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766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企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企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浦人社规〔2021〕10号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镇:
为进一步巩固“稳就业”的基础,做实“保居民就业”的措施,鼓励企业扩大就业,现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企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请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东新区财政 局
2021年7月19日
浦东新区关于支持企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20〕52号)规定,为积极应对疫情对就业的影响,支持企业扩大就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税收征管关系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录用以下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超过3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一)企业录用浦东新区户籍的当年度应届毕业生和当年度退役军人的,补贴1500元/人;
(二)企业录用浦东新区户籍的上海市、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1000元/人;
(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底每新增1人的,补贴500元/人。
二、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新区企业输送员工20人及以上,企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就业超过3个月的,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推荐补贴。
三、其他
(一)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补贴采取就高原则,本措施内各类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上海市、新区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19〕1号)条件,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处于实际失业状态的人员。
(四)本措施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新区人社部门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浦人社规〔2020〕2号)同步废止。2021年1月1日起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符合本措施要求的,适用本措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