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统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783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浦人社规〔202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快培养适应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 2021 〕 51 号)和《关于制定印发 < 浦东新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 > 的通知》(浦人社规〔 2021 〕 2 号),现将《浦东新区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统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 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 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总工 会
2021年5月28日
浦东新区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 统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新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统筹部分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培养适应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促进高质量就业,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 2021 〕 51 号)和《关于制定印发 < 浦东新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 > 的通知》(浦人社规〔 2021 〕 3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安排
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新区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在确保满足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新区将安排统筹资金用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新区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需要的重点培训项目。
第三条 资金用途
统筹资金主要根据区域产业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相关职工培训重点项目予以支持,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和项目:
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设、职业技能比武竞赛活动、高师带徒、首席技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自主开发项目等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
围绕新区硬核产业,指导支持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专技人才的培养、教育等工作,包括专技评聘和教育培训等。
开展企业职工科技创新与综合素质培训、重点行业与新兴产业人才(岗位能力)培训、劳动和技能竞赛、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建设劳模(工匠、职工)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活动、适应“四新”经济能力培训、班组长和职工代表能力提升培训、对职工培训和能力提升有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及获得国家、市、区科技创新专利或荣誉等进行经费资助,以及结合其他用人单位紧缺急需的培训需求而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等相关支出。
第四条 操作办法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教育部门和区总工会(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统筹资金”支持项目操作管理办法。
第五条 资金申请及拨付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相关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审核相关材料、核定补贴金额,并纳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类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指导和过程监管以及资助经费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
区教育部门和区总工会负责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类、岗位能力类培训项目的指导和过程监管以及资助经费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并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为加强统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新区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注重规范,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高效。要发挥社会专业组织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专业组织开展项目评估、资助经费核定等工作。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处罚规则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培训机构,退回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违反诚信行为的纳入征信平台,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教育部门和区总工会、区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通知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文之日起施行。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展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至发文之日前,参照本办法执行。关于修订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区县统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浦人社〔 2018 〕 114 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