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实施办法(暂行)

索引号 SY-310115-2022-70985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08-08

 

   

(2018年6月19日浦府综改〔2018〕2号发布,根据2020年7月27日印发的《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以“六个双”为核心,权责明晰、协同联动、科学高效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结合浦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概念定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浦东实施的,针对市场主体的政府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监管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六个双”是指“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许可办理机制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监管协同机制。

第三条(原则)

坚持权责明晰,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保证“六个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协同联动,加强登记注册、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在“六个双”各环节的衔接,确保部门间信息互联、机制互通、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

坚持科学高效,切实做好“四个监管”(信用监管、风险监管、分类监管、动态监管),充分发挥机制创新、集成管理及新兴技术在政府监管中的作用,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坚持便民利民,提升服务水平,“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着眼证照衔接,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要着眼监管协同、智能精准,实现对市场主体“无事不扰、有求必应”。

第四条(管理部门)

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六个双”工作的综合协调,拟订“六个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区督查部门负责监督“六个双”全过程实施情况,督促区相关部门履行“六个双”工作职责。

区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管行业(领域)“六个双”相关工作。

第五条(“六个双”平台)

“六个双”平台是浦东事中事后政府综合监管的统一平台,区大数据中心、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互联互通等工作。

“六个双”平台中监管信息的归集、使用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市场主体的标识。

 

第二章 双告知

第六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双告知”是指:区登记注册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应当根据“双告知”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同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告知相关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及所在开发区、街镇等。

第七条(“双告知”事项目录)

列入“双告知”目录的包括下列事项:

(一)上级部门确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内的审批事项;

(二)浦东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双告知”的事项。

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等情况发生动态调整的事项内容,应及时做好更新工作,确保“双告知”工作范围清晰、依据明确。

第八条(“一告知”工作要求)

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时,区登记注册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将需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事项告知市场主体,并发放相关《告知书》。

市场主体知晓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后,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其授权人签署《承诺书》,承诺其已经清楚相关事项及审批部门,并承诺在未取得许可审批之前不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承诺,不替代申请人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向许可审批部门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二告知”工作要求)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区登记注册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六个双”平台。对经营项目许可审批部门明确的,通过“六个双”平台及时将信息推送告知区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对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相关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及时在“六个双”平台上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第三章 双反馈

第十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双反馈”是指:

(一)区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在收到区登记注册部门推送告知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将接收情况通过“六个双”平台反馈回登记注册部门;

(二)区许可审批部门将市场主体办理许可审批情况反馈回“六个双”平台。

第十一条(“一反馈”工作要求)

区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在收到区登记注册部门推送告知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接收情况通过“六个双”平台反馈回区登记注册部门。

第十二条(“二反馈”工作要求)

区许可审批部门在办理完市场主体相关许可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许可审批信息反馈回“六个双”平台。

第十三条(对国家、市级审批事项的处理)

涉及国家、市级审批事项,区行业主管部门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应当积极与市级许可审批部门建立许可审批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监管对象办证动态,并将相关许可审批信息录入“六个双”平台。

 

第四章 双跟踪

第十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双跟踪”是指:

(一)区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收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在市场主体还未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前(以下简称“照后证前”),对市场主体开展跟踪检查;

(二)市场主体向区许可审批部门申请相关许可证之后,区督查部门跟踪办证时限,待市场主体取得许可证后,区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将其纳入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一跟踪”工作要求)

“照后证前”跟踪实施部门收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应在2个月内对市场主体进行至少1次跟踪检查。各部门根据监管实际对“照后证前”跟踪时限、频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长期未申请或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市场主体,“照后证前”跟踪实施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定期检查,也可以结合企业纳税申报、实际经营情况等确定主营业务范围,逐步明确监管重点。

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即开展相应经营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开展跟踪检查)

“照后证前”跟踪实施部门在执行“双跟踪”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在非执法环节安排监管、执法辅助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跟踪结果录入及应用)

“照后证前”跟踪实施部门要做好跟踪检查情况的记录,相关信息录入“六个双”平台。检查、查处结果可以作为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二跟踪”工作要求)

市场主体申请相关许可证期间,区督查部门跟踪区许可审批部门办证时限。待市场主体取得许可证后,区许可审批、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将其纳入后续监管。

 

第五章 双随机

第十九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是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区级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结合监管行业、领域特点、风险状况等因素,在监管过程中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检查。

第二十条(抽查事项清单)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各区级部门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除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以外,均应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

“双随机”实施部门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上传至“六个双”平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抽查机制)

“双随机”实施部门应当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重点抽查对象)

“双随机”应重点抽查以下市场主体:

(一)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过程中曾经发生违反告知承诺内容、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在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曾经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按要求接受年度经营情况检查的;

(四)根据“双跟踪”“双评估”结果认为需要纳入重点监管的;

(五)需要纳入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非市场主体的抽查)

检查对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双随机”实施部门可以结合部门实际单独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检查结果应在“六个双”平台中与承担该抽查对象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关联匹配。

第二十四条(联合抽查)

建立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开展联合抽查前,区许可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形成联合抽查规则,根据抽查规则在“六个双”平台制订具体联合抽查方案,并建立联合检查对象名录库。其他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联合抽查方案,并提交相应执法人员库至“六个双”平台。 “双随机”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双随机”结果开展抽查,并依各自职责在“六个双”平台录入抽查结果。

各部门要不断加大跨部门联合抽查在“双随机”抽查中的比重,逐步实现对同一检查对象一次性完成抽查,避免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第二十五条(全项彻查)

建立高风险行业、领域“双随机”全项彻查机制,各相关部门对以下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应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合与其相关的各项检查内容开展联合抽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需要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

(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区域。

各相关部门开展全项彻查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各条线专业优势,准确把握监管风险点,深挖安全隐患,切实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执法协助)

区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间应当建立“双随机”执法协助工作机制。请求协助部门在“六个双”平台发起下列协助请求的,被请求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一)开展“双随机”抽查所需的事实材料和其他证据,无权自行调查收集或由被请求部门掌握的;

(二)需要被请求部门出具专业意见的;

(三)具有其他正当事由的。

第二十七条(抽查结果)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在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方案名称、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录入“六个双”平台,并通过上海浦东门户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双评估

第二十八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双评估”是指:企业公共信用评估与行业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九条(信用评估定义)

企业公共信用评估(以下简称“信用评估”)是由区信用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第三方评估等信息,识别、分析、判断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统一对新区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开展联合激励惩戒的机制。

信用评估着眼企业公共信用,聚焦通用性、公共性、综合性指标,通过“采信、评信、用信”,实现部门间“联合奖惩”。

第三十条(信用评估工作要求)

区信用主管部门根据《浦东新区企业信用评估标准》牵头推进信用评估机制建设;区级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区信用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提供企业公共信用评估所需数据、信息,并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根据信用评估结果,依法开展联合激励惩戒。

第三十一条(联合奖惩)

区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编制运用信用评估结果进行联合激励惩戒的清单,列明联合激励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认为不适宜公布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风险评估定义)

行业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由区许可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建立评估规范,针对市场主体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其开展风险分类管理,及时排除风险的机制。

风险评估着眼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行业(产品)安全底线,聚焦行业(产品)专业性、安全性指标,通过“识险、评险、排险”,旨在排除安全风险隐患。

第三十三条(启动风险评估)

符合以下情形,应当启动风险评估: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行政管理需要,为确定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行业、产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行业、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或开展专项风险评估的;

(三)对新兴业态、产品等尚未形成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监管举措,需要开展评估的;

(四)上级部门认为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风险评估规则)

开展风险评估前应当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评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估主体、实施机构及责任分工;

(二)评估对象及范围;

(三)评估程序、方法、指标体系;

(四)评估报告编制及评估结果运用;

(五)其他评估部门认为应当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原因、评估过程、评估指标体系及方法、评估结果、排除风险措施等。

第三十六条(风险评估分级规则)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对应相应风险等级,在“六个双”平台进行归集。具体分类归集对应标准由风险评估实施部门结合行业特点研究确定。

同一市场主体有多个行业风险评估结果的,根据“从严监管,风险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六个双”平台汇总形成综合行业风险评估结果。

第三十七条(风险评估结果应用)

综合行业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与“双随机”抽查工作相衔接,作为调整“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范围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八条(委托第三方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由实施部门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实施。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的,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按招投标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章 双公示

第三十九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双公示”是指:区登记注册、许可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十条 (“双公示”工作要求)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公示”实施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双公示”信息推送至“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浦东”进行公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被变更、撤销等情况的,各监管部门要对公示信息及时予以更新,并按照原信息归集途径,同步推送更新信息。

第四十一条(信息共享)

浦东“政务云”负责将“双公示”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市区数据互换,以便推动“双公示”信息在市法人库、市人口库等信息平台间的互通共享。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前置审批事项例外处理)

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对“双告知”“双反馈”规则作适当变通,由区级许可审批部门将注意事项告知申请对象,将办证信息告知区级登记注册、综合执法部门;由区级登记注册部门反馈办照信息至“六个双”平台。

第四十三条(强化“照后证前”监管)

涉及养老、教育、金融、危化品等安全稳定风险较高的行业领域,在办理相关企业注册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审核机制。

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部门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无证经营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本办法规定的,由区督查部门予以教育帮助、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创新容错)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监管机制创新、先行先试等工作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勤勉尽责,主动挽回损失,未谋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制定细则)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操作规程。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