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310115-2022-70844
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2-14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浦府办〔2021〕29号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镇政府:

《浦东新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浦东新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落实本市农村公路“路长制”的指导意见》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浦东新区贯彻落实〈上海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农村公路管理体系,提升农村公路治理能级,提高农村公路品质及沿线路域环境面貌,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为总体目标,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明确“路长制”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建立覆盖区、镇、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分级责任体系,形成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体系

(一)设立区、镇、村三级路长组织体系

为充分发挥区、镇两级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根据浦东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体系及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区、镇、村三级路长组织体系。

1.  总路长、副总路长

全区设总路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设副总路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2.  区级路长

全区设区级路长,由区建交委主要领导担任。

3.  镇级路长

各镇设镇级路长,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4.  村级路长

各村设村级路长,由村委会负责人担任。

(二)设立路长办公室

为加强各级路长和相关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有效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以下简称“建、管、护、运”)中重点、难点问题,增强上下联动,促进横向协调,成立区、镇两级路长办公室。

1.  区级路长办公室

设立区级路长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交委,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财政局、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委、城运中心等相关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区建交委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区建交委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区级路长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浦东新区农村公路“建、管、护、运”中重点、难点问题。

2.  镇级路长办公室

各镇政府设立镇级路长办公室,具体设置形式及成员组成可参照区级路长办公室。

(三)设立专管员

区、镇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管理的农村公路等级、数量和年度任务等情况,配置相应的县道专管员和乡道、村道专管员,专管员具体负责县道及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事务。

县道专管员由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相关人员担任,日常工作由区级路长办公室管理考核。

乡道、村道专管员可由各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相关人员担任,做到乡道、村道管理养护全覆盖,日常工作由各镇路长办公室管理考核。

三、工作职责

(一)路长职责

总路长:总路长是浦东新区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的总负责人,负责解决“路长制”推行过程中有关农村公路“建、管、护、运”的重大问题。副总路长协助总路长统筹协调“路长制”的推进落实,发布年度重点任务清单,督导相关部门和下级路长履行职责。

区级路长:区级路长是浦东新区县道“建、管、护、运”的主要责任人,同时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养护相关工作;落实总路长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督促推进。

镇级路长:镇级路长为各镇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建、管、护、运”的主要责任人,对其责任辖区的设施养护、安全、秩序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落实上级路长及区级路长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村级路长:协助镇级路长开展本行政村域乡道和村道建设管理养护、路域环境整治、路产路权保护等事宜,推动爱路、护路村规民约的宣传普及,形成全民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

(二)路长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级路长办公室:承担浦东新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的具体工作,由区建交委负责具体推进。负责组织区级路长联席会议等日常事务;督促落实总路长、副总路长、区级路长的工作部署;协调区级路长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推进解决农村公路“建、管、护、运”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跟踪重点难点问题处置情况;对镇级路长办公室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结合行业考核检查镇级路长办公室工作推进情况。

镇级路长办公室:具体落实并实施“路长制”各项工作,落实区级路长办公室下达的工作任务。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协调辖区内乡道、村道“建、管、护、运”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好辖区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养护、路域环境整治、路产路权保护等相关工作;负责督导村级路长、乡道、村道专管员工作情况。

(三)专管员主要职责

县道和乡道、村道专管员在各级路长和路长办公室指导监督下,分别负责县道和乡道、村道的日常路况巡查、病害隐患排查、路域环境巡查、灾毁信息核查等工作分类上报,对农村公路突出问题提出建议供路长办公室决策;参与管养单位监督考核及工程管理;及时制止并上报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工作流程

浦东新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流程为:发现→处置→监督→通报。

1.  发现。依托区、镇两级农村公路专管员日常巡查、路长公示牌自主上报、新闻舆情、第三方抽检等多种发现渠道,区、镇两级路长办公室做好问题收集、汇总。

2.  处置。区、镇两级路长办公室根据路长办公室成员单位的各自职责,对所收集的问题进行初步研判,根据问题性质分类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问题:

1)有关公路路况、日常保洁、沿线附属设施等存在缺位、破损等日常养护范畴问题,由相应的道路管理机构处置。

2)有关公路用地、桥下空间、安防设施被非法侵占,违规占用、倾倒垃圾、私自开挖破坏、超限运输等路产路权保护问题,由道路管理机构会城管执法部门处置。

3)有关需对现状公路采取工程措施,实现技术等级提升、道路功能完善、自身设施改造等提升类问题,由道路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纳解决或留作参考。如需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由区、镇两级路长办公室牵头协调,根据路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各自职责,协调解决。

4)有关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落地、用地保障、重大舆情、突出信访矛盾等造成公众影响较大问题,由区级路长办公室牵头协调,并专报副总路长。

3.  监督。区级路长办公室对年度重点工作,领导批示件,各级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公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整改情况等有关“路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4.  通报。区级路长办公室根据督查整改、行业考核结果,对“路长制”工作落实、督查整改、路况抽检等形成工作简报,定期报送总路长、副总路长。

四、主要内容

(一)做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将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郊野单元规划、国省干线规划等有效衔接,确保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为全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交通强国建设,强化农村公路沿线空间管理和资源集约利用。

(二)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实施

围绕乡村振兴及新型城镇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根据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便捷高效的骨干公路网络,推动农村公路提档升级,有序推进农村公路项目向进村入户倾斜。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临河、视距不良等各类安全隐患路段安全设施全面改善。

(三)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加强农村公路管理队伍建设。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不断提高管养水平。加强日常巡查和农村公路病害防治,做好日常养护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路况测评,推进预防性养护,科学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四)落实路产路权保护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村公路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区有路政员、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健全镇政府与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落实执法监督主体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加强路产路权保护,强化执法工作的配合协调。严厉打击超限超载、非法侵占、破坏沿线设施等各类违法行为。

(五)加强农村公路隐患排查

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排查,重点针对路口设置不规范、护栏缺少、标志标线缺失、交通安全设施缺少、危旧桥梁及不规范、视距不良、照明不良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排查上报,及时拾遗补缺、更新修缮。

(六)提升农村公路运输水平

持续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提升农村地区公交、客货运服务水平。深化交通运输与快递融合发展,提升农村物流服务品质。

(七)开展路域环境综合整治

结合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鼓励各镇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角度统筹沿路环境,注重与周边田、水、林、村、宅的协调发展,充分挖掘地方风貌和人文历史,推进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完善路边景观绿化,实现农村公路与沿线环境协调发展,充分体现田园风貌和生态特色。

(八)推动农村公路文旅融合

推动农村公路与文化、旅游、产业等融合发展,提升农村公路附属价值。注重农村公路文化品牌建设,挖掘农村公路文化内涵,开发农村公路休闲旅游功能,充分发挥“美丽公路+”模式,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建设具有文化创意的公路驿站、休憩区等服务设施,打造一批生态路、景观路、文化路和产业路,有力支撑乡村振兴。

(九)强化农村公路应急管理

加强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效率。加大定期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台风、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安全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安全可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农村公路“建、管、护、运”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将各涉路政府职能部门纳入“路长制”工作范畴,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相关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确保“路长制”落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例会制度、督查制度,协调解决农村公路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区级路长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

(三)坚持科技赋能

加快大数据等新科技、新技术的应用,通过微信小程序,手机APP,应用场景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全面提升“路长制”治理能力,提高管理效能。

(四)强化信息公开

结合管养公示牌、公告栏做好“路长制”相关信息公示,鼓励在公示牌上采用二维码等方式,融入管养信息、工作职责、宣传信息、村镇旅游等信息,进一步展现“智慧路长”应用场景。

(五)全面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短视频等新媒体,积极广泛宣传,为“路长制”落地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增强全社会对农村公路治理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以多种形式、渠道调动群众力量,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路护路,为农村公路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浦东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利和责任清单


 

附件:

 

浦东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利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责任

名称

行使主体

权力责任类别

设定依据

行使

层级

权力责任事项

1

公路的

具体管理

区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

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2.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

区级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的具体管理。

2

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

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2.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

镇级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3

农村公路规划编制

区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

规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区级

县道(含乡道、村道)规划,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道规划和区城市规划,并听取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4

农村公路建设

市、区交通

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2.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市级、区级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路专项规划编制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建设计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道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应当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跨区的县道建设计划,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
乡道、村道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应当经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跨乡(镇)的乡道、村道建设计划,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

5

农村公路废弃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区规划资源部门

废弃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级、区级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县道,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村道,在征得同级规划资源部门的同意后应当宣布废弃。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公路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废弃程序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6

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管理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养护

管理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级、区级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7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

资金

补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2.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级、区级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8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招标投标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招标

投标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级、区级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养护工程类型,选择相适应的养护作业单位。公路养护作业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9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技术

评定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市级、区级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定期对管辖的公路全面进行技术状况评定,技术状况评定每年不少于一次。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工程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10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养护

计划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市级、区级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编制养护工程计划,合理确定施工期限,保障养护工程按照计划实施,减少对公路通行的影响;进行省际间养护作业的,还应当与相邻省市做好沟通衔接。

11

农村公路管理协同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管理

协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2.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级、区级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安全审批、现场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

12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质量

监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2.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级、区级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并督促及时整改。
发现公路损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13

农村公路桥梁检查检测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桥梁

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2.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市级、区级、镇级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定期对管辖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公路桥梁经检测负载达不到原标准的,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维修和加固期间应当设立明显的限载标志;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4

农村公路标桩、界桩设置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标桩、

界桩设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2.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级、区级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经划定后,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明显的标桩、界桩。

15

加强对挖掘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施工的统筹管理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施工

统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2.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市级、区级

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由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并优先安排综合掘路施工。

16

农村公路掘路管理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掘路

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2.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市级、区级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掘路修复费一至五倍的费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17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的设施管理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跨越、穿越公路设施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2.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市级、区级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18

农村公路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增设、

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条;2.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市级、区级

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19

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非公路标志设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2.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市级、区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需要设置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经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设置标牌、广告牌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0

农村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超限运输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六条;2.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市级、区级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加强对超限运输沿线公路设施的安全监测和通行安全管理。

21

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监管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监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级、区级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超限运输货物源头信息;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22

农村公路有关申请的行政审批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

审批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市级、区级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受理有关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23

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应急

预案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市级、区级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类型和响应等级,明确交通管制、关闭公路、疫情防控检测等应急措施;需要跨区域统一实施的,应当同时明确联动机制。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进行动态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

24

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及农村公路专管员制度

区、乡(镇)人民政府

制度

建立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区级、镇级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区、乡(镇)、村三级路长体系,设立相应的总路长、路长,分级分段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管理等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农村公路专管员制度,农村公路专管员负责日常路况巡查、隐患排查、灾毁信息上报等工作。农村公路专管员制度应当与城市网格化管理制度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