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70693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1-01-17

 

浦建委建管〔2010〕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从源头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其它有关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水平,规范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五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制,保障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工作机构(简称评估机构,下同)依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行业和本市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评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获准进入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评估的工作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是指评估机构的集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机构)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建筑节能办)是负责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五条(评估项目)

浦东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一)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不包含2000和2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三)拟参加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的项目;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需要评估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评估内容)

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本市和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

(三)能源种类的合理选择、配置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四)项目总体布局、建筑围护结构、用能系统等的优化;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需要评估的其它内容。

(具体参照附件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要点》(公共建筑部分、居住建筑部分))

第七条(评估建议分类)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中的建议一般分为“应”类建议和“宜”类建议两类。

“应”类建议(以黑色粗体字表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因涉及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而应作相应修改的建议;

(二)因节能效果明显,且投入产出比好、其它影响小、易于实施而应作相应修改的建议。

“宜”类建议是指“应”类建议以外的建议。

第八条(评估流程)

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流程包括告知、申请、委托、评估和备案五个阶段。

(一)告知:新区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报建时向建设单位发放《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告知单》。

(二)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备案时填报《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申请表》。

(三)委托:新区建筑节能办在收到建设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申请表》后,按随机和回避(初步设计与节能评估不得由同一法人机构承担)的原则选取评估机构,并向评估机构发放《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委托单》。

(四)评估:建设单位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同时,建设单位向评估机构提交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资料。根据需要,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补正有关材料,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

评估机构自收齐评估所需文件、资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民用建筑建筑节能评估报告,并填写《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备案表》的有关内容,交建设单位。

(五)备案:建设单位在收到评估机构的民用建筑建筑节能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新区建筑节能办办理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备案手续。

第九条(评估费用)

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的评估费用在项目工程成本中列支,列入财力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社会投资项目的评估费用在新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列支。

评估费用每半年进行一次结算,年度末进行年度结算。

单个项目评估费用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具体标准参照附件二:《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评估费用标准》)。

第十条(评估机构入库申请)

申请进入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获得国家和本市能效测评机构资格认定或国家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本市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的机构。

(三)三年内开展与建设工程节能设计相关的工程咨询和能效测评工作不少于5项。

(四)拥有建筑节能相关专业(建筑、暖通、给排水、动力、电气)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各专业不少于1人。

(五)拥有通过国家和上海市相关部门鉴定的建筑节能计算软件。

申请进入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的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申请表》(其中包括表明其具备建筑节能评估能力的书面报告);

(二)评估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四)获得国家和本市能效测评机构资格认定或国家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本市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相关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并且不得少于5人;

(六)近三年来与建设工程节能设计相关的工程咨询和能效测评的协议书、咨询和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通过国家和本市相关部门鉴定的建筑节能计算软件资料;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入库审定)

(一)新区建筑节能办负责受理评估机构的入库申请。

(二)新区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机构入库的评审。

(三)新区建筑节能办对入库评审合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四)新区建交委对公示期满并获准入库的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中的“应”类建议应予采纳;对“宜”类建议,在条件许可时,宜采纳或部分采纳。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备案表》、建筑项目建筑节能评估报告应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之一。对应提交而未提交评估报告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施工图审查。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应”类建议未落实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未通过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建设项目,新区建交委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新区建筑节能办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

对评估机构评估不按时报送评估项目统计报表和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的行为,新区建筑节能办应提出警告或报新区建交委按实际情况扣除相应的评估费用。

新区建筑节能办按年度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考核。

对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新区建筑节能办应及时报告新区建交委,经核查属实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取消其入库资格:

(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二)建筑节能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估任务或不能完成评估任务的;

(四)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评估资料、数据无法追溯的;

(五)收受项目关联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新区建筑节能办应根据监督管理情况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库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新区建交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


附件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要点(公共建筑部分)

 

一、评估主要依据

(一)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7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5]第33号);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4、《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5、《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6、《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府[2008]193号);

7、《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8、《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建[2003]658号文);

9、《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等实施文件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076号文);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212号文);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06]9号文);

1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文);

13、《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8]828号文);

14、《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二、三批);

1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16、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

17、其它建筑节能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2、《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4、《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5、《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2007;

6、《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

7、《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2008;

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9、其他现行的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建筑节能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评估主要内容

(一)能源利用情况

1、 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1)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能源消耗种类;

(2)明确各种用能的特征参数或质量要求;

(3)确定各耗能单元单位时间的能源消耗量,及规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下同)各种能源消耗总量;

(4)根据各种能源之间的能量转换关系,计算项目规定时间内综合耗能量(折标准煤)。

2、 能源供应分析

(1)供应条件;

(2)供应方案。

3、能耗指标及分析

(1)能耗指标

单位面积消耗指标,包括耗水、耗电、耗煤、耗气、综合耗能(吨标煤/平方米)等指标。

(2)能耗指标分析

有条件的项目应与其他同类建筑物的能耗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4、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应用

(1)应用种类;

(2)应用方法。

5、能源系统运行与管理控制

(1)各种能源的独立计量功能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2)涉及能耗的各设备系统(空调、通风、供电、照明、电梯、给排水、动力设备等)节能自动控制技术措施说明。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1、总体

(1)各单体工程布局因素;

(2)功能影响因素;

(3)建筑朝向;

(4)建筑中庭夏季利用通风、排风等降温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2、建筑热工设计规定指标

(1)屋面传热系数;

(2)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平均传热系数;

(3)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

(4)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其中:

A、各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窗墙面积比;B、传热系数;C、遮阳系数(包括外遮阳);D、可见光透射比;E、气密性;F、可开启面积;G、透明幕墙的通风措施。

(5)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面积百分比;

(6)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热阻限值;

(7)地面热阻限值;

(8)对项目进行综合节能计算,判断综合节能率。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1)屋面形式(坡屋面、平屋面)及保温构造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2)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保温类型(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等)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透明幕墙保温、通风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4)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5)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型材、玻璃、遮阳等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6)外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7)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三)设备节能设计

1、暖通节能设计

A、暖通节能设计规定指标

(1)建筑物总冷(热)负荷计算值和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

(2)室内外温、湿度的合理确定,主要冷(热)源设备,包括冷(温)水机组、热泵机组、锅炉、单元式空调机等的能效比(EER)、性能系数(COP)和热效率等;

(3)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和空调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

(4)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

(5)单位面积空调系统能耗指标;

(6)水冷式电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符合性能系数IPLV;

(7)沪建交〔2008〕828号文要求的其他规定。

B、暖通设计、设备选用及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1)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选择方案比较说明及其系统设备配置(规格、数量),冷(热)媒参数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2)空调区域合理划分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空气调节系统型式选择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4)新风及排风能量回收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5)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节能设计技术措施说明;

(6)冷却水系统节能设计技术措施说明;

(7)风机、水泵选用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8)冷热水管和空调风管绝热层节能设计技术措施说明;

(9)可再生能源、余热利用等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2、电气及照明系统节能设计

A、电力系统节能设计

(1)变配电所位置选择;

(2)节能变压器的选择等节能措施;

(3)当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38KV供电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当自然功率因数低于上述要求时,要求设置无功补偿装置;

(4)单相用电设备接入三相系统时,干线系统的三相不平衡不超过15%;

(5)沪建交〔2008〕828号文要求的其他规定。

B、照明系统节能设计规定指标

(1)建筑照明设备功率密度值;

(2)灯具效率;

(3)节能镇流器;

(4)沪建交〔2008〕828号文要求的其他规定。

C、照明设备选用及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1)照明光源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2)高效率节能灯具和附件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照度标准值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4)照明控制方式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动力系统节能设计

(1)锅炉控制措施;

(2)余热回收利用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分布式供能系统分析。

4、给排水节水措施

(1)洁具节水措施的选择;

(2)变频水泵的选择;

(3)绿化用水喷头的选择;

(4)设备系统的水处理措施;

(5)雨水、污水等中水回用技术措施的选择。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要点(居住建筑部分)

 

一、评估主要依据

(一)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7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5]第33号);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4、《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5、《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6、《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府[2008]193号);

7、《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8、《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建[2003]658号文);

9、《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等实施文件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076号文);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212号文);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06]9号文);

1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文);

13、《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8]828号文);

14、《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二、三批);

1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16、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

17、其它建筑节能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2、《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

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2008);

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6、《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7、《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7-2007;

8、《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

9、《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2008;

10、《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11、其他现行的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建筑节能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评估主要内容A(建筑节能65%标准)

(一)能源利用情况

1. 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1)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能源消耗种类;

(2)根据各种能源之间的能量转换关系,计算项目规定时间内综合耗能量(折标准煤)。

2. 能源供应分析

(1)供应条件;

(2)供应方案。

3. 能耗指标及分析

(1)能耗指标

单位面积综合耗能(吨标煤/平方米)。

(2)能耗指标分析

有条件的项目应与其他同类建筑物的能耗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4.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应用

(1)应用种类;

(2)应用方法。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1、总体

(1)各单体工程布局因素;

(2)朝向影响;

(3)气流影响。

2、建筑热工设计指标

(1)建筑体形系数;

(2)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3)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热惰性指标D值:

A、 外墙;B、屋面;C、外窗(各朝向);D、户门;E、分户墙和楼板(包括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F、遮阳;G、天窗;H、阳台隔墙(窗)。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对建筑的不同结构部位所需的相应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1)外墙采用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的技术措施说明;

(2)屋面形式(坡屋面、平屋面)及保温构造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外窗采用节能型窗户的技术措施说明;

(4)遮阳的技术措施说明;

(5)户门采用双面金属门板加填充、木或塑料的隔层门及其它能满足传热系数要求保温型的户门;

(6)分户墙采用保温墙体材料或复合保温墙体的技术措施说明;

(7)分别提出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底部不通风的架空楼板、楼层间的楼板传热系数要求及技术措施说明。

(三)设备节能设计

1、暖通设计

(1)根据当地能源情况、设备用能效率及运行费用综合考虑采暖通风方式及设备选择;

(2)空调系统能效比、综合性能系数;

(3)冷热水管和空调风管绝热层厚度及节能设计技术措施说明。

2、照明及其他

(1)建筑照明设备功率密度值;

(2)灯具效率;

(3)节能镇流器选用;

(4)照明光源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5)高效率节能灯具和附件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6)照度标准值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7)照明控制方式选用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3、给排水

(1)太阳能热水设计;

(2)热水系统管道保温措施说明。

4、其他

参考公共建筑节能措施编写,并应符合沪建交〔2008〕828号文涉及居住建筑的其他规定

三、评估主要内容B(建筑节能50%标准)

(一)能源利用情况

1. 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1)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能源消耗种类;

(2)根据各种能源之间的能量转换关系,计算项目规定时间内综合耗能量(折标准煤)。

2. 能源供应分析

(1)供应条件;

(2)供应方案。

3. 能耗指标及分析

(1)能耗指标

单位面积综合耗能(吨标煤/平方米)。

(2)能耗指标分析

有条件的项目应与其他同类建筑物的能耗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4.新能源的合理应用

(1)应用种类;

(2)应用方法。

(二)建筑热工设计

1、总体

(1)各单体工程布局因素;

2、建筑热工设计指标

(1)建筑体形系数;

(2)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3)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热惰性指标D值:

A、 外墙;B、屋面;C、外窗(各朝向);D、户门;E、分户墙和楼板。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对建筑的不同结构部位所需的相应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1)外墙采用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的技术措施说明;

(2)屋面采用坡屋面、平屋面的技术措施说明;

(3)外窗采用节能型窗户的技术措施说明;

(4)户门采用双面金属门板加填充、木或塑料的隔层门及其它能满足传热系数要求保温型的户门;

(5)分户墙采用保温墙体材料或复合保温墙体的技术措施说明;

(6)分别提出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底部不通风的架空楼板、楼层间的楼板传热系数要求及技术措施说明。

(三)材料选用及热工参数说明

按照《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中外墙(表4.2.4、)、分户墙(表4.5.4)、屋面(表4.6.1)、楼板(表4.9.3、表4.9.4)、外窗(表4.10.1和表4.10.3)、户门(4.11)规定。

(四)设备节能措施

参考公共建筑节能措施编写,并应符合沪建交〔2008〕828号文涉及居住建筑的其他规定。


附件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费用标准

 

参照国家发改委[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按建设项目单位项目投资额分档累进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确定如下:

 

工程投资额(万元)

费率(%)

累进速加数(万元)

费用区间(万元)

<10000

0

3.0

3.0—3.0

  10000—30000

0.015

1.5

3.0—6.0

30000—50000

0.008

3.6

6.0—7.6

50000—98000

0.005

5.1

7.6—10.0

>98000

0

10.0

10.0—10.0

备注:

1、起点标准为3万元,最高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2、评估费用实行分档累进计算,公式为:评估费用=工程投资额×费率+累进速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