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310115-2022-70691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对浦东新区农村户籍生活困难老退伍军人给予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1-01-17 |
关于印发《关于对浦东新区农村户籍生活困难老退伍军人给予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民〔2010〕93号
各街道、镇民政科(社区办):
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对原北部、南部地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行全区统一。现将《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浦东新区农村户籍生活困难老退伍军人给予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曾经为国防事业作出过贡献的老退伍军人的关心,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现就新区农村户籍生活困难老退伍军人给予生活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象和范围
(一)可享受生活补助的在乡老退伍军人是指:本区农村户籍,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年满60周岁,持有退伍军人证件,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退伍军人。
(二)在乡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原规定享受优待金。
(三)已享受征地养老、城保、镇保的退伍军人不享受生活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凡符合生活补助条件的对象,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120元,在年终发放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时一次性发放。
(二)对已经享受农村退休、退养待遇的退伍军人,按义务兵服役年限增发退养金(在部队每服役一年,每月增发退休、退养金10元)。
(三)中途退伍的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数享受。
三、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享受生活补助的农村户籍老退伍军人,由本人凭《退伍军人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镇政府审核后,填写《浦东新区农村户籍老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审核表》,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发放时间
(一)按义务兵服役年限增发的养老金,在发放农村养老金时一起按月发放。
(二)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各镇在申报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时,将本镇的农村户籍老退伍军人情况汇总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核准后,在年终发放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时一次性兑现。若在乡退伍军人病故,且应享受月数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享受额度发放;应享受月数超过半年的,按一年享受额度发放。
五、停放和恢复
1、凡获得生活补助的对象,因享受征地养老或镇保等有关待遇后,终止补助。
2、享受生活补助的农村户籍老退伍军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在服刑、劳教期间停发生活补助。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需恢复补助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核准手续。
六、资金来源
农村户籍老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经费,由镇财政承担。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从二 ○ 一 ○ 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如在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关于对浦东新区农村户籍生活困难老退伍军人给予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浦民〔2006〕7号)和原南汇区民政局《关于对生活困难的在乡老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八、本意见由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浦东新区农村户籍生活困难老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申请表
附件
浦东新区农村户籍生活困难老退伍军人
生活补助申请表
所属镇: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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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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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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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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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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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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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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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每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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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全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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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 生活 人口 |
姓名 |
关系 |
年龄 |
工作单位 |
每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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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总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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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每月 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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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人 每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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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全年 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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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人 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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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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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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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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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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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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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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