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310115-2022-70763
信息名称 《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08-10

《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为更好地发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市级引导资金及浦东新区服务业引导配套资金的事中事后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5号)相关要求,结合浦东新区发展情况,浦东新区修订形成新一轮的《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支持对象

在浦东新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重点

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类支持的方式,本资金重点支持市评审小组核定的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

三、项目申报

各管理局(管委会)、镇受理各自区域内市引导资金的申报,对申报项目的条件完备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和材料汇总,每年分两次将初审通过的项目转报至区发改委(一般为2月和7月初)。

四、主要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项目申请表(含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2、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事中监管

获支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材料、市评审小组核定的投资、合同推进项目实施,每季度如实、全面填写项目进展情况表。季度报送材料和项目最终验收申请材料应当一致。

六、项目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变更有关材料上报市评审小组: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七、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工作小组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经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市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或者获得区工作小组同意延长的实施期限后6个月内,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八、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或者获得区工作小组同意延长的实施期限后6个月内,向“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平台”提出验收申请。

区工作小组在获得项目验收完整材料后6个月内进行现场验收。

九、项目验收材料

项目单位应对申请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如下方面:

(一)项目申报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市发改委下达的批准文件、企业按时提交的变更申请。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对项目法人、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主要内容、功能、软硬件投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原定的验收指标及相应的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差异原因进行说明。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需对项目总投资、分项投资、专账管理、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审计(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抵扣的税金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作为期间费用核算)。

全部资金支出的记账凭证和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单笔一万元以上的需提供银行对账单复印件)。托管的机柜提供采购清单复印件及编号。单价5万元以上硬件设备的照片(含铭牌)。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和季度报送材料相关内容的一致性作出判断及说明。

(四)本项目相关支出的所有合同。

(五)软件测试报告、软件安全测试报告(涉及数据存储分析的项目)。

(六)单位自主开发软件的功能模块与工作量明细、项目人员参与相关工作的清单与薪资清单,或委托外部开发的详细任务书与开发资质。

(七)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

十、验收内容和标准

包括法人和建设地点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性质完成情况、项目投资实际完成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管理验收的配合程度等方面。

十一、验收流程与结果

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材料初审,具备验收条件后,会同科经委、商务委、财政局、第三方评估机构、社会专家等方面组成验收管理小组,采用现场验收方式(含会议答辩等)开展验收工作。

现场验收后形成的验收报告,经过区工作小组会审和集体决议,明确验收通过(含等比例拨付)、结项(含不再拨付后续资金或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撤销三种验收意见。

十二、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如项目验收后的审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发现新问题,项目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