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 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70851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2-14

 

浦民规〔2021〕2号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镇: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浦民规〔2021〕1号),现将《<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2日

 

 

 

《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条款解释和扶持标准

(一)《意见》第一条所述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由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以促进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及学术性社会团体。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立足城乡社区,以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社区群众为目的,依托社区资源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差异化服务的社会组织。

支持型社会组织是指为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机构孵化、财务法律等专业服务、项目对接、项目和机构评估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的区、街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在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业务上处于引领地位,在管理上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发挥重要桥梁纽带作用的社会团体。

社区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街镇公益事业、参与社区治理、推动社区健康发展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意见》第二条所述补贴指房租补贴,补贴额度按协议金额的70%申请,每家组织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处于初创期(成立2年以内)的上述类型组织入驻首年可享受全额补贴,第二年起按上述要求执行。园区公共空间的房租物业费、社会组织招募入驻过渡期(园区装修、功能调整等情况)所涉房租物业费由托管方全额申请。

提出入驻申请的组织由园区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入驻结论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具体入驻要求和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三)《意见》第三条所述行业发展专项补贴额度为10万。对于同一组织的同一事项,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对于同一组织的不同事项,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所述标准是指经相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以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的内容为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申请组织必须以该组织的名义出现在起草单位中,且排序在前三位,可申请一次性补贴10万;团体标准必须以申请组织的名义发布,可申请一次性补贴5万,每家组织每年申请不超过2项,5年内累计不超过5项。协助新区政府部门开展行业信用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招商引资、参与事中事后监管,是指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或委托管理的方式由申请单位开展的事项,或者由申请单位自行开展后经新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事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的需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认定。

其他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参与标准制订工作的,参照执行。

(四)《意见》第四条所述补贴额度为大型活动支出经费中社会组织自有资金的30%,最多不超过15万元。

所述国内外影响力是指主办、承办的专业性科技论坛、行业大会、创新创业、招商引资及展览等活动的国际性(3个国家以上)或全国性(3个省市以上);一定规模是指有30个以上单位参加。所述支出经费中自有资金,不包括其他单位通过购买服务、捐赠、资助、补贴等方式提供的活动经费。

(五)《意见》第五条所述募款奖励补贴额度为上一年度募集资金的10%,每家基金会每年不超过20万。募集资金不包括财政资金的数额。

(六)《意见》第六条所述项目发展补贴额度为每个项目2万元。社区社会组织的同一个项目同时在一个以上社区开展且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可重复申请,每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6万元。每个组织累计补贴不超过12万元。

所述社会治理项目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服务供给领域、社区精细化管理领域、社区公共安全领域、社区自治共治领域、社区精神文明领域的服务项目。设施、基地托管类项目除外。所述同一社区、同一项目以协议上所列项目名称、项目目标(内容)和服务对象为准。所述项目开展时限可以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项目须为完整项目。项目申报该项补贴后,涵盖此项目的系列项目及其子项目不能再申请该项补贴。所述社区社会组织不包括已享受政府专项补贴的社区社会组织。

(七)《意见》第七条所述补贴额度为社会组织获得企业、基金会或自然人资助项目总额的5%,每家组织每年不超过1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所述总额是指货币资金数额。

所述企业、基金会或自然人资助项目是指由企业、基金会或自然人提供资金,通过购买服务协议、项目合作协议,由社会组织直接为除资金提供方和本社会组织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项目。所述年度收入以年度财务报表为准。

(八)《意见》第八条所述对于本区登记的上述社会组织(成立满2年的需获评3A及以上等级),吸收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最早从2020年起),满2年后给予所在组织每人1万元人员经费补贴;吸收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具有与业务岗位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服务年限达到3年(服务年限依据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最早从2020年起)的专业人才,给予所在组织每人每年2万元的人员经费补贴。经认定列入浦东新区“领雁计划”的社会组织领军人才,给予所在组织一次性3万元经费补贴。每家组织每年的人员经费补贴不超过6万元,累计不超过20万。

(九)《意见》第九条对于本区登记的、获评国家级、上海市及浦东新区品牌社会组织及品牌项目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及2万元奖励。同一组织、同一项目奖励年限不超过2年。同一组织同时获评多项品牌评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十)《意见》第十条所述奖励标准为首次获得社会组织等级评估5A级的奖励8万元,首次获得4A级的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3A级的奖励2万元。

对已享受3A评估等级2万元奖励的,如再获评4A等级,增补奖励3万元;对已享受4A评估等级5万元奖励的,如再获评5A等级,增补奖励3万元。对在“十三五”期间已获得评估奖励,在“十四五”期间首次提升等级的,参照增补奖励执行。已获评3A、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经复评再次获得相应级别的,分别给予1万、2万、3万奖励。

(十一)《意见》第十一条所述奖励标准为: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劳动模范集体、五一劳动奖状、三八红旗集体、青年五四奖章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科学技术奖、政府部门和同级人保部门联合评选的专项先进集体等荣誉的,分别给予 2 万、 4 万及 6 万奖励。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中的专职从业人员,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标兵、青年五四奖章、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政府部门和同级人保部门联合评选的专项先进个人等荣誉的,分别给予其所在组织 1 万、 2 万及 3 万奖励。

所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该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借用合同的人员。所述个人荣誉是指以该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名义获得的荣誉。各类荣誉以法人组织为单位按年度申请,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内获得多项荣誉的,能且只能申报一个。所述奖励的对象为该法人组织。

(十二)《意见》第十二条所述特殊贡献奖额度为 10-50 万元。

(十三)对于社会组织申报事项已享受过区级其它政策补贴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申请。以同一事项同时申请多个区级政策补贴或奖励的,可由申报主体择优选择享受其中之一。如选择不享受《意见》的补贴或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予以追回。注册地在浦东的社区基金会参照其他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执行。

二、办理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向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区民政局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履行拨款手续。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区民政局负责告知申请单位。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意见》规定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须提交《浦东新区社会组织财政扶持申请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评估等级证书复印件等。

(二)申请《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房租补贴,另须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等。

(三)申请《意见》第三条规定的行业发展补贴,涉及标准制订的,另须提供发布标准的正式文本;协助新区政府部门开展行业信用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招商引资、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另须提供委托协议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浦东相关政府部门认定文件、该项工作的年度总结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的另须提供相关政府部门认定及成效证明材料等。

(四)申请《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活动经费补贴的,另须提供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活动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专项收入支出审计报告等。

(五)申请《意见》第五条规定的募款奖励的,另须提供当年度基金会工作情况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等。

(六)申请《意见》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发展补贴,另须提供连续年度的项目合作协议、购买服务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三方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者项目购买方的评价意见等。

(七)申请《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发展性补贴的,另须提供涵盖企业或社会资助经费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相关的项目合作协议、购买服务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项目执行情况(附收款凭证复印件)等。

(八)申请《意见》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经费补贴的,另须提供劳动合同、学历证书、相关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等。

(九)申请《意见》第九条规定的品牌社会组织及品牌项目奖励的,另须提供相关获评证书或其他凭证等。

(十)申请《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的,另须提供评估等级证书复印件、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借用合同复印件(个人荣誉)等。

(十一)申请《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特殊贡献奖励的,另须提供特殊贡献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政府部门认定材料等。

四、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 日-2021年12月15日,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财政扶持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