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普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779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浦科经委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普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鼓励社会各界投入科普事业,提升公众科学素质,助力科创中心建设,经研究,修订了《浦东新区科普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2021年6月8日
浦东新区科普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为进一步支持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开展科普活动,推进区域科普能力建设,鼓励科普原创作品的开发和推广;同时为更好地发挥成熟的科技成果对民生的改善作用,让人民群众从科技进步中得到实惠和便利,保障科普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提升全区公民科学素质,为科创中心建设营造良好氛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本办法所指科普项目经费是纳入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新区科经委”)部门年度预算中用于项目化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项目类别
分为民生科技示范工程和科学普及类项目。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普项目实行集中受理、专家评审的操作规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科普项目经费必须按项目预算专款专用。
(三)择优资助原则。科普项目经费将优先支持具有实效性、创新性的项目。
(四)不重复资助原则。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再进行资助,与其他政府专项项目不重复享受资助。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五条 申报对象
(一)民生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
浦东新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二)科学普及类项目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单位;项目运营实体和项目落地在浦东区域的科研院所、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以每年发布的科普专项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明确的任务考核目标。
(二)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经费预算明细,安排好本单位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应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
第八条 申报与受理程序
(一)申报。项目的管理部门在浦东新区科经委。科普项目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可根据《浦东新区科普项目资助申报指南》登录浦东新区科经委门户网,在线填写申报表格。
(二)审批程序。
1、受理。浦东新区科经委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重。
2、专家评审。浦东新区科经委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办公会审议。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提交浦东新区科经委办公会审议。拟立项的项目经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由浦东新区科经委发文公布。
4、下达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浦东新区科经委向项目申请单位下达任务书,并签订项目合同。
第九条 拨付方式
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通过后,首拨款一般不超过70%,验收通过后拨付余款。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中的科普内容开发、制作、活动开展、制作、展示、教育与宣传等。
申请单位必须对项目总资金单独设帐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浦东新区科经委对资助项目实行跟踪和检查,将对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并加强不定期检查,以促进项目的有序推进,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浦东新区科经委批复的项目内容及预算执行,资助经费预算不得自行调整。如需变更、中止和终止的,需提前3个月办理相关手续。须填写《项目变更表》,以书面形式向浦东新区科经委提出调整申请。一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且不超过一年。
(三)项目承担单位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浦东新区科经委有权视情况轻重,对其做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通告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资金等处理:
1、项目计划任务书弄虚作假的。
2、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
3、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的。
4、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的。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由浦东新区科经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
科普项目一般在一年内实施完成。应在项目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根据《浦东新区科普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所列的完成节点,向浦东新区科经委提交《浦东新区科普项目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及相关材料(相关表格可在浦东新区科经委门户网站下载)。其中,资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总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项目决算低于预算的,资助经费根据项目决算进行核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其它
对市级相关部门下达的科普项目按市相关文件操作。
第十三条 解释与执行期限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科经委负责解释。原《浦东新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和《浦东新区民生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自2021年7月8日开始执行,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