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767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浦农业农村委规 ﹝ 2021 ﹞ 2号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租赁管理制度,按照《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业农村委〔2020〕173号)要求,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农村基层治理改革创新为核心,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监管有力为重点,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实现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镇、村、队(组)的集体资产分别属于该镇、村、队(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资产的租赁应依法依规,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
(二)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监督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应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续约等公开方式,实现租赁管理过程的阳光公开。要及时、准确公开租赁信息。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集体资产租赁过程的监督作用。
(三)坚持统筹兼顾、持续发展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既要立足当前集体经济组织现实收益,又要着眼长远的持续稳定,做到统筹兼顾,健康发展。
三、租赁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区镇、村、队(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租赁管理。租赁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中,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租赁的农村集体资产不得租赁。列入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减量化、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须经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租赁。对已经获得征地批文的农村集体资产,不得再组织租赁。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经营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产业规划要求,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牵头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审核工作。
四、租赁程序
各镇根据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实际,制定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制定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规则,形成租赁指导价,确定承租主体和经营范围负面清单,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农村集体资产租赁方式有公开竞标方式、公开续约方式和小宗零星租赁方式,原则上选择公开竞标方式。
农村集体资产的租赁以公开竞标方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租赁方案(含租赁的期限、底价、用途和方式等),报镇人民政府预审备案(具体由各镇明确预审备案程序),经民主决策程序后,在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网站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进行公示后,组织实施公开竞标。
农村集体资产的租赁以公开续约方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续约方案(含租赁的期限、价格、用途和方式等),报镇人民政府预审备案(具体由各镇明确预审备案程序),经民主决策程序后,在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网站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进行公示后,组织实施公开续约。
农村集体资产的租赁确定为小宗零星租赁方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租赁方案(含租赁的期限、底价、用途和方式等),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预审,在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网站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进行公示后,由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租赁。
上述方式的租赁完成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在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网站进行合同网签。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明确机构职责。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负责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平台日常管理和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各镇人民政府是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的监管和指导工作(各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应落实专人负责,包括租赁合同的清理、备案,待租赁资产的资料审核、租赁信息发布、组织竞标、归档备案等工作)。镇经济联合社监事会、村经济(股份)合作社监事会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二)建立健全制度,全面推进落实。 各镇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制定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实施意见,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具体由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承担)。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全面梳理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的公开交易,严格规范资产租赁的程序,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提请区、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区、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公开、公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