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692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1-01-17 |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民〔2010〕92号
各街道、镇民政科(社区办):
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对原北部、南部地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行全区统一。现将《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
为贯彻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象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并由本区负责抚恤优待的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的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其他享受补差人员等优抚对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仍按上海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补助原则)
1、以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实行医疗补助;
2、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3、户籍地属地管理。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
优抚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社会医疗保障范围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原规定原渠道列支;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患病,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并在实施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后,其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1、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给予医疗补助100%;
2、符合条件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给予医疗补助90%;
3、病故军人遗属给予医疗补助80%;
4、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补助80%;
5、符合条件的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给予医疗补助100%,其他在乡复员军人补助80%;
6、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精神病)给予医疗补助10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其他)给予医疗补助80%;
7、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人员以及其他享受补差人员,给予医疗补助50%。
第六条(医疗服务)
1、鼓励优抚对象到所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治疗。
2、优抚对象就医时,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上海市烈士遗属优待证》、《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可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待遇。
3、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为优抚对象提供各类医疗便利服务。
第七条(补助手续)
1、各街道、镇应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纳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并落实专人受理。
2、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时,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单据。
3、申请人需填写《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报批表》,由街道、镇民政部门审核。
4、在职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应先经当地街道、镇医保办审核,并提供有关证明。
5、由街道、镇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由新区民政局财务部门参照民政事业费核拨。
第八条(经费保障)
1、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以区财政安排预算为主,每年注入福利彩票公益金,并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2、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以银行卡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设立专帐,专款专用。
第九条(监督管理)
新区民政部门是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培训、检查、监督等。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优待补助: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在非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优抚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医疗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疗补助金;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等骗取医疗补助金的。
第十条 伤残民兵民工的医疗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二 ○ 一 ○ 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浦民〔2008〕72号)和《南汇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南民〔2008〕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