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海博计划”创新创业青年人才资助专项操作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70768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08-10


浦人社规〔2021〕9号  

 

新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海博计划”创新创业青年人才资助专项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2日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海博计划”创新创业 青年人才资助专项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强化浦东新区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吸引和集聚引领产业发展的博士后科研人才和海外留学创业人才及团队,促进新兴科技领域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规〔2021〕1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一)博士后科研人才

资助进入浦东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和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技创新项目研究的博士后人才。设站单位、基地单位应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二)海外留学创业人才及团队

经评审择优资助符合浦东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浦东新区自主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及团队,包括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的留学人员。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创业依托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强,有较好的市场潜力。

2、创业人才或创业团队带头人应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硕士学位,且在海外具备3年及以上的工作或学习经历;或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1年及以上。创业团队成员应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境)外拥有3年及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名单为准。

3、创业人才或创业团队带头人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在本企业内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或团队持股高于30%。

4、创办的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3年以内,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第二条  资助内容

(一)博士后科研创新资助

1、企业博士后项目研究资助。博士后进入浦东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从事项目研究,给予10万元的创新资助,其中6万元用于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4万元用于开展项目研究。如开展的项目研究属于中国芯、创新药、蓝天梦、未来车、智能造、数据港、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资助标准提高为20万元,其中12万元用于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8万元用于开展项目研究。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博士后工资、奖金和生活补助等。

2、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研究资助。引入流动站博士后进入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创新实践项目研究,且获得市博管办资助的,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资助,由单位统筹使用。

(二)留学回国创业资助

每年通过评审遴选出3-5家优秀的海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分别评为“海创之星”、“海创之梦”。获评“海创之星”的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创业资助;获评“海创之梦”的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的创业资助。同一企业只可获得1次本项资助。

第三条  申报程序

本项资金申报指南统一发布于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申报单位通过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在线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四条  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资助审核

博士后科研创新资助由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受理、初审和提出立项资助意见,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和印发立项通知。

留学回国创业资助由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受理、组织评审和提出立项资助意见,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和印发立项通知。

(二)资金拨付

企业博士后项目研究资助分两次拨付到单位账户,博士后进站一年内拨付60%,博士后研究项目完成出站后半年内拨付40%。

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研究资助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一次性拨付到单位账户。

留学回国创业资助在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一次性拨付到企业账户。

第五条  监督检查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报单位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负责,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申报单位有义务履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项目管理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成效开展跟踪分析。

申报单位须履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资料。

企业博士后项目因博士后退站等原因未能完成项目研究的,申报单位须退还结余资助资金。

第七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浦人社〔2016〕89号)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博士后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浦人社规〔2020〕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