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70850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2-14

 

浦民规〔2021〕1号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镇: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2日

 

 

 

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为贯彻中央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和市委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发展理念,进一步激发浦东新区社会组织活力和创新力,完善社会组织发展生态,引导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打造超大城市民政治理的“浦东样板”,助力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鼓励发展围绕国家战略、助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立足上海及浦东发展重心,服务五型经济和六大硬核产业,促进浦东五大倍增建设,服务浦东经济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参与浦东社会治理的社区社会组织,推动浦东公益行业发展的支持型、枢纽型社会组织,服务浦东的基金会,引入经济和科技领域的国际社会组织落地浦东发挥作用。

第二条  构建公益孵化器—加速器—社会创新示范园组成的“一核多点”的社会组织生态链,打造样板,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公益平台。对于经评审,入驻经认定的社会组织聚集园区的注册地在浦东且服务于浦东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型、枢纽型社会组织、基金会给予补贴。

第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服务浦东经济社会建设。对于参与标准的制订,协助新区政府部门开展行业信用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招商引资、参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注册地在浦东且服务于浦东的3A以上等级的行业协会商会类、枢纽型社会组织,以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的本区登记的3A以上等级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浦东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给予行业发展专项补贴。

第四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支持型、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大型活动。3A及以上等级的本区登记的上述组织,在浦东区域内主办、承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及一定规模的专业性科技论坛、行业大会、创新创业、招商引资及展览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大型活动补贴。

第五条  鼓励社区基金会参与浦东社区治理,提升募款能力,用好社区资源解决社区问题。对于注册地在浦东的社区基金会,按照其上一年度募集资金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募款奖励。

第六条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致力于社会治理项目,发挥持久效应,助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对在浦东同一个社区,同一个社会治理服务项目连续开展3年以上且项目完成良好的,3A及以上等级的本区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项目发展补贴。

第七条  鼓励成长期的社会组织广泛筹集社会资源、完善自我造血机制,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实践。对于成立三年以上,3A及以上等级、年度收入超过200万元的本区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及社会团体,给予发展性补贴。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引进专业人才开展服务。本区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型、枢纽型社会组织,吸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或中级以上职称专业人才的,给予组织一定的人员经费补贴。经认定列入浦东新区“领雁计划”的社会组织领军人才,给予所在组织一次性经费补贴。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加强品牌建设,助推浦东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对于获评国家级、上海市、浦东新区品牌社会组织、品牌项目的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获得社会组织等级评估5A、4A、3A等级的,分别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及专职从业人员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荣誉的,分别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参与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重大发展战略、参与抗震救灾、扶贫救助、抗击疫情等方面并做出重大贡献的注册地在浦东的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经一事一议后给予一次性特殊贡献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拓展引导扶持方式,支持服务所辖区域内的社会组织,条件具备的建立街镇级社会组织园区。鼓励有条件的街镇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扶持和表彰奖励。鼓励街镇将闲置资源,通过无偿使用等优惠方式提供给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鼓励新区各相关部门、自贸区各片区局、各街镇,结合发展需求,培育扶持所需社会组织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

第十四条  本意见执行遵循“一事一补、一事一奖、从优不重复”原则。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若其行为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行政处罚的,根据本意见享受的扶持政策予以停止,并追回当年度已经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本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15日,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财政扶持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