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694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1-01-17 |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教发〔2010〕24号
各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
《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7月16日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
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若干规定
浦东新区自2004年启动农民工子女学校申“民”工作,截止2009年底,全区共有41所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民办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以下简称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在校学生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7号)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为非营利性组织,学校举办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办学。
二、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受政府委托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市、区两级政府给予其基本办学成本补贴。
三、学校应制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章程,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二章 招生入学和学籍管理
一、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招生工作纳入全区义务教育招生计划,根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各相关小学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街道(镇)所辖区域就近招生,不得举办与办学层次不相符合的教学班,严禁设立分校(部)。
二、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学校招生区域内生源的实际情况,各校要合理制订新生招生计划。各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0人。小学的入学年龄为年满六周岁,各校要严格把好年龄审核关,杜绝不足龄儿童入学现象。
三、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规定的入学条件,认真核查入学依据,并保留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备查。
四、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各校应及时做好新生学籍以及学生转出、转入等变动情况的申报。区招生办根据学籍库数据核定各校学生数,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汇总表,作为核拨办学成本补贴的依据。各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的过程管理,实际在班学生要与招办学籍库、学生名册保持一致。
第三章 课程与教学管理
一、本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学制为五年制全日制小学,2010年秋季起,所有年级全部使用上海二期课改教材。
二、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按照市教委每年颁发的中小学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三类课程和科目,严格控制周总课时量和周活动总量,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和课时。各校要认真执行市教委规定的中小学作息制度,坚持学生“健康第一”的原则,合理安排学校作息制度。
三、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完善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常规管理。区教研部门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教学指导范围,积极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加强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
四、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加强学科教研组建设,完善校本教研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区级教研活动,引导教师改善教育观念,创新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改进学生学习方式,倡导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增强学生学习自信心,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营造课堂和谐氛围,提高教学有效性,积极探索减负增效的有效途径。
五、加大学校图书室、体育器材、卫生室、专用教室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改造与配置的力度,到2012年,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基本满足教学要求。学校各专用教室的设施设备要提高使用率,做到使用有记录。
六、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须将制订的课程计划、作息时间表向学生、家长公布,并报各教育署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课程与教学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人员管理
一、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落实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校长任职资格和条件聘任校长。
校长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教育科研能力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顾全大局,作风民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校长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小学一级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任职资格证明和校长上岗证书,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男性)或60周岁(女性),身心健康。
二、教育人事部门要根据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实际,确定相应的人员编制标准。教职工参照同类公办小学编制标准配备,其中教师按师班比2:1标准配备,专任教师配备基本满足教育教学要求,专任教师任职资格符合率100%。学校每学年聘用的教职工名册须报教育局人事部门备案。
三、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建立规范的教师聘用制度,清退无教师资格证的从教人员。到2012年,各校聘用的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80%左右。
四、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全区教师培训计划,师训部门要加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教师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并完善公办学校支教、托管、结对等工作模式,提升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教师队伍素质。
五、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根据学校实际,制订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建立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工的收入水平。学校制订的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每学年初交教育局人事部门备案。
六、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依据上级文件的规定,组织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鼓励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应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区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
二、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纳入本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逐步增加投入;建立健全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成本核算机制和补贴办法。
三、依据市教委关于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经费使用结构与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区实施细则并予以稳妥推进。
四、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各项制度应当公开,各类收费应当公示;年度预算、决算报告须报经区教育局计财部门备案。
五、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应根据教育局资产管理和使用的相应规定,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登记、分类核算。
六、教育局将委托专业机构对各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结果作为各校年检、委托资质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七、在涉及本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设立、终止或重大事项变更时,相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两个《办法》”的规定,对学校进行资产清查与财务清算。
第六章 安全管理
一、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建立健全校园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重特大事故和传染病及时报告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学校制订防范暴力事件、师生食物中毒事件、火灾事故、预防传染病、实验室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校外集体活动事故、校车交通事故等应急预案与应急机制。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校舍的安全排查检测,消除安全隐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学校校舍、校车、食堂、卫生设施、消防设备、安全通道等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三、加强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卫生与健康、疾病防控、未成年人免疫等工作的监控与管理,指导学校建立有效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食品卫生等管理制度,为学生创建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七章 其他
一、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党组织、工会组织和少先队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学校档案。
二、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规范管理发挥作用。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专题调研,定期组织教育教学交流活动,参与学校年检和评比等活动,推进学校办学水平整体提高。
三、将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列入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区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管理体系,定期研究这类学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管理、指导与服务。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区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街镇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四、做好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督导与年检工作,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上一年办学情况实施年检。对督导和年检中发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下发整改告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无法保障、社会影响恶劣的学校,不再委托招生,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一、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要求为准。
二、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 浦东新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管理目标分解方案
附件:
浦东新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管理目标分解方案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7号),市教委拟定了目标分解书,参照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规范管理,制订本《方案》,将各项管理目标分解到各相关处室和职能部门,由各责任处室制订工作方案,按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工作。
序号 |
任务内容 |
完成时间 |
工作要求 |
责任处室(部门) |
备注 |
1 |
列入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区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管理体系 |
2010年 |
整体列入管理体系 |
基教处/教育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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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入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建立健全成本核算机制,补足办学所需经费 |
2010年 |
建立成本核算机制,秋季开学后上报基本成本补贴额 |
计财处 |
市教委、民办中小学协会上半年开展办学成本课题研究 |
3 |
在市教委有关办学经费使用结构与使用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订本区实施细则,并予以稳妥推进 |
2011年 |
2010年秋季试点,2011年秋季全面推进 |
计财处 |
市教委2010年秋季出台办学经费使用结构与使用办法意见 |
4 |
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学校财务纳入区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督促学校建立经费使用的预算、决算制度以及收费公示制度,实行学校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使学校财务管理逐步规范 |
2010年 |
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建立预算、决算制度以及收费公示制度,财务人员持证上岗 |
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 |
市教委2010年修订民办中小学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组织开展会计及核算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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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 |
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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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强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管,对学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
常规 |
定期开展 |
计财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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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内容 |
完成时间 |
工作要求 |
责任处室(部门) |
备注 |
6 |
完善学校资产管理,对学校不同性质的资产实行分类登记、记账 |
2011年 |
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 |
计财处/资产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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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立规范的教师聘用制度,清退无教师资格证的从教人员 |
2010年 |
指导学校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清退不合格从教人员 |
干部人事处/教育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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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到2012年,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80%左右 |
2012年 |
2010年争取达到50%左右,2011年达到65%左右,2012年达到80%左右 |
干部人事处/教育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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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范围 |
2010年 |
纳入常规工作范围 |
干部人事处/教育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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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制订教职工结构工资方案,建立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 |
2011年 |
指导学校制订教职工结构工资方案,建立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工的收入水平 |
干部人事处/教育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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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规范学制和课程,2010年秋季起全面使用上海二期课改教材 |
2010年 |
初中段学生全部进入公办学校,停办学前班;小学各年级使用上海教材 |
基教处/教育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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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全面落实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配齐相应的教师,完善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常规管理 |
2010年 |
师班比按2:1标准配备,专任教师任职资格符合率100% |
干部人事处/教育署 |
|
2012年 |
全面落实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配齐相应的教师,完善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常规管理 |
基教处/教育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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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纳入教研指导范围,积极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加强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 |
2011年 |
完成工作任务 |
基教处/教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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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内容 |
完成时间 |
工作要求 |
责任处室(部门) |
备注 |
14 |
加大学校图书室、体育器材、卫生室、专用教室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改造和配置的力度 |
2010年 |
配合市教委完成市政府实事项目 |
计财处/工程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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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全面完成任务 |
计财处/工程管理中心 |
市教委分年度确定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改造项目并予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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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落实校长负责制,按照校长任职资格要求聘任校长 |
2010年 |
明确校长与董事长职责,指导学校董事会按规定条件聘任校长 |
干部人事处 |
市教委制订校长与董事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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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完善与公办学校结对以及骨干教师、管理人员支教工作 |
干部人事处/教育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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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招生工作纳入区义务教育招生计划,妥善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各校班额控制在50人以下,学籍管理纳入工作范围 |
2010年 |
纳入招生计划,规范学籍管理 |
基教处/教育署/招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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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加强党组织、工会组织和少先队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
2011年 |
完成党组织、工会组织和少先队组织建设,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
党群处/教育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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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学校档案 |
2012年 |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学校档案积累 |
基教处/教育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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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每年4月—5月开展办学情况年检,不定期开展专项评估 |
常规 |
按期开展年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项评估,对发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
基教处/督导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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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民办小学的办学条件,奖励办学质量优秀的学校 |
计财处/基教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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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内容 |
完成时间 |
工作要求 |
责任处室(部门) |
备注 |
20 |
开展校舍安全和周边环境排查检测,消除安全隐患 |
常规 |
建立健全校园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学校校舍、食堂、卫生设施、消防设备、安全通道等安全检查和管理 |
安全办/德育处/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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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学校卫生与健康、疾病防控、未成年人免疫等工作的监控和管理纳入工作范围 |
常规 |
指导学校建立有效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食品卫生等管理制度 |
德育处/教育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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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教师职称评定纳入工作范围 |
2011年 |
教师职称评定纳入工作范围 |
干部人事处/职改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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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学许可证换发 |
常规 |
按期做好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
基教处/教育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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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学校设立、终止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对学校进行资产核实与财务清算 |
常规 |
在学校设立、终止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对学校进行资产核实与财务清算 |
计财处/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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