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企业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1246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浦农业农村委规﹝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农村集体企业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农委〔2019〕3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业农村委〔2020〕173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企业监管体系,完善农村集体企业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制度,运用“制度+科技”加强对农村集体企业的智慧监管,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企业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各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应全面加强对农村集体企业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企业党组织设置,进一步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农村集体企业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农村集体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日常经营管理,不断增强企业活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农村集体企业应与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实行事务分离、分账管理。
三是坚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农村集体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特别是农村集体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章程规定,进行民主决策。
(三)主要目标
以更高层次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为契机,打造领导有力、监管科学、产权清晰、运营规范、风险可控、充满活力的农村集体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农村集体企业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提升发展效益,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获得感、幸福感、信任感。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指农村集体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投资形成的所属农村集体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三、进一步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企业的领导
各镇党委要全面加强对农村集体企业领导,指导本镇农村集体企业健全和规范党组织设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向农村集体企业党组织全覆盖延伸并提质增效,增强农村集体企业负责人的廉政和权责意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力制约和监督。
各镇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层分类将本镇农村集体企业的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其他人员纳入镇党委的统一管理体系,确保镇党委对农村集体企业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农村集体企业班子成员的选拔任免要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经镇党委集体决策,并按干部分层管理要求,规范授权任命发文。要建立和规范农村集体企业人员招录、考核、薪酬管理和农村集体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廉政谈话、任职回避等制度。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企业监管体系
区农业农村委和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企业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区、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履行《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区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建交委、审计局、国资委、规资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农村集体企业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的指导工作。
五、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企业应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理清经营性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投资收益等,确保账实相符。
各镇应在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本镇所属农村集体企业的投资关系。结合农村集体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实际,在镇层面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企业的优化重组,将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对近五年内未开展经营的空壳企业、僵尸企业,经全面清理并审计界定后,依法注销。
各镇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界定农村集体企业产权。政府财政投入实施的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企业安排配套资金。
六、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企业经营管理
各镇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业农村委〔2020〕173号)和相关监管制度要求,进一步制定完善本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同时,各镇要指导本镇农村集体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支出审批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公务卡结算制度、企业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坏账核销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七、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企业风险控制制度
农村集体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农村集体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相关账户信息应当向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农村集体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以农村集体企业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出借农村集体企业资金、购买有风险的理财产品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企业从事或投资市场风险较高,无竞争优势的产业。农村集体企业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对本企业的经济活动开展审计。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投资的农村集体企业)的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在提交民主决策前,报镇人民政府预审备案,预审备案通过后,可以在提交村党员大会审议后再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投资的农村集体企业)的重大事项,由镇级各农村集体公司(全资、控股)确定后向本镇经济联合社理事会报告,由镇经济联合社理事会报镇人民政府预审备案。预审备案通过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对重大资产处置中涉及的股权转让、重大投资决策中涉及的区级征收安置房的商业配套设施购置、转让和投资参与“城中村”地块改造项目,需由镇人民政府向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备案。
完善农村集体企业“一主体一界面”的应用场景,建立对农村集体企业底数精准可控、风险实时预警和问题处置闭环的监管机制。从2021年起,农村集体企业的会计核算账套全面纳入“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
八、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企业健康发展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发展实际,建立完善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机制,加大对农村生产服务设施的财政投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各镇应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农村集体企业投资关系,指导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做好收益分配工作。按照《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浦委办发〔2020〕6号),准确把握农业、农村在浦东长期发展中的贡献、作用和定位,体现“城市所需、农村所能、区域特点”,以都市现代绿色农业产业发展为基础、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基本路径,充分发挥浦东科技创新和现代金融、乡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乡土文化和人文历史三大优势,研究确定具体发展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