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分局制订的关于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2-71169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0-10-17 |
浦府办〔2010〕6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区公安分局制订的《关于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Ο年九月七日
关于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浦东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新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在全区社会单位开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建设(以下简称:“四个能力”建设)。为确保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以预防火灾为主线,以组建“四员”队伍(即防火检查巡查员、专职志愿消防员、应急疏散引导员、宣传培训小教员),落实“四个工作程序”(即火灾隐患消除程序、灭火救援工作程序、组织疏散逃生程序和宣传教育培训程序)为抓手,以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防范机制为着力点,全面推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前移火灾预防关口,确保新区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受控。
二、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3年努力,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新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严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为构筑新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供有力支撑。 2010年,全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区级和公安派出所列管的消防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2011年,全区所有的区级和公安派出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全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三、工作措施
社会单位要按照《上海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试行)》(见附件)要求,建立和健全消防管理组织机构,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档案,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此基础上建立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组织、制度、保障体系,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责任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责任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发挥员工的主体作用,全面提高“四个能力”,努力实现“四个做到”:
(一)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社会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组建“防火检查、巡查员”队伍,落实“火灾隐患消除工作程序”,完善火灾隐患岗位员工自查、保安值班巡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检查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督查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员工自查、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的内容,按照“主要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季度组织不少于1次防火检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实施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应实施至少1次防火巡查,员工每日应按实施岗位防火自查”的频次要求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并结合单位实际规范岗位员工自查、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基本记录台帐的制作和管理。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制订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消除。单位还应定期组织对前期检查消除的火灾隐患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总结本单位火灾隐患产生的规律和特点,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杜绝隐患再次发生。
(二)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 社会单位要定期组织初起火灾扑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事故应急处置技能,加强火灾扑救设施器材的检查保养和维护更新,制定初起火灾扑救预案。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和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类商场、市场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并以此为依托组建“1分钟”、“5分钟”“专职、志愿消防员”灭火力量,落实“灭火救援工作程序”,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消防员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职业技能资格持证上岗,并按照每4年一次的要求参加复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2010年底前,完成5家超高层建筑和3家商、市场专职消防队的组建;2011年4月底前,完成8家超高层建筑和3家商、市场专职消防队的组建;2012年4月底前,完成8家超高层建筑和2家商、市场专职消防队的组建。
(三)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 社会单位要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1次演练”等要求,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并将每次开展消防演练的文件、影像等资料作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纳入制作和管理。同时,社会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疏散逃生设施器材的检查保养和维护更新;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应急疏散引导员”队伍,落实“组织疏散逃生程序”,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明确责任区的应急疏散引导员,应急疏散引导员应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配备并能熟练使用声光引导器具、个人通讯装备和简易逃生器材等安全疏散器材,确保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引导员能够按程序组织在场人员疏散逃生。
(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社会单位要规范统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记录台帐和标志标识,统一使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记录》、《防火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跟踪记录》4类记录台帐;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间、送风排烟机房、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外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设备部位,采取张挂、喷涂或粘贴等形式设置醒目、牢固的消防标志标识;在消防控制室悬挂《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火灾接警处置流程》、《消防安保人员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底前,实现全区所有的区级和公安派出所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使用统一制作的工作记录台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标识;2011年底前,实现全区所有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统一制作的工作记录台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社会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四个能力”建设的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1至2名牵头人、责任人,并确定至少1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小教员”,落实“宣传教育培训程序”,制作消防培训教材或课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火场逃生自救、引导人员疏散等基本技能培训,建立相关培训记录,使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2010年9月底前,全区所有的区级和公安派出所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完成培训工作;2011年4月底前,全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完成培训工作;2012年,全区所有社会单位基本完成培训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四个能力”建设是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载体、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的有效抓手,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首要任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做到思想上不麻痹、工作上不松懈、措施上不疏漏,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新区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所辖、所属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主动上门服务,积极协调解决社会单位遇到的困难,在政策引导、资源配置、人员保障、经费投入等方面,鼓励和支持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抓好典型树立。 新区将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原则,树立典型,打造新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样板单位,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2010年9月30日前,将从7大类人员密集场所中分别抽取7家单位开展试点,并适时择优确定区级样板单位在全区推广。
(四)落实达标考核。 社会单位对照《上海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试行)》的建设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应向新区公安消防部门或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达标考核。新区有关部门将于每年年底组织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此项建设年度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上海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附件:
DBXXX-2010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上海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
Guidelines for Prompting “Four Capacities” of Fire Safety
of Social Organization in Shanghai
(试行)
201X-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
发布
前 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前移火灾预防关口,确保上海火灾形势平稳受控,严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以及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统一部署和《公安部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16号)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起草单位:上海市消防局。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顾金龙、李惠菁、范永清、印建皖、刘伟、谢佳、蔡海铭、徐云。
本导则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目 录
1 范围和适用…………………………………………………………(58)
2 术语和定义…………………………………………………………(58)
3 基本要求……………………………………………………………(58)
4 建设要求……………………………………………………………(58)
4.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58)
4.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60)
4.3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的能力……………………………(61)
4.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61)
5 建设评价……………………………………………………………(62)
上海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
1 范围和适用
本导则规定了社会单位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建设规范。
本导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a)社会单位 social organization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b)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 of fire safety
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c)疏散引导员 evacuation conductor
单位应急疏散确定的,火灾时负责组织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3 基本要求
3.1 单位应结合实际,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组织、制度、保障体系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机制。
3.2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责任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责任部门。
3.3 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发挥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主体作用。
4 建设要求
4.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4.1.1 单位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提高本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a)定期开展火灾风险评估,提高分析研判火灾隐患的能力;
b)定期组织员工防火检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
c)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的人员、制度、措施和经费保障,提高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d)不断改善本单位危险源、用火用电、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提高火灾风险日常管控能力。
4.1.2 火灾隐患的检查可按照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员工岗位防火自查等形式开展。
4.1.3 火灾隐患检查的频次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主要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季度组织至少一次防火检查;
b)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月组织至少一次防火检查;
c)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实施防火巡查;
d)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应实施至少一次防火巡查;
e)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应实施防火巡查;
f)员工每日应实施岗位防火自查;
g)在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前或期间,单位应组织防火检查。
4.1.4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有无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情况;
f)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g)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h)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i)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j)防火巡查的落实情况;
k)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l)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1.5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无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6 员工岗位防火自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无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c)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7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a)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通知存在隐患的部门、岗位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b)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研究确定隐患消除措施、组织制定隐患消除计划;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隐患整改所需的各项保障;
c)对确实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责成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岗位立即停止产生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行为。对立即停止可能产生更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行为,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制定停工(停用、停产、停业)计划,并负责监督落实;
d)隐患未完全消除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岗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e)隐患消除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
4.1.8 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岗位防火自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4.1.9 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前期检查消除的火灾隐患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总结本单位火灾隐患产生的规律和特点,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杜绝隐患再次发生。
4.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4.2.1 单位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提高本单位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a)定期组织初起火灾扑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技能;
b)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更新初起火灾扑救的设施器材,提高装备应急处置效能;
c)制定初起火灾扑救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2.2 下列单位应设置专职消防队:
a)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
b)3条线以上的轨道交通换乘站和带维修功能的轨道交通基地;
c)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类商市场;
d)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场所。
4.2.3 火灾发生后1min内,起火部位周边具备灭火行为能力的单位员工应按以下程序展开灭火救援行动:
a)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通知本单位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人员;
b)就近取用灭火设施、器材开展灭火;
c)组织无关人员疏散。
4.2.4 火灾发生后5min内,单位应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其他具备灭火行为能力的员工到达起火部位按以下程序展开灭火救援行动:
a)积极营救被围困人员;
b)立即展开灭火行动;
c)确认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情况,对联动失效的设施及时手动或机械启用;
d)保持通讯联络,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报告火场情况。
4.2.5 单位扑救初起火灾过程中,应加强个人安全防护。在火势无法控制或可能危及灭火救援人员自身安全时,所有人员应立即撤离至安全区域。
4.3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的能力
4.3.1 单位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提高本单位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的能力:
a)定期开展员工疏散逃生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个人逃生自救能力;
b)人员密集场所应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疏散引导员,提高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的能力;
c)配备安全疏散逃生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逃生设施、器材正常好用;
d)制定人员疏散逃生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预案切实可行并被员工熟练掌握。
4.3.2 疏散引导员应配备并能熟练使用以下安全疏散器材:
a)声光引导器具:如引导旗帜、扩音器、口哨、荧光(亮光)袖标或衣帽等;
b)个人通讯装备:如对讲机、插孔电话等;
c)简易逃生器材:如湿毛巾、防烟面具等。
4.3.3 火灾发生后,疏散引导员应按以下程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a)携带安全疏散器材,立即赶赴责任岗位;
b)迅速检查清理安全出口、疏散走道;
c)引导现场人员以正确方法、由正确路线有序疏散逃生;
d)组织帮助行动不便人员疏散逃生。
4.3.4 人员密集场所疏散引导员撤离岗位前,应检查确认其责任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情况。当火势危及疏散引导员自身安全时,应立即撤离至安全区域。
4.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4.4.1 单位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提高本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a)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提供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b)制定消防宣传教育部培训计划,提高宣传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普及率;
c)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消防培训工作;
d)加强消防标志标识标准化建设,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4.4.2 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责任;
b)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c)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等消防工作情况。
4.4.3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b)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c)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
4.4.4 单位可结合“119消防活动日”等活动,利用有线视频、电子屏幕、广告牌、灯箱、展板专栏、网络,或悬挂宣传标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4.5 单位应结合实际,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工作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标志和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等各类标识。
4.4.6 新上岗、转岗的员工必须参加岗前消防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类单位员工每半年应参加至少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其他单位员工每年应参加至少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4.7 单位选派以下人员参加具有法定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并保持相关人员稳定:
a)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b)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c)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
d)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4.4.8 建筑规模较大、消防设施自动化程度较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取得中级以上消防职业技能资格。
4.4.9 单位应通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使员工普遍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4.4.10 单位应建立员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5 建设评价
5.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评价可采取查阅档案、随机提问、检测设施功能、检阅预案演练效果等方式综合实施。
5.2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对照本导则自我评价合格的,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达标考核。
5.3 单位应结合建设评价和达标考核意见,持续改进本单位消防工作,实现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