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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11-05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2017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新区制订了《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浦府[2017]81号),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作了制度规范。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此,财政部于2020年1月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上海市财政局于2021年5月印发了《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3号)。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新区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制定了《办法》。

2、《办法》对购买主体有哪些规定?

关于购买主体,在政府采购法有关采购人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特殊性,《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3、《办法》对承接主体有哪些规定?

关于承接主体,在满足与政府采购法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相衔接前提下,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特殊要求以及当前事业单位改革情况,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有关意见要求,《办法》将承接主体范围限定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4、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强调其机关属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机关,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益服务的 主体,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从承接主体角度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作为由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公益服务职责,如允许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将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职尽责,也会造成在为其提供预算拨款保障的同时又向其购买服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