农村委农业执法大队,区农业农村委农业执法大队每月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委农业执法总队,由市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定点处置。

2.区农业农村委农业执法大队根据各级专项检查情况,加强对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数量的统计和核查;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率未达到100%的,按比例扣减补贴资金;发生随意抛弃病死猪事件的,取消其年度全部补助。


附件5:

 

渔业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一、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一)补贴对象

参加本区特有及地方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水产苗种场和科研院所。

(二)补贴标准

1.水产遗传资源保护执行以下标准:

序号

品种名称

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1

本地青虾

1.5元/只

2

本地鲤

50元/尾

3

翘嘴鲌

150元/尾

4

达氏鲌

138元/尾

5

蒙古鲌

112元/尾

6

似刺鳊鮈

106元/尾

7

细鳞斜颌鲴

60元/尾

8

华鳈

20元/尾

9

似鳊

20元/尾

10

淞江鲈

140元/尾

11

中华绒螯蟹

50元/只

12

长吻鮠

200元/尾

13

120元/尾

14

翘嘴鳜

150元/尾

15

中华鳖

50元/只

16

中华草龟

109元/只

17

本地鲫

15元/尾

18

刀鲚

105元/尾

19

50元/尾

20

河川沙塘鳢

60元/只

21

三疣梭子蟹

144元/尾

22

菊黄东方鲀

183元/尾

23

暗纹东方鲀

133元/尾

24

脊尾白虾

5元/只

25

斑尾复蝦虎鱼

140元/尾

26

中华鳑鮍

10元/只

27

三角帆蚌

20元/只

28

褶纹冠蚌

20元/只

29

背角无齿蚌

20元/只

30

拟穴青蟹

200元/只

31

红鳍原鲌

150元/尾

 

2.统筹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配套。水产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最高补贴比例不超过购买亲本直接费用的50%,且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三)工作要求

1.申报审核:由补贴对象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填报《水产遗传资源保护补贴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区农业农村委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2.考核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委每年对申报单位相关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核验,并根据《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考评表》相关内容进行打分,得分80分以上且资料齐全者通过考核。

3.因现场检查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保种和开发利用的单位经整改后仍不满足条件的,退回当年补贴资金,3年内不再纳入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补贴对象范围。

二、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一)补贴对象

开展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本区水产养殖场。

(二)补贴标准

市、区财政共补贴5000元/亩。

(三)工作要求

1.工作内容、操作流程按《浦东新区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实施方案》(浦农业农村委规〔2021〕1号)执行。

2.接受市农业农村委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补贴。

三、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方式推广

(一)补贴对象

采用绿色生产方式进行水产养殖且通过考核的本区水产养殖场。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200元/亩(市、区各补100元/亩)。

(三)工作要求

1.纳入绿色生产基地补贴、考核管理。

2.接受市农业农村委抽查验收,根据《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相关内容进行抽核和现场打分,得分80分以上通过考核。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补贴。

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

(一)补贴对象

通过考核合格且经公布的本区水产养殖场。

(二)补贴标准

市、区财政共补贴5万元/家。

(三)工作要求

1.申报审核:根据创建要求,由镇业务条线对意向创建对象进行初审,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由区农业农村委报市农业农村委列入年度创建计划;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和镇,对创建(复审)基地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2.考核验收: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相关内容,对创建(复审)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考核和现场打分,得分80分以上通过考核。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补贴。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补贴。


附件6:

 

种业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饲养、繁育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或列入上海市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优良畜禽品种、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被认定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的企事业单位。

(二)补贴标准

根据最低保种数量,市级补贴猪9600元/头、羊3400元/只、鸡800元/只,区级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套。

(三)工作要求

1.申报审核:由补贴对象书面申请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对照国家、市保护名录进行审核,并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保种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委。

2.考核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现场考核。对未到保种要求的,于第二年按比例扣减相应补贴。


附件7:

 

农产品质量监管条线有关补贴实施细则

 

一、绿色农产品发展

(一)补贴对象

本区范围内,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当年度证书存续有效),并纳入生产信息电子化管理的农产品生产主体。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绿色生产基地建设管理规范》认定,并纳入生产信息电子化管理的农产品绿色生产基地。

(二)补贴标准

绿色食品认证。种植业:根据证书确认认证面积补贴不超过200元/亩(蔬菜不超过3茬),上限为30万元;养殖业:根据证书认证产量补贴不超过4500元/吨,上限为10万元;其他:加工产品补贴不超过100元/吨,上限为10万元。市、区财政各按50%补贴,有机农产品认证补贴参照执行。

绿色生产基地。种植业:根据认定的绿色生产基地种植面积,水稻、西甜瓜、果品等补贴不超过100元/亩,蔬菜补贴不超过200元/亩,补贴上限为15万元;养殖业:水产补贴不超过200元/亩,畜禽补贴不超过140元/吨,补贴上限为30万。市、区财政按50%补贴。

(三)工作要求

1.绿色食品认证补贴:由补贴对象填写补贴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由所在镇进行核实后,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在“浦东农网”上予以公示。

2.绿色生产基地创建:根据创建要求,年底前由镇村对意向创建对象进行核实,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由区农业农村委报市农业农村委列入下一年度创建计划;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和镇,对创建(复审)基地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组织进行区级验收,验收结果由区农业农村委在“浦东农网”上予以公示,并接受市农业农村委抽查验收。

3.区农业农村委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信息系统、市或区农业生产信息系统等平台确认的绿色食品获证信息和电子化管理情况,以及按照相关文件予以确认的绿色生产基地创建结果,对各镇绿色农产品发展工作进行考核。

4.对奖补对象,当年被相关部门通报农残超标的,取消当年补贴;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中检出违禁物质或检测指标严重超过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三年内不能予以补贴。


附件8: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本区从事农业生产并在本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手续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市、区三级财政累计保费补贴比例:(1)水稻、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生猪和奶牛保险等险种的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80%;(2)蔬菜(包含露地绿叶菜气象指数)、仔猪保险、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渔船综合保险等险种的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70%;(3)淡水水产养殖、水果、食用菌、羊、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等险种的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60%;(4)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的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90%;(5)农产品责任险保费补贴标准为50%;(6)务农人员意外险的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三、工作要求

1.镇农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增强农业生产者保险意识,引导生产者积极投保。

2.农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当发生理赔时,应按照理赔条款做到应赔尽赔,保障农业生产者利益,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者的满意度。

3.禁止虚报面积、违规投保等情况发生,农业保险机构或者农业生产者等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除责令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4.完成农业保险年度目标任务,水稻、生猪等主要农产品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资金放大倍数(资金放大倍数=当年度已决赔款金额/各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金额)≥100%。


附件9: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承包户。

二、补贴标准

区级补贴每年300元/亩。

三、工作要求

1.申报审核:(1)镇村核查申报。补贴对象将真实信息报所在村,村核对后报所在镇;镇对照相关要求,对基本农田区域内的承包土地开展现场核查,确保基本农田生产经营符合规定,管护责任落实到位,填写镇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情况申报表,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区级抽查、核查。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项检查,结合平时生产检查进行现场抽查,督查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是否落实到位。(3)补贴面积确认。对出现负面清单内容,未完成整改的,核减补贴面积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2.考核监管责任:镇对基本农田保护负有属地化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者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区农业农村委将对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对镇的年度考核。补贴对象须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保护责任,且有义务对土地流入方的生产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3.负面清单。如出现以下负面清单,未完成限期整改的,取消当年度补贴:(1)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2)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取土、堆放河道底泥、渣土、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3)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4)闲置、撂荒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